危废露天堆放导致废切削液外流,东莞一企业被立案查处

日期: 2024-06-20 16:22:10|浏览: 92|编号: 7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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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露天堆放导致废切削液外流,东莞企业被立案查处

近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在科苑城区管网抽检中发现白色废水流入管网,随即配合中电九局开展管网源头排查,排查结束后对某机械公司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利用管道QV检测仪,在距离废水点约300米的一家机械公司厂界外道路上发现大面积白色废水。根据废水流向,执法人员发现机械公司围墙有一处缝隙。白色废水从缝隙中流出,经围墙外的泥浆排水沟流向厂外道路,最后排入管网。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生产销售,现场有CNC加工等工序及相关设备在运行。CNC加工使用切削液,CNC加工机槽内有切削液及金属、塑料碎屑。根据公司正常作业要求,加工产生的废弃物应放入垃圾箱沉淀,沉淀后的废切削液存放在收集桶内后转交第三方环保公司处理。

在公司围墙内,执法人员发现数个白色编织袋露天堆放,里面装有沾有废切削液的金属、塑料碎屑。由于堆放地点未落实防漏、防散、防流失措施,加之最近连续几天下雨,袋子里的废切削液与雨水混合形成大量白色废水溢流到室外。

为防止现场造成进一步污染,塘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公司人员封闭围栏缝隙,将露天堆放的金属、塑料杂物移入垃圾箱。为避免后续降雨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将泄漏的乳白色废液收集起来并依法转运处理。

据了解,该公司露天倾倒危险废物,导致废切削液流入外部环境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弃置、散落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该公司将面临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撰文:南都记者田玲玲、通讯员蔡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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