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
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安全卫士”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督函[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委)、公安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全面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规范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遏制与校外培训相关的违法犯罪现象,提高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水平,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决定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外培训“安全保卫”专项行动学校学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校外培训机构场地、设施、消防、人员等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培训意识和规范服务水平,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将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开展,主要重点抓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安全管理培训,维护安全生产防护线。各地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省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要求,全面排查隐患、整改问题。重点检查训练场地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并与管理部门有实时联网接口,是否有醒目的安全指示等;机构设施设备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定期消毒和维护,是否存在损坏、松动、倒塌等问题;对于有一定风险的培训,机构是否具有专业防护、专业设备防护、专业教学标准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是否配备常规医疗应急物资,是否购买场所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TC。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培训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构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培训场地消防安全设置》、《火灾危险源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要求做好培训场地消防安全设置、火灾危险源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补缺,提升本质安全。消防部门配合联合抽查,对培训机构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员工出入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各地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加快完善国家监管平台上所有人员的基本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排查人员是否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等行为伤害、色情和贩卖、卖淫、嫖娼、聚众斗殴或吸烟。有贩卖毒品、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依法予以开除;发现不遵守规定的员工,依法予以辞退;培训机构未尽到对所有员工进行调查的义务,或未依法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回应。按规定处理的,必须追究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严厉打击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各地公安机关持续推进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未成年人校外培训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各类机构性侵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和他们的员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网上巡查,加强线索发现和处理,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核实处置,坚持维护未成年学生合法地位。权益。
(五)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增强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安全教育指导和宣传。通过现场指导示范、发布安全提醒、推送宣传视频等方式,增强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学生和家长的自尊心。防护和应急规避意识和能力。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或专业要求较高的体育、舞蹈、户外训练项目,要科学引导学生和家长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合理看待训练,选择合规机构,强化风险意识,避免训练伤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实施校外培训“安全保卫”专项行动,作为校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学生安全。父母的合法权利。专项行动要以县域为重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省、市两级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项协调机制作用。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共同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协助做好犯罪记录查询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形成安全健康的校外培训环境,共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安全。
(三)具体工作安排。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级抽查、市级检查、县级检查”联合工作机制。县级将于11月中旬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的检查整改;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入选县(区)比例不低于1/2,机构数量不低于市级机构总数的10% ;省级要在12月中旬前组织完成抽查工作,地市抽查比例不低。 1/3中,抽查检验机构数量不少于省级机构总数的5%。
请各地建立工作台账,明确问题根源和整改情况,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及时总结整理典型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并加以巩固和完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专项行动联系人,于10月27日前报送联系方式,并于12月25日前向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提交总结报告。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盖章)
2023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