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放21桶重金属废水 昆山3人被判刑并罚款

日期: 2024-04-14 06:09:50|浏览: 77|编号: 4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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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21桶重金属废水 昆山3人被判刑并罚款

昆山某机械科技公司总经理明知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含有重金属铬等有毒污染物,但仍命令员工将21桶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废水倒入路边下水道。 昨天,该总经理及其两名下属因环境污染罪被昆山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

刘先生现任昆山某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6月,他得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铬等有毒污染物,遂指示杨某、鲍某将该公司摧毁。 21桶含铬生产废水运出厂区集中排放。 杨某、鲍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被告人刘某要求其处理的21桶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鲍某经商量后将其运至桂一路北侧道路上。昆山市周市镇路他将5桶废水排入路边下水道后被当场抓获。

经昆山环境监测站检测,宝家排放的废水及废水流入的下水道水中铬含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刘某、杨某、鲍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杨某、包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工厂物品放行单、昆山市环保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 、调查询问笔录、扣押及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足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包某违法排放的含有毒物质的废水中重金属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环境污染。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杨某、包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 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会适当区分。 被告人刘某、杨某、鲍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的,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万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包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污染环境罪有两大特点,值得各企业警惕。 第一,污染环境罪的主体不仅针对非法电镀作坊等企业,还包括违法排污的合法企业; 其次,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模式不仅包括通过合法管道、排污口等“法定边界”排放,还包括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通过运输手段运至特定地点,以倾倒形式集中排放的行为。监督。 (记者紫燕通讯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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