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修订后企业环保合规面临哪些新要求?

日期: 2024-04-19 05:10:10|浏览: 89|编号: 5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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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修订后企业环保合规面临哪些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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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讯: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固废法于1995年制定,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三次修订。此次固废法修订是15年来的首次“大修”。 新固废法共九章126条。 与现行固废法相比,新固废法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工业固废监管。 新修订的废物、危险废物监管内容是企业在环保合规方面需要关注的新要求。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新的固废管理合规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固废产生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考。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解释

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取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2017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内容等,但表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或者《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完毕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验收。建设项目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新固废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主体,实现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衔接。已完成的建设项目”。 新固废法实施后,建设项目需要建设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实行“三同时”制度,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独立验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另外,根据新固废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纳入环境评价文件。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必须向转移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登记的要求。

解释

新固废法保留跨省转运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要求。 不过,新增规定对固体废物利用跨省转移进行备案。 根据新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跨省调运固体废物利用的,必须向固体废物产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固体废物被转移。 转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收地中央人民政府、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利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

3、细化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 增加建立台账的要求,实现固体废物的可追溯、可查询。

解释

新固废法细化和增加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的义务,提出了两项​​法定义务:

一是对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提出了详细要求。 要求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制度。 这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固体废物处置的管理体系要求。 在2018年的垃圾清运行动中,不少企业在固废处理方面出现问题,随后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二是建立固体废物台账有新要求。 新固废法规定,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台账必须如实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记录的信息必须实现工业固废管理。 废弃物可追溯、可查询。

现行固废法没有规定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应当建立管理台账。 但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环保局发[2011]19号),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依法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 实践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新固废法明确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还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贮存情况。 利用、处置等信息,不符合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四、新增要求,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由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

该规定是新固废法的新增内容,也是新固废法强化工业固废产生者责任的又一体现。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核实受托人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污染防治要求。 。 这一规定符合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运输等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利用处置,即对于运输、利用、处置过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履行委托前审查义务,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 否则,除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规定外,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企业停业、关闭。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还应当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受托人来说,新固废法明确“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坚持污染责任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依法承担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 [1]因此,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也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负有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法律规定,委托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新增要求,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监管。

解释

我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正在进行重大改革。 此前,只有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然而,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提出,“到2020年,……对污染物排放实行全流程管理”。固定污染源”和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一证化”管理。 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要点》。 “建议生态环境部全力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化”管理,加快研究将固体废物、土壤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另外,我国正在根据2018年11月的《生态条例》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环境部征求意见稿也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应适用的污染物范围。新固体废物法明确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法律层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实现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的目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实行“一证”管理。

新固废法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19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目录(2019年版)》和《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清理整治的通知》 《许可证及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补充排污许可证的种类、数量、流量、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情况,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及时换发排污许可证,并补充上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信息。

2. 危险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新要求

解释

正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一样,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新固废法也明确要求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 危险废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其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危险废物申报方面,新固废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2]因此,新固废法实施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通过国家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废物信息管理系统。

此外,由于危险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殊类别,也将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新固废法删除了“申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申报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的,应当及时申报”,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变化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2.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新增义务

解释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新固废法在三审稿中增加了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新管理规定,强化了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主要负责。

新固废法首先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医疗废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危险废物。 新固废法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义务。 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条例》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规定。 《突发卫生事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及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3.新增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解释

在环境高风险地区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直是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3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要求各地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重金属企业等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 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2017年6月,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原环境保护部、原保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2019]92号),提出“危险废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新固废法明确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这是立法首次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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