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镀废水排放新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

日期: 2024-05-26 14:07:02|浏览: 123|编号: 6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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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镀废水排放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

近日,由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正式实施。新发布的电镀废水排放地方标准是全国首个。从全国来看,我省执行的标准比较严格,有利于促进行业合理布局,优化产业发展。相关专家表示,新标准将有效促进广东电镀企业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重金属排放,对加强广东水环境保护,改进电镀工艺和处理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分区执行,公平可行

广东电镀废水地方标准有何新规定?将对我省电镀行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将有效解决电镀行业专项执法中的哪些实际问题?

“说实话,这个标准出台确实很不容易。”谈及这项新标准,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会长赵国鹏感慨万千。

新规是在2012年规章基础上进行修订的。2012年,省环保厅下发文件(粤环发[2012]83号),要求珠三角地区电镀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表3)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实当时提高要求并没有错,但该标准只在珠三角地区实施,容易导致不平等竞争,而且在目前的条件下,电镀企业普遍很难达到这个排放标准。”赵国鹏表示,参照表3的实际执行情况,这次新标准的制定本着务实的态度,在充分考虑行业现状的同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更加科学的调整,更加符合实际,也普遍受到了电镀行业的欢迎。

“新标准充分考虑到公平问题,通过区域划分、时间界定、指标设置等方面,结合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更加科学、可行的差异化实施方案。”作为广东省电镀废水排放标准主要起草人,省环境科学研究所清洁生产中心主任王刚表示,新标准将能有效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

按照旧标准,珠三角地区既有项目与新建项目的划分时间为2012年9月1日,即在此日期之前取得环评批复的为既有项目,在此日期之后的为新建项目。“为了与粤环【2012】83号的要求相一致”,王刚指出,非珠三角地区既有项目与新建项目的划分时间则以新标准实施时间为准,即2015年8月20日之前取得环评批复的为既有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的为新建项目。

针对这些不同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为表一、表二、表三,在不同区域执行。简单概括为:珠三角地区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国标表三标准;珠三角现有项目和非珠三角地区新建项目,除总镍、总铜、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6项水污染物执行国标表二外,其余14项水污染物指标执行表三标准;非珠三角地区现有项目执行国标表二,该地区新建项目标准限值从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到2018年,非珠三角地区的电镀企业和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将执行同样的排放标准。”

“实际上,前几年新建电镀项目很少,新建项目完全符合表3标准排放的难度很大。”赵国鹏认为,2018年以后,全省将基本实施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虽然标准有所调整,但电镀行业仍需付出巨大努力,认认真真完成排放达标任务。”王刚说。

“我经常跟企业讲,标准调整只是救了电镀企业一半的命,另一半还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如果不重视、不做好环保,就会被淘汰。”赵国鹏认为,很多企业还需要做出一些努力,满足新标准表2的要求,进一步实现生产自动化,做好电镀废水的分流工作,才能够持续稳定地达标。“标准实施后,一批设备落后、管理不到位、规模小的企业将被淘汰,市场将出现新一轮的‘洗牌’,只有努力改进,认真执行标准,才能生存下来。”

此外,新标准将广东划分为珠三角和非珠三角两个区域,珠三角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惠州、肇庆全境,非珠三角则是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与粤环发(2012)83号文件相比,惠州、肇庆的区域划分有所调整,83号文件中惠州仅包括“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包括“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而新标准则包括两市全境。“这样的调整,更加考虑到东江和西江的保护。”王刚说,在同一区域实行同一标准更为合理。

便利服务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

“新标准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也值得一提,可以算是新标准的一大亮点。”王刚指出,通过对企业进行充分调研,结合环境执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新标准专门制定了多项特殊规定,帮助更好地解决企业和环境监管部门面临的问题。

对于入园企业“大环评”与“小环评”问题,新标准规定:“按照电镀专业园区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引进的入园新项目,其废水应当经园区集中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并执行园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往没有此项规定时,入园企业新上项目一经审批,审批的排放标准往往与园区现行执行的标准不同,难以界定是执行个别新上企业的标准,还是执行园区现行的标准。”王刚指出,新规统一了入园企业的排放标准,有助于规范管理。

“以前,企业如果改变生产工艺,就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新的排放标准。但很多改变与企业的污染排放无关,这种规定对企业并不公平。”王刚解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标准规定“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应当执行企业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标准还规定“企业(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向其法定边界外环境排放的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一级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之前实施表3标准时,也提出企业一级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必须达标排放,这是前提条件”。执法人员反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少数企业废水中的一级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达标,但排放口总量可能超标。由于国家标准没有规定一级污染物排放口总量的标准,执法人员执法缺乏依据。新标准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后,定义更加清晰,排放的废水必须按照标准处理,有效解决了此类执法难题。

此外,新标准还明确规定电镀专业园区“应当对含I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测点位”。还规定了电镀企业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必须遵守的标准。

“新标准可以说是给电镀行业打了一针强心剂,让他们可以更安心的进行生产。”赵国鹏强调,为了电镀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规范的标准固然重要,但也需要加强执法监管,特别是要取缔无证无照的黑电镀厂,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电镀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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