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虚弱多病死亡也无法终止合同 签订协议每月固定消费商品质量差单价高“免费领养”宠物的套路也太多了

日期: 2024-09-23 21:01:27|浏览: 20|编号: 97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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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虚弱多病死亡也无法终止合同 签订协议每月固定消费商品质量差单价高“免费领养”宠物的套路也太多了

● 随着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免费领养”宠物贩卖模式在全国兴起,但背后的猫腻越来越多,让不少宠物爱好者深受其害

● 宣传“免费领养”,但实际上要求消费者缴纳高额费用或诱导消费者预付费用,属于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

● 领养人与商家因宠物领养发生纠纷时,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平台侵害领养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 丁毅 本报见习记者

□本报记者 温丽娟

“免费领养一只猫”、“1元带一只拉布拉多小狗回家”……

宠物爱好者黄女士在一款APP上看到这些信息后,走进一家宠物店,挑了一只非常可爱的猫咪,卖家告诉她,可以免费领养这只猫,但需要支付两年的猫粮费用(每月188元,在店铺提供的App store上购买)。”黄女士认为猫粮是必需品,无论在哪买都要花钱,于是便与商家签订了协议。

当她把猫带回家后,发现猫咪有很多问题:左眼睑肌肉无力、直肠脱垂、便溏等。卖家卖的猫粮不仅价格昂贵,而且是她从未听说过的品牌,在购物平台上也找不到。

随着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免费领养”宠物销售模式在全国各地兴起。然而,《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宠物“免费领养”套路越来越多,吸引了不少宠物爱好者。危害:有的消费者想免费领养宠物,却被迫绑定各种消费要求;有的人签订了每月固定消费的宠物用品购买协议,却发现自己的宠物不断生病、宠物用品质量低劣,而自己面临违约,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等限制。

受访专家指出,宣传“免费领养”,实际却要求消费者缴纳各种费用或诱导消费者预付费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发布宠物领养信息的平台应进行彻底审查,监管部门应对此类现象加强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遏制宠物市场不正之风。

利用免费领养作为噱头

诱导充值锁定客户

山东枣庄的王女士在当地一家宠物店“免费”领养了一只宠物猫。

“店主说充值2000元,可以‘免费’带走一只蓝猫(宠物猫品种)。我看中了一只英国短毛猫蓝白相间(宠物猫品种)。因为猫品种的原因,这只猫的价格略高。和店主讨价还价后,我用600元现金和2000元的充值卡把猫带走了。”王女士回忆道。

回家后仔细算了一下,王女士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充值2000元后就被商家“坑”了,之后她还要到这家店消费,而且这家店的宠物用品价格比网络​​平台上便宜了不少,价格只有一半甚至更多。

来自河北石家庄的赵女士也曾因为“免费领养”闹过一阵子不开心。看到广告后,她来到店里,被告知要付698元运费,还要签订合同,连续15个月每月支付166元猫粮费。店家承诺为猫咪提供免费体检、洗耳、剪指甲等服务,还声称有免费的宠物兽医服务。赵女士心想“反正猫咪要一直吃猫粮、用猫砂,这家店的售后服务还是不错的,有保障”,于是就付了钱,把猫咪带回了家。

结果她发现,猫咪的健康状况并不像店家说的那么“很健康”,而是“耳螨很多,驱虫不到位”。她以猫咪体检的名义再次来到店里,却发现店里并没有专门检查宠物健康状况的设备,也没有执业兽医资格证。

赵女士以为自己被骗了,要求店家取消协议,店主向她展示了协议,并称有两个选择:支付600元退货费,或者再花2590元购买猫粮(另外还有698元的费用,相当于一次性买断猫所有权)。

根据领养协议,乙方领养猫后,若因个人原因遗弃该猫,则该猫最初的营养费用及购买的猫物品将不再退还,并且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00元。

“他们以为我因为个人原因抛弃了这只猫,非要收我600元钱,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我不想再养这只猫了,因为他们欺骗了我,让我对这家店失去了信任。”赵女士说。

记者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以“免费领养宠物”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有百余条投诉内容,涉及虚假广告、捆绑销售、引导消费者借钱下单且不告知每月扣款等行为。

有许多不同的采用模式

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捆绑销售

记者走访了北京丰台、朝阳等地的多家宠物店,并致电天津、上海、山东枣庄等地的多家宠物领养中心,发现打着“免费带回家”旗号的宠物领养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如果在宠物店往储值卡里充几千元,就可以“免费”带走一只宠物;如果支付少量费用(几百元)+充值一张卡,就可以带走一只宠物;如果签订领养协议,约定这是免费领养,但领养者在领养期间每月需要在店里购买固定金额以上的宠物消耗品(多为宠物食品、玩具、衣服等),此类协议往往通过小程序或支付宝充值码自动扣款,增加执行力;签订协议每月在店里购买宠物消耗品,并根据宠物的品种、外观等缴纳800元到3000元不等的“首付”。

北京丰台一家宠物店的老板告诉记者,以一只纯白色的比熊犬或者博美犬为例,免费领养者可以选择每月支付400元领养两年,或者每月支付600元领养一年;支付方式是用支付账户扫描履约码,每月自动扣款,每月支付的款项可用于店内任何宠物消费,不仅限于狗粮猫粮,还可以用于宠物玩具、宠物美容、宠物洗澡、宠物药品等;如果当月费用没有消费完,剩余费用可以延期到下个月支付。

“宠物店生意大不如前,维持店内宠物正常生活的日常开支比较高,所以我们采取上述领养模式,来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该宠物店老板坦言。

在北京朝阳一家宠物店内,记者看到各式各样的猫柜,每排柜子里,每只猫都贴着一张标签,上面写着两个价格,除了“借款”,还需要交“首付”。

“顶价是首付,然后每个月还要付400多元猫粮费,一共24个月。比如一只猫,2800元是签合同当天要付的金额,然后每月付款。你也可以选择先付1.1万元给猫,直接带走。”店员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当记者以免费领养猫狗为名与北京多家宠物店沟通时,都被告知要先挑选猫狗,再协商协议。

北京昌平一家门店表示,“只是约定了按月付款的条款。”当记者问到宠物生病如何处理时,他们表示“领养前会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并拒绝透露详细条款,称“合同需要在门店协商。”北京朝阳一位店员也告诉记者:“先选好要带走的宠物,然后店主会出面签领养协议。”

这种运营模式又暗藏哪些风险?

社交媒体平台上,有网友分享了自己签署宠物领养协议的痛苦经历:“被免费领养广告吸引,领养了一只宠物。我冲动地签了合同:每个月在指定APP上连续消费15个月,花248元购买宠物用品。但出事了,宠物没了,店家让我再领养一只,我很伤心,不想换一只。但既然签了协议,就得继续履行。”

西南政法大学猫协会工作人员张胜(化名)注意到,部分宠物店的领养协议仅要求领养人年满18周岁,且赠与属性较弱、商业属性过强,可能涉及“首付”、“月贷”等违约责任,以盈利考虑为主,且往往约定如宠物死亡或丢失,主人可更换宠物并继续履行协议,如因应激反应在七日内归还宠物,则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这不叫领养,而是变相的捆绑销售。我们协会对领养者的家庭环境都有要求,比如家里要封窗户,即使有违约条款,也是基于保护动物的原则。”张先生说,有些宠物店里养的猫狗甚至可能是散养猫狗(无证饲养的猫狗)。另外,与店里捆绑销售的猫粮也多是不知名的小品牌,每磅售价40多元,利润空间非常大。

分期付款关系信用

如果违反合同影响信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商家在平台上写明领养免费或者一元领养,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后续充值消费、购买定点物品等说明,就涉及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业刚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认为,宣传“免费领养”,但实际上却要求消费者支付大笔费用或者诱导消费者预付款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和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尚东提醒,履约APP提供的“分期付款”类似于消费贷款中的分期付款,消费者一旦签署《免费领养协议》,几乎相当于签署了一份分期付款的交易合同。

“这种‘分期付款’是和信用评级挂钩的,如果不能及时付款,消费者将面临信用评级受损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披着‘收养者’的外衣,但相关小程序对‘收养者’的权益并没有像对消费者一样提供保障。一旦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消费者很可能损失财产和金钱。”杨尚东说。

孟强认为,还可能存在金融风险,如果商家向大量消费者收取大量预付款,资金量大了就会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如果商家不履行合同,或者携款潜逃,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如果消费者同意使用履约APP进行支付,那么这是双方对合同履行方式的约定,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商家通过履约APP要求预付款或自动扣款,那么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就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孟强提醒道。

领养实际上就是消费

买家受消费者法保护

不少受访者表示,自己选择无偿领养,但最终却不得不贷款购买宠物,如果签订了《无偿领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杨尚东看来,目前大部分签订的协议虽然冠以“领养”之名,但实质上仍是动物及相关产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商家借用“领养”之名,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名为“领养”,实为“消费”;名为“领养人”,实为“消费者”。

孟强认为,在《免费领养协议》中,领养人实际上是通过预付定金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在门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宠物消耗品。这种先期付钱,将来才能获得商品或服务的做法,本质上构成了消费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内容是领养一只宠物,为其购买宠物食品、玩具、衣服等日常消耗品,明显属于个人生活消费的范畴。”

“本案中,领养人在宠物店签订领养协议、充值购买宠物消耗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领养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孟强说。

此外,从合同性质上看,“无偿领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杨尚东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领养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如果协议中存在附条件的约定,则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但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商家以领养为幌子进行买卖,此类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受访专家认为,《免费领养协议》中关于捆绑消费、最低消费以及“乙方不得因猫死亡、丢失等原因单方解除本合同”等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

孟强告诉记者,如果这种“免费领养协议”是宠物店事先准备好的,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就直接呈现给不同的消费者,那么它就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生效的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应当无效。

“捆绑消费、最低消费等条件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孟强说。

平台承担多重责任

应履行审计义务

对于起到引流作用的平台应如何被追责,杨尚东认为,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是一种复合责任而非具体的法律义务,平台应切实履行作为互联网平台建设者、管理者、运营者的责任。

“《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落实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出了平台运营者的具体责任。虽然指南尚未正式实施,但仍能为我们理解平台的责任提供一些指引。比如,第28条规定,平台应当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杨尚东说。

王业刚告诉记者,平台有对商家资质及其宣传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若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家利用平台侵害领养人的合法权益,在领养人与商家因宠物领养发生纠纷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若平台对损害没有过错,但未向领养人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协助领养人维权的,领养人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

同时他提醒,对于这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免费领养”噱头,平台应加强审核义务,如有用户投诉,应及时要求商家修改宣传口号,要求其明确告知领养者应尽的义务,并在显眼处张贴提醒语。

“落实平台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明确本案中平台的审核义务和侵权责任;二是行政部门可以建立平台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平台履行审核义务,维护消费者权益。”王业刚说。

面对这一新兴行业,受访专家指出,监管部门应在“管”与“放”之间取得平衡,给予新业态“观察期”的同时,严守安全底线,例行抽查,并逐案查处,遏制宠物市场的这种不正之风。

他们提醒,从消费者角度,“以领养代替买卖”有利于公益事业,但应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领养机构或宠物商店领养,在选择宠物时认真询问、核实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宠物健康报告、疫苗接种记录等证明,确保能领养符合自己需求的宠物;与领养机构或宠物商店签订全面的领养合同,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注意是否有附带捆绑消费、最低消费要求等义务的赠与,在选择合同时要小心谨慎,避免陷入“免费陷阱”。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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