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日期: 2024-05-27 18:51:02|浏览: 92|编号: 6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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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中山大学仪器设备(材料)验收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仪器设备(材料)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检验合同履行质量的一项检验标准。各单位(学院、系、所、中心、处,下同)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搞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单批(含成套,下同)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

第四条 使用学校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必须经过检验、验收。

第二章 受理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一)自行验收,是指各单位仪器、设备(材料)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会同供货单位共同进行验收。这种方式适用于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材料)的验收。

(二)监督验收,是指各单位组织仪器设备(材料)使用方、供应商、验收专家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组成四方验收组参加验收。各单位负责组织参加验收,供应商参加验收,专家组主持验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验收。这种方法用于昂贵、大宗的仪器设备(材料)的验收。

第六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国产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协议》(含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招标资料、《中山大学仪器设备(材料)采购订单》(以下简称《采购订单》)、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使用单位在采购的设备(材料)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到货前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验收计划、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等。

试验、检测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以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消耗品等)。

第八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材料)到货后,应在验收前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是指检查合同、交货清单与实际货物的数量、型号等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开箱后设备(材料)外观有无损坏,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等是否齐全。

(二)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操作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调试等)、仪器测试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自行验收程序:各单位使用单位应自行验收,即对仪器设备(材料)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非合同仪器设备(材料)验收后,结果填写在《采购表》中;合同仪器设备(材料)验收结果填写在《中山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中。

第十一条 监督验收程序:仪器设备(材料)到货后,各单位使用单位、供应商、外贸机构应共同开箱检查并进行数量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各单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拟验收时间、专家名单及人数(原则上不限本单位人员),经审查后进行监督验收。验收后,各单位应填写《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及大宗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由专家(组)组长填写验收结果,参加人员签字确认结果。 《验收报告》所附带的验收材料(包括合同、验收人员到场签字的验收单、主要招标文件及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验收技术性能指标、验收计划、安装调试报告、试验人员签字的技术性能测试数据或图片等)。

第十二条 捐赠仪器设备(材料)验收程序:应办理全部验收手续,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材料)应填写《验收表》,价格昂贵、大宗的仪器设备(材料)应填写《验收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确认验收结果,旧仪器设备(材料)无需验收。

第十三条 专用仪器设备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测试或合同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均应参照自行检验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材料)验收,应填写《验收单》,对贵重、大宗的仪器设备(材料)验收,应填写《验收报告》。第三方验收的检验结果应附在《验收单》和《验收报告》中。

第十四条 《验收表》和《验收报告》必须准确、规范、完整填写,验收信息齐全。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及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 在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材料)原则上应于到货后一周内验收完毕(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国外采购的仪器、设备(材料)应于索赔期限内(即货物到货后90天)验收完毕。

第十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合同约定督促验收工作,如不能按时完成验收,各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规划验收时间。

第十七条 采购的设备(材料)在验收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符:

1.仪器、设备(材料)或配件数量不足或技术资料不齐全时,各单位使用单位应做好收货记录。仪器、设备(材料)如有破损,应拍照存档,并经供货方、外贸代理机构签字确认,确定补货时间。对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材料),应及时上报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一并办理后续手续。

(二)仪器设备(材料)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单位应当拒收,并要求供货方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材料)。

(三)设备(材料)如不符合技术指标,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提供重新调试、检测的技术支持和帮助。重新调试、检测后技术指标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或提出其他措施解决问题,并及时报告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对不影响使用而决定不退回的,应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变更的补偿形式、金额等条款。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验收或者不合格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需限期整改或者退回产品。

(二)逾期整改仍不能使产品完全合格的,应按本章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并将约定结果报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供方的违约情况。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因验收不严、逾期验收导致学校遭受损失,致使索赔期限届满的,​​按照《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条例由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设备材料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装备[2003]0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材料)验收表》

附件2:《中山大学贵重、大宗仪器设备(材料)验收报告》

第二部分: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全部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可行性研究、购置、使用、调配、报废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安全、有效使用,充分共享资源,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有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级和学院(系、所、中心、部、处)统一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学院(系、所、中心)、行政部、处(以下统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固定资产分类与编码》的规定,本条例管理的仪器设备分为以下类别: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用设备;文化体育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展品;工具、量具及用具;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项目的划分标准为:

1、单价8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具、专用设施等均属于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学校为其编具产权编号,统一管理。其中,一般仪器设备为单价8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为单价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

2、单价500元(含)以上,或单价不足500元但批量采购总价5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家具,均视为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

3、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具、专用设施,以及批量采购单价在500元以下、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家具,均视为低值资产,不纳入学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校内不统一编号,各单位自行建账、登记、管理。

第四回

仪器设备购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科发展需要,各单位应合理制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对贵重仪器设备或大宗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价或批量、成套大于(含)10万元)的,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采购可行性论证,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分管主要负责人批准。10万元以下的采购,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或经费人员审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仪器设备采购按《中山大学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或分批、分套采购总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由学校组织或委托进行招标采购,具体按照《中山大学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10万元以下的采购,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含网上招标、商务谈判),按照《中山大学网上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回

仪器设备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验收。仪器设备的检查验收按照《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台账卡管理

第十条 凡属于学校所有设备仪器,不论其资金来源(教学、科研、各类专项基金或基金会、贷款或自筹资金)和使用渠道(购置、调拨、自产、捐赠等),均须建立档案记录。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设备仪器,学校应统一编号登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设立一级分类总账及分账,各学院(部、所、中心)应设立流水账和分账明细账,各实验室应设立明细账、明卡。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如下:

••

1.仪器设备验收后,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配合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确保内容完整、准确;网上录入补充档案信息;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

2、仪器设备按原值入账。仪器设备原值是指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费等。因购置额外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辅助设备数量或提高质量的,按原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造、再造过程中的价格变动收益,加上改造、再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算入账。新增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附件增加表及卡,并办理主机增值手续。

••

3.捐赠设备没有明确原值的,可以参考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相关凭证记录,并将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其原值。

4.从校外免费调入的仪器设备原值无法确定的,应当凭有效的估价凭证入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点,确保账、卡、料相符。每年终了应对本单位账、卡、料进行清点,并将结果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及时办理仪器设备损坏、报废、转移等报备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技术人员修复,确保仪器设备完好。

第十四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技术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设备。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还必须记录使用情况(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器小时数等)。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改造。确需拆卸、改造的,须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贵重仪器设备的拆卸、改造须经学院审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分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定期检查、及时修理,并根据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学院领导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作详细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运行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私合营、私自转移、丢弃等行为。

第七章

仪器设备借用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校外借用仪器设备,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用到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必须有借用、归还时间和负责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借用的,将追究责任,包括损坏、丢失等应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借用免税进口且尚在海关规定监管期限内的仪器设备,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给教职工住宅或学生宿舍使用。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时,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到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后方可借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对拨给个人使用的学校资产,要建立资产使用、归还制度,督促使用者爱护资产。各单位人员调动时,应先办理所用资产的归还手续,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所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照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相关赔偿手续办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未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查找原因,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仪器设备使用时间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拨。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部分仪器设备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换,双方可自行协商有偿或无偿调换,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能,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闲置仪器设备清单报送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凡需转让的仪器设备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先校内转让、后校外转让的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贵重仪器设备在校内转让和所有设备在校外转让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移交第二十八条 退休、调出、离开博士后、长期出国(一年以上)人员应于离岗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退休、调出、离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拿走、转让、卖掉等)原有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转让办理的主要内容:

1.所有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账目是否相符、借入借出凭证是否核对等);

2、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和零部件的实物状况(数量、质量、保管地点等);

3.工具;

4、实验室钥匙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物品;

5.其他应当移交的事项。

第三十条 对境外签证过期、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人员以及拒绝办理转调手续的人员,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学院(系、所、中心、处、室)分管领导会同实验室(科室)负责人指导下,通过相关渠道依法进行召回、重新安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新设立、撤销、转设单位应当及时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开设帐户或者办理仪器交接、账务变更等会计手续。

第32条当教学和科学研究人员退休时,如果他们进行的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但他们仍然需要继续使用工具和设备,他们可能会适用于他们的单位。

第十章

丢弃设备

第33条属于以下任何情况的任何设备都可以报废:

1.超过5至8岁的电子设备或超过15岁以上的机电产品无法正常运行,因为零件的严重损坏或老化,并且不值得维修;

2.发现该产品的质量较低或严重损坏,或者其技术指标在技术评估后不符合标准6;

3.某些设备必须被废弃,因为它不符合国家标准;

4.由于长期和频繁使用,性能很差,精度很低,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并且无法满足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的最低要求。

第34条由于在海关指定的监督期内无法修复或失去其使用价值,应及时向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提出待遇,以便在申请工作之前,将其付诸实施。每年在线税收免税和减少和取消税收。

第35条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用于取消仪器和设备。

••

1.在提交设备报废的申请之前,必须组织一个技术团队,以确认该设备是否满足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的范围。

••

2.在获得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后,应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将其提交给负责的委托人和教育部以层次的方式批准。

3.批准取消的工具和设备应由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在资产核算中统一处理。

第36条:报废设备必须完好无损,帐户和物品一致,并迅速移交给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以进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章

处理受损或丢失的工具和设备

第37条所有设备用户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程序,以防止损坏或损失是由负责任的事故造成的,除了批评和教育或行政制裁外,还必须造成设备中的缺陷造成的财务补偿,或者由于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害而造成的损害。

第38条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确定原因,应澄清职责,详细的书面材料应提交给单位负责人以处理意见,然后向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报告,如果有价值的设备受到损害或丢失,则应保护该站点,并且应保护该部门。

第39条:应为任何责任事故,损坏或损失的工具和设备的损失或设备损失支付。

••

1.任何将设备从单位出发出现的个人,无论是出于官方原因还是个人原因,都必须根据法规弥补设备的损坏或损失。

••

2.未能遵守实验室规则和法规,并在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的情况下操作设备损坏了工具和设备。

••

3.未经实验室主任的批准,未经授权的拆卸,修理或修改工具和设备,从而损害了工具和设备或降级其性能。

••

4.由于严重失去义务或管理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设备损坏或损失。

5.盗窃,火,洪水等由疏忽造成的。

第四十条

针对损害和设备损失的赔偿和设备损失的特定赔偿将按照学校的相关法规进行。

第十二章

随附的

第41条应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这些措施,并应同时废除原始的“太阳YAT-SEN大学的仪器和设备管理措施”(第102号)。

第42条本法规应由设备和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三部分:温南师范大学工具和设备(材料)接受管理措施(试验)

师范大学仪器和设备(材料)接受管理措施(试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这些措施是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机构和我们学校的实际状况的仪器和设备的措施制定的,以加强工具和设备的科学管理,并确保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平稳进步。

第2条接受是购买设备(材料)过程的关键链接,是对合同绩效质量的测试。

这些管理措施中的第3条,有价值的工具和设备是指单价为100,000元或更多单位的工具和设备,以及散装仪器和设备,请参阅具有批量(包括完整集,下面相同)的仪器和设备(材料)200,000 RMB 200,000(包括完整的组合)。

第4条用学校资金购买的所有设备(原则上)必须检查和接受设备管理部门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所有材料;

第二章方法和接受的基础

第5条接受方法被分为自我接受和监督接受。

1.对于任何零星购买的工具和设备(材料),价值少于20,000元人民币,使用工具和设备(材料)的设备应组织一个由三个以上的人组成的验收团队,以与供应商一起进行自我调查。

2.珍贵而笨重的仪器和设备(材料)或其他非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使用工具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监督和审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组成一个接受团队,以共同监督对珍贵工具和设备(材料)的接受。

第6条应根据签名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以下称为合同)和竞标材料,产品手册等进行接受。

第三章接受条件和内容

在购买的工具和设备(材料)到达之前的第7条,每个使用部门都应积极关注采购进度并在货物到达之前进行准备,包括制定验收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包括现场,环境,环境,安全条件和消费者,审查和消耗品,需要接受))。

第8条在购买的工具和设备(材料)到达后,供应商应根据未满足接受条件的情况,将接受申请提交验收申请。

第9条接受内容包括数量接受和技术质量接受。

1.数量接受是指查看合同的数量,型号等,交货清单和实际商品,以查看它们是否一致,是否是完整的。

2.技术质量接受是指通过直觉和电源操作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示器调试,整个机器调试等)和仪器测试等方法,检查提供了仪器和设备提供的绩效指标,技术质量和人员培训是否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第4章接受程序

第10条的自我接受程序:每个部门应进行自我接受,即拆开和计算,安装和调试,并接受工具和设备(材料)(材料)(材料)。

第11条的监督和接受程序:在工具和设备(材料)到达后,每个部门的用户,供应商和国家拥有的资产管理办公室应进行数量接受;在安装和调试后,审判的运作是在正常使用中进行的,应在两周内接受供应商的接受材料,以接受三个工作,所有参与接受的人员必须签署“ 普通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接受报告”。

第十二条所有捐赠的工具,设备(材料)应受到自我检查程序的约束,并且不需要检查设备(材料)的使用工具(材料)。

第13条“接受报告”要求以标准化和完整的方式准确地填写它,并且所有接受材料均已完成。

第5章接受期,结果和例外处理

第14条原则上,应在到达和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对购买的工具,设备(材料)进行检查(除非另有同意);

第15条如果发现购买的设备(材料)与接受期间的合同要求不一致,

时间:

1.如果丢失了工具,设备(材料)或配件的数量,或者技术数据不完整,则所有部门的用户应保留他们收到的项目的记录,如果仪器,设备(材料)损坏,则应将其拍照,供应商签署以确认并报告的时间。

2.如果工具和设备的名称和模型(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则部门应拒绝它们,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合同中同意要求的工具和设备(材料)。

3.如果设备(材料)不符合技术指标,则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流,并且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如果技术指标仍然不满意,则应将其返回或其他措施来解决问题。并决定不退还货物,应及时与供应商同意薪酬,金额和其他变更条款。

第17条如果承认失败,则应在时间限制内进行纠正或返回,如果纠正仍无法在时间限制内满足要求,则本章第15条的第三段应适用,并且应将商定的结果提交给供应商的供应商,并将其视为已接受的供应商。

第六章责任

第18条因影响接受工作进度的工作错误而造成损失的任何人应负责。

如果学校由于检查或延迟接受而造成的损失,这导致索赔期超过索赔期,则相关各方将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负责解释这些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该管理措施应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部分:材料存储和接受管理措施(试验)(模板)

附录2 第二发电厂的存储和材料转移管理的实施

细节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这些实施规则是根据 的仓库和材料转移管理的实施规则制定的,并结合我们工厂的实际情况,以标准化工厂的仓库管理,提高材料管理的效率,合理地控制库存,降低物流,确保正常的生产和运营,并确保正常的生产和运营。

第2条这些实施规则适用于我们工厂的材料仓储和材料调整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原则

第3条仓储管理应遵循“合理的储备,加速离职,质量保证和可用性以及永久库存”的原则。

第4条:通过科学仓储管理,可以实现材料的使用价值,从而实现了改善企业经济利益的目标。

第5条管理和职责和权力部:

1.材料部门是工厂中的材料存储管理部门。

3.负责仓库材料的统计,摘要,准备和提交等。4。负责对库存材料的接受,存储,分发和审计,以确保库存帐户和材料一致。

5.负责提出库存配额材料补充需求计划和库存材料废料申请。

6.负责库存材料和存储的保管和维护。

8.负责所有单位存储管理(辅助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9.负责促进材料,运输接受和材料服务的现场服务。

(2)生产和技术部门在材料存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1。负责准备我们工厂的材料储备配额标准。

3.负责在我们的工厂制定库存材料的研究标准,库存废料材料的技术评估以及审查库存供应量的废料申请。

5.与位置存储的敦促,运输,接受和存储合作。

(3)财政部在材料存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1。负责管理材料资金的管理。

2.负责确定库存材料和废料材料的估值原则。

(4)材料存储管理中材料使用单元的主要职责:1。准确,及时地仔细阅读了材料的-in -in -in - in -的过程。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6条的定义:材料仓储管理是材料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实现材料使用价值并改善企业的经济利益的重要方法。

第7条原则:仓储管理遵循“合理的储备,每周加速,可用质量和可持续的库存”。

第八条

(1)根据材料的属性,采用相应的和有效的存储和维护方法,并实现“四个保证”(即,质量,数量,安全,紧迫性和紧迫性)(即,仓库结构是合理化的,存储系列和常规维护)。

(2)帐户,对象和卡的一致性达到99%以上。

(3)必须采取特殊库存,易燃,易于污染,有毒和放射性供应。

(4)将有条件的人保持在隔热库中。

(5)金属材料,设备和配件应定期维护。

(6)应根据不同类别的相关规定绘制高质量的钢及其产品,各种油,燃气瓶等,以避免意外事故。

(7)害怕冰冻,潮汐和波动性的负担得起的物资必须进入仓库,棚子或抬高,严格覆盖,并进行必要的保护。

(8)存储在露天中的供应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进行定期检查和处理。

(9)在放置工作和配件之前,应除去油或生锈,并应涂抹防腐剂,然后将其放在货物的清洁件上,并用配件的装饰表面进行零件,当抗腐蚀性处理时,锈蚀油不容易去除。

第九条

(1)材料的出站应严格实施先进的初步渠道和保护存储的原则,并注意材料的货架寿命。

(2)材料的收集必须基于正式的出口列表,并且不允许在白色条上或口头借用。

(3)渠道命令应由策划者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库存数量进行准备。

(4)旧教育的废物供应的分配应由相关部门批准。

(5)特殊材料(例如毒品,黄金和白银产品)应由工厂部和安全部门批准。

(6)如果未验证货物,如果迫切需要生产,则应由相关的领导者和计划批准,并且共享材料的人员应报告材料可以收到紧急原因。

(7)仔细实施有关废物回收的管理条例,以便在工厂更换新供应的供应,您必须首先支付旧产品并以恢复率发布新产品。

第10条材料退款

(1)应及时将生产中使用的材料返回仓库:在项目后的15天内进行项目或大修的剩余材料; 。

(2)当对设备进行翻新或维修后拆除的旧设备和大型配件时,必须保留相关部门批准的废料程序,并且材料部门必须按照法规并等待第11位。

(1)每六个月库存材料的完整库存。

(2)库存材料的利润和损失不能大于1%。

(3)库存工作由材料部,财政部和监督和审计部负责监督整个过程。

(4)每个仓库保管人都是库存,每个专业规划师是主要的人,监督和审计部门的人员是主管。

(5)库存报告和库存表格应提交工厂财务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1)必须在特殊的库存中存储易燃的,易于污染的,有毒和放射性供应。

(2)图书馆中严格禁止烟火,严格禁止进入图书馆的人们开火。

(3)应参加相关部门的采购,运输和检查以及接受易燃和爆炸性药物的接受。

(4)易燃,爆炸和戏剧药物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5)当收到有毒药物,油和油时,它们不允许这样做,也不应该将其存储在基层单位。

(6)当逾期失败无效的化学药品和石油被报废时,材料部应在批准报告后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1)材料调整是指对材料,备件,材料和基本结构的调整以及闲置设备的生产和维护。

(2)休闲材料是指由于某些原因,沉闷的存储且尚未丢失原始特征和功能,这些特征和功能尚未丢失,这些特征和功能尚未用于其他活动,例如生产,运营和构造。

2.由于磨损,损坏或相关法规而停止使用供应。

(3)材料调整包括转移,销售,租赁,绳子更换,借贷等。

1.转移:这意味着可调节的空闲用品在单位之间具有补偿。

3.租赁:指的是将臵3的可调节用于其他单元。

5.借用:这意味着可调节的空闲用品可免费借给另一方。

(4)必须将闲置用品的转移报告给公司的材料管理部门,并应根据公司的材料管理部门的调整计划来实施。

(5)在调整空闲材料后的一周内,转移单元将向材料管理部门报告将相关材料转移到记录中。

第14条仓库进入和出口存储的管理

(1)在人员必须独自持有仓库之后,必须在指定的仓库中接收看门人。

(2)当材料由材料引导时,他们必须有意识地握住仓库才能接受门卫检查。

(3)进入仓库的工作人员和车辆必须在完成事件后立即离开图书馆,不要留在仓库中。

(4)外国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来到仓库,由相关计划者或受体工作,下班后立即离开图书馆。

(5)严格禁止进入仓库。

(1)仓储安全管理必须遵守“首先,预防,全面的治理”的政策,坚决执行“谁负责,负责谁”的原则,并实施出口管理和层次责任的安全责任系统。

(2)必须正确保留仓库钥匙,并且必须立即将其移交给其他人。

(3)下班和下班后,仓库人员应仔细检查其各自仓库的门和窗户,电源,水源等,填写每日检查表格,并发现应及时报告不安全的因素。

(4)仓库被禁止吸烟并使用明亮的火灾。

(5)严格实施防火系统。

(6)仓库人员应描述安全责任区,设立零件安全官员,并每月与工厂相关人员对水库地区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时处理隐藏的危险。

(7)晚上仓库的人员不得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离开该职位。

第16条仓库消防管理

(1)所有仓库工作人员都必须牢固地建立“安全第一”的想法,并经常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2)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设备,未经批准就不会添加照明和供暖设备。

(3)根据法规,适当地保持易燃和爆炸性的物品。

(4)当庭院暂时堆叠着火焰和爆炸性产品时,应采取防火和防火措施。

(5)在仓库内和外部进行清洁。

(6)当天工作后,仓库保险经理仔细检查了安全设施,并在离开前切断电力和水源。

第17条消防管理

(1)所有烟花都在石油仓库中严格禁止。

(2)进入仓库地区的工作人员,严格禁止将各种大火带来。

(3)严格禁止在高压线上越过石油区,应禁止在石油区域30米内烟火。

(4)不允许机油的人员穿纤维衣服和指甲鞋。

(5)所有作业都应在雷暴上停止。

(1)值班人员应建立高度的责任感。

(2)员工必须遵守该职位,不允许睡觉,并且不允许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3)仔细实施交换系统,在移交过程中不允许工作。

(4)白色班级的工作人员应实施 - 深度数据库系统,并且严格禁止进入仓库区域。

(5)夜班人员每两个小时检查仓库,发现及时报告了负责人和安全部门的人。

(6)警卫人员应熟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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