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春亮案受害者家属诉民警“网暴”案判决:被告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日期: 2024-05-29 01:07:43|浏览: 83|编号: 7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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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春亮案受害者家属诉民警“网暴”案判决:被告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警察在网上侵犯刑事案件受害者家属名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8月8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康女士父母身亡,侄子身受重伤,凶手曾春亮潜逃。5天后,8月13日8时25分左右,乐安县山砀镇后坊村发生一起杀人案,驻村扶贫干部桂高平在村委会大院内被潜逃的曾春亮杀害。2021年12月23日,罪犯曾春亮因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罪名被执行死刑。

事发后,康女士在微博发声,称他们认为乐安县公安局对其家人的报案处理不当,要求抚州市公安局调查乐安县公安局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并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因这一行为,她和家人在网上遭到攻击。微博用户“摄影师老卡”多次称其行为是为了“钱”和“喝血流”,并称其家人为“瘾君子”、“老赖”、“吸毒者”等。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他们发现,新浪黄V认证的“摄影师老卡”正是抚州市公安局民警辛平。

2020年11月底,康女士与其姐姐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新萍及新浪微博独立注册的公司北京微盟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微盟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3年6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微博账号“摄影师老卡”的身份得到进一步确认。康女士称,新浪微博配合调查,确认“摄影师老卡”就是辛平。一审前一天,在法院的组织下,辛平与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侯世超进行了庭前调解。同时,辛平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文书,是福州市公安局对其不当言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两次开庭审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

康女士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他们提出了五项诉求,其中一项是责令被告辛平在其新浪微博账号置顶、在全国性和地方性报刊、电台刊登声明等方式赔礼道歉;责令北京微盟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首页连续15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判决书显示,被告辛平辩称,第一,其就自己在微博发表的部分不当言论表示歉意,并愿意当面向原告诚恳道歉,并主动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第二,其部分言论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辛平提出四点主要理由,如其并未捏造虚假事实诽谤原告等。原告起诉认为,辛平在微博上发表的“吸毒”、“吸毒成瘾”、“老赖”等言论属实,但其只是根据当地公安微博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表达,并未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原告人格,不构成“诽谤”; 他的言论没有明确针对具体个人,而是以“康某”的名义表述,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针对具体个人。

龙岗区法院查明,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辛平通过其注册的微博账号“摄影师老卡”(现已更名为“睡不够”)、“福州快讯”、“福州吃货”、“福州人”及原告康女士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其中,在其本人微博上发表评论3条,在原告康女士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5条,在其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评论3条。

被告人辛平发表上述言论后,自行删除了所有涉案微博评论。

根据原告、被告的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辛平通过其微博账号“摄影师老卡”、“福州吃货”、“福州一家人”、“福州急救”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2、本案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应如何确定;3、若行为人构成侵权,被告北京微盟公司是否应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显示,针对争议点一,法院认为,被告辛平通过涉案的四个微博账号发表了多条针对“康家”的评论,这些评论明显含有诽谤、侮辱“康家”名誉的字眼,足以导致看到评论的公众对两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康家”的声誉。另外,被告辛平明知两原告是涉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女儿,却无视两原告此刻痛失亲人的悲痛,恶意诽谤两原告,被告辛平存在主观恶意等。综上所述,被告辛平发表的评论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辛平辩称,其通过当地公安微博上已经公开的信息,指出康家吸毒的情况。 由于辛平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说属实,且如前文所述,辛平所发表的评论中除了指出康家吸毒之外,还含有其他明显诽谤、侮辱“康家”名誉的内容,故被告人辛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点焦点,龙岗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辛平的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向两原告赔礼道歉。由于涉案侵权言论发生在微博平台,被告人辛平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害范围仅限于新浪微博。因此,法院按照侵权人的责任与其侵权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的原则,判令被告人辛平在其发布涉案不当言论的四个微博账号置顶处公开发布向两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

关于第三点,龙岗区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被告北京微盟公司与被告辛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微盟公司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负有事前审核相关用户发布的微博的义务。若相关权利人未作出有效通知,被告北京微盟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被告辛平已自行删除了所有涉案评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北京微盟公司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被告北京微盟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龙岗区法院判决被告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昵称“睡不够”、“福州吃货”、“福州急救”、“福州家人”四个微博账号置顶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保留时间不少于七日;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5月25日深夜,辛平在个人微博账号“睡不够”致歉,表示四年来一直对自己冲动的网络言论感到后悔和自责,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消除负面影响,向康女士等人诚挚道歉。

5月27日,康女士向澎湃新闻透露,她已收到新平给予的经济补偿。

受害人家属还增加了两名被告,其中一人在发表上述言论时未满18岁。

2023年9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康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开庭当天,他们又增加了詹某、吴某两名被告。上述被告均未到庭参加庭审。

2024年5月16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向康女士及另两名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5000元。

康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龙岗区法院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0日,微博用户“建英独涉军”在其个人微博及自身评论区发布涉案言论,其中个人微博言论9条,自身微博评论区言论2条。经统计,“建英独涉军”微博帖子总阅读量为36730次,总转发、评论、点赞数为167次。2022年6月15日,被告北京微盟公司将微博用户“建英独涉军”涉案言论全部删除。

龙岗区法院认为,被告詹某的言论中明显含有贬损、侮辱“康家”名誉的词语,足以导致看到该言论的社会公众降低对两原告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康家”的声誉。且该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为社会公众所知,涉案言论针对性强,被告詹某的涉案言论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另一份判决书显示,龙岗区法院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通过“祥吉无极”微博账号及原告康女士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涉案言论,其中,在其本人微博发表言论2条,在原告康女士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1条,在其个人微博评论区发表言论6条。经统计,被告人吴某通过“祥吉无极”微博账号发表的微博,总阅读量56397次,总转发、评论、点赞948次。

吴某的言论也构成对康女士等两名原告名誉权的侵犯,龙岗区法院做出了与詹某案相同的判决。

澎湃新闻注意到,吴某出生于2002年9月,发表涉案言论时未满18周岁。判决书显示,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吴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吴某应首先承担财产性民事责任的赔偿责任,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的,由其原法定监护人支付。

5月27日上午11点11分,微博账号“剑英毒蛇军”发布道歉声明,称其发表了不当言论,恶意诋毁康女士及其家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康女士等人道歉,以消除负面影响。

27日下午,康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也已经收到了詹某的经济赔偿,另外,龙岗区法院也电话告知她,吴某将在本周内执行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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