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镍镉电池 ​小心手铐!35种固废与危废,及最新国标危废标志牌式样图

日期: 2024-05-30 01:11:57|浏览: 66|编号: 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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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与识别

1. 危险废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某种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它肯定不是危险废物)。第二,危险废物必须具备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的共同特性有五种,即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备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即为危险废物。

2.危险废物特性鉴别

危险废物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两个依据:

第一,按照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的废物,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其次,对于性质不确定的固体废物,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指南》(2006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公告第11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07)、《急性毒性筛选》、《浸出毒性鉴别》、《腐蚀性鉴别》、《反应性鉴别》、《可燃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性质鉴别。

国家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17)升级为国家标准发布,不仅在危险废物性质鉴别上具有强制性效力,在管理层面也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重点区域固体废物性质鉴别

1.工业企业

1.矿山尾矿及矿山固体废物: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指南》和《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一类。处理处置方式优先考虑回填采矿坑、塌陷区。

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17)第六部分明确规定,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采矿废石、尾矿、煤矸石,符合I类一般固体废物要求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而不属于危险废物。

如果矿业固体废物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确定其危险特性;还有一种情况是,氰化金矿开采(该工艺早已被国家列为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矿、氰化泥等属于危险废物。

2、造纸白泥、电石渣:

是固体废物,不是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和《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三项规定,白泥和电石渣是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是氢氧化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于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处理工艺是投加到水泥企业,或者进入专门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电石渣在烟气脱硫领域有很多企业使用。

3、天然气净化脱硫剂、脱硫石膏: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天然气脱硫剂主要成分为氧化铁,本身不具备危险特性,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但天然气脱硫剂中往往含有二氧化硫或其他有机成分,部分省市在管理过程中将其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并提高管理水平。

常见的烟气脱硫剂和脱硫石膏最终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 若脱硫剂和脱硫石膏中混入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等),则应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下同)。

4.抗生素残留(包括大部分中药残留):

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药渣和含有有效成分的液体,应当由企业自行销毁,并记录在案。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渣属于该名录中的第15类废物。

需要区别处理的是,原料净化或者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渣或者反应残渣,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废物类别为医疗废物HW02。

5、水基泥浆: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只有以废矿物油为连续相制备的钻井泥浆,以及最终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油泥、油基岩屑、含油泥浆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分别为071-001(或002)-08、072-001-08。

在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并未提及以水为连续相制备的钻井泥浆的废物问题,也就是说,水基泥浆不在名录中,因此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

6、煤炭气化生产的煤焦油、焦炭生产企业生产的煤焦油:

根据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煤炭气化行业(水煤气发生炉)和煤气净化(含冷凝)产生的煤焦油残渣,均归入HW11类危险废物。焦炭生产行业产生的煤焦油若不符合《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则属于危险废物。另外,煤气生产过程中冷凝产生的煤焦油,若符合《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则在利用过程中,当产生萘、蒽油、洗油时,利用过程属于豁免管理(请注意:只有利用过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环节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不属于豁免管理)。

有人分析,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应该归类为危险废物,因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专门提到,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及其他焦油(HW252-011-11)属于危险废物,而这个“其他焦油”应该包括煤焦油。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他焦油应该理解为不符合《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的焦油和含有苯(或苯相关物质)的焦油残渣。如果“其他焦油”直接包括煤焦油,名录就不需要专门写明是其他焦油了。在管理过程中,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煤焦油不能轻易定性为危险废物。

7、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电镀废水、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 虽然超标废水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2016年版),废水中第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等)超标3倍以上,或者第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等)超标10倍以上的,除受到行政处罚外,仍将追究刑事责任。

8、火法炼铝过程中产生的铝灰: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往往可以直接混入冶炼炉内,根据最新《固体废物鉴别指南-通则》(-2017)规定,如果直接返回原生产工序,属于生产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铝工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火法冶炼工艺产生的撇渣或初冶炉渣(氟超标),电解工艺产生的盐渣、浮渣或电解槽废渣等。废物代码分别为321-022(023-026)-48。

2. 农业

1、废弃农药瓶及包装物:

该废物分类为危险废物HW49,废物代码为HW900-041-49。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散户产生的废弃农药包装物收集过程属于豁免管理范围,即收集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企业拟专门处理处置该类废物,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过程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废弃农膜及畜禽粪便:

是农业固体废物,不是危险废物。根据《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废塑料属于第十三类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畜禽粪便属于固体废物范畴。

3. 死亡动物尸体:

属于固体废物,不是危险废物。根据《动物防疫法》,死亡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关于进一步加强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发〔2012〕12号)也明确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死亡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发〔2013〕34号)对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意见的复函》(环办发〔2014〕789号),动物尸体处理项目不宜认定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而应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

4、宠物医院废弃药品、输液针头:

是固体废物,不是危险废物。有人分析,《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中有非特定行业废物,是防治动物传染病需要收集处理的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5-01。宠物医院产生的废药品、输液针等应该属于这一类。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如果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信息或公告,指出在发生疯牛病、口蹄疫、禽瘟疫、狂犬病等动物疫情时,为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对此类废物要进行专门收集、专门处理。当然,当地方人民政府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力富余时,从严要求、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对宠物医院产生的废物,非常有必要参考医疗废物管理模式。

5、农作物秸秆及废弃农机:

属于农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废弃农机中残留有大量废油,且不再作为其他农机燃料使用,则单独收集的废燃料和废油均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

(三)商业及办公业

1.废弃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

属于固体废物和电子废物(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不属于危险废物。若将废电路板、硒鼓、墨盒等从电子废物中分离出来,则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物类别主要包括染料、油漆废物HW12和其他废物HW49。

2、废灯管、电池(主要为含汞荧光灯、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

它们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29或HW49。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2016年版),这类废物如果从商业或办公环境进入居民日常生活,处置后将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居民生活中常用的干电池,如1号、5号、7号电池,一般为锌锰电池。正规厂家生产的干电池,基本不含铅汞物质,或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在管理上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但铅酸电池丢弃后被归类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

3.废弃锂电池: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锂离子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环境危害较低。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应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 日常生活及社会资源

1、废弃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

俗称“四机一电脑”,属于固体废物,是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危险废物。其他电子废物如废弃手机、IPAD、家用热水器、微波炉、电话机等电子产品也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废弃“四机一电脑”等电子废物中分离出来的铅玻璃、电路板、压缩机、分类收集的制冷剂、废荧光粉、废电机等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HW29、HW31、HW49。

2、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纽扣电池、日光灯管、废药品、废温度计、血压计等:

它属于危险废物(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2016年版),该类废物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量少、面积大,管理成本高,现阶段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3、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的含油废织物、衣服、手套、棉纱等:

它属于危险废物。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2016年版),这类废物也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因为其同样来自居民日常生活。但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说明,如果机械加工、车辆维修等行业的企业故意将含有废矿物油的布料、手套、棉纱等危险废物扔进生活垃圾中,就属于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可能被给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

4、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并非危险废物。根据环办发[2010]157号文件,在该类废物转移管理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意味着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应提高管理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泄漏和非法倾倒。但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超过浸出毒性标准,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特性,大部分应划归为危险废物(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定、物质来源、专家鉴定、性质鉴定等)。

5、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粉煤灰:

其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如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2008)第6.3条的要求,则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时,不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再一种情况,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2013)的相关要求,则协同处置工序也将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6.报废汽车、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汽车拆解维修行业产生的以下废物,经过分类收集后,均被划分为危险废物:废旧电池、废旧机油桶(壶、滤)、废机油、废旧电路板、废弃尾气净化催化剂(俗称三效催化剂)、未爆安全气囊、含油手套(布料、衣物等),废物类别为HW08、HW15、HW49、HW50等。

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有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分类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入了“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污染的其他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格栅、沉淀污泥、化粪池污泥等均应纳入此类。

如果医疗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已经专门设计了废水处理工艺,并确定了污泥的性质,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应当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予以最终判定。

特殊危险废物鉴别

1.副产品与危险废物的关系:

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产品不属于废物范畴,因此不属于固体废物,更不属于危险废物。副产品是生产企业有意产生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具有质量标准,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不具有废物属性。

原则上,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未明确列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模式中未列出、副产品质量标准未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副产品,均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并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判定其性质,或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较早,与国家现行管理要求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容不一致的,应按照最新的管理要求进行,对管理有异议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别。

副产品与废弃物的区别在煤气净化及焦炭工业产生的煤焦油中十分明显(详见第2章第6章)。

2. 用于原用途的材料(如废料、容器):

它既不是固体废物,也不是危险废物,而是生产原料。根据2006年版《固体废物鉴别指南》,固体废物不包括任何用于原用途的物质和物品。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2017)第六部分中明确指出,直接返回生产现场、无需修复即可用于原用途的物料不是固体废物,当然也不是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用途的含有危险废物或直接被危险废物污染的包装和容器不是危险废物。

3、油漆工业产生的石灰浆的干法处理:

需要进行性质鉴别,经过鉴别,汽车涂装行业产生的石灰渣大部分不属于危险废物。

4.预处理后的危险废物:

它属于危险废物。但还有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如果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危废焚烧炉或填埋场,它就是危险废物;如果加工企业通过加料、组份调合等方式,直接作为下一道工序或下游企业的生产原料(并符合原料使用标准),那么预处理产物就成为加工企业拟生产的产品,它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5.废弃水性漆:

它属于危险废物,部分企业因环评不充分,没有明确其性质,随意处置,一旦检测出重金属超标,或者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质超标,造成污染事故,产生单位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废旧家电拆解行业产生的电容器、插针、插件:

废旧电路板(包括电容器、附在电路板上的插针和插件)都是危险废物。那么从电路板中分离出来的拆解产品——电容器是危险废物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电容器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多氯联苯(PCB),则属于危险废物HW13;根据《含多氯联苯的电气设备及其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1991年),含有PCB介质的设备不得生产和进口,而且主要集中在电力工业中的变压器电容器中。可以说,现有的电容器中含有PCB的量已经非常有限了。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是因为电路板基材上还附着有其他重金属如镍、铜、铬、锌、锡等,这些重金属很容易浸出。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电路板中经常会含有未分离的电容器,正是因为电路板本身含有重金属的危险特性,才将未分离的电容器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的混合原则)。单独分离的电容器其实并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因此不应该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有不同意见的欢迎讨论)。

建议

1.定义分级管理目录。

鼓励发挥危险废物正向商品属性,对能够回收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在经营许可和环境安全监管时,按照监管级别纳入市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对具有负向商品属性,只能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纳入省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范围。

(二)及时发布清单解读。

为便于监管,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特别是对存在异议的,国家应及时出台权威解释,列出该类危险废物的具体名称、生产情况,及时公布其危险特性,如上述所列的煤焦油、电容器等。

(三)动态调整豁免情形。

建议尽快修改出台《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特别是将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纳入豁免管理渠道,列出豁免收集的危险废物具体名称,如电池、日光灯、废机油、机油滤清器(壶)等,同时列举在运输、利用或处置环节应当豁免的危险废物实例,便于监管。

(四)加强培训,及时宣传。

在危险废物领域,绝大多数危废企业和管理部门其实非常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危废管理,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政策宣传落实不及时等原因,往往表现为被动和盲目。危废的宣传教育在报刊、电视、微信、微博、手机平台等主流媒体上重视不够,鲜有报道。如果危废的管理和宣传能像废水、空气一样受到政府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危废的正确识别能被监管、司法部门广泛了解,那么危废领域的监管效率必将大大提高,很多危废环境违法行为必将得到及时惩处和严厉打击。

危险废物标签主要用于粘贴和挂在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外部。

危险的废物分类迹象包括爆炸性,易燃的,燃烧的支持,刺激性,有毒,有害和腐蚀性,以及石棉。

医疗垃圾标志分为医疗废物临时存储和处置地点的警告标志,医疗部门的医疗废物收集点的警告标志以及医疗垃圾转移车辆的警告标志。

该州宣布了最新的危险废物招牌模板,该模板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项目完成验收公司,环境监测和测试公司,危险废物运输公司以及有害废物处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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