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最新国家排放标准-GB18466-2005

日期: 2024-05-31 18:04:01|浏览: 96|编号: 7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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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最新国家排放标准-GB18466-2005

《一》医疗废水处理现状、来源及危害

1、医院污水处理现状

在我国医院污水处理这个花园里,各种医院污水处理技术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由于技术原因,有的不能保证污水处理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有的用户因运行成本过高,无法承担长期昂贵的运行费用,迫使污水处理设备停产或半停产。还有一些环保公司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施工资质,其承接的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很难通过环保验收。再加上极个别医院重视不够,所建污水处理工程利用率低。建设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安全环保、节能增效的污水处理系统,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对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2.医疗废水的来源、危害及分类

医疗废水主要来自于治疗室、实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片处理、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室、手术室、食堂、单人宿舍,甚至家庭小区排出的生活污水。

医院污水往往携带有病原微生物,且含有与生活污水相同的有机污染物,其对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医疗机构按性质可分为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医院等。专科医院又分为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疾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按医疗网络中的分工可分为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二级医院(区、县医院)、三级医院(省、市医院)等。

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排放标准

1、我国高度重视医院污水处理,早在1963年,卫生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废物消毒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解决医院污水、废物处理设备问题。

2.GBJ48-83《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试行)》1983年颁布实施。

3、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放致病菌的废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进行修订,将GBJ48-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1996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2001年颁布了《医疗机构废水排放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机构废水的消毒处理工作。

6、2005年《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于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实施,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均按照本标准实施管理。

注:1)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过程控制要求是: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使用其他消毒剂时,对总余氯无要求。

3. 其他要求

(一)县级以下或床位数量20张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污水须经消毒后方可排放。

(二)禁止将医疗机构废水直接排入一、二、三类水域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以及一、二类海域。

(3)设有传染病防治机构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将传染病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病房产生的废水、粪便等经消毒处理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

(4)医疗机构经含氯消毒剂消毒后的废水,如未直接排入地表水和海洋,应当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降至0.5毫克/升以下。

(5)污水处理厂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脱臭处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周围空气中污染物符合表3的要求。

《三》医院废水安全、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医疗废水处理工艺技术的选择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程度主要由污水的排放去向决定,本着安全环保、节能减排、提高效率的基本原则,选择技术前瞻性、工艺可靠、工程投资经济、处理效果稳定、处理流程简化、运行费用经济、运行管理简单的污水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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