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仪网 仪表协议(3份范本)

日期: 2024-06-01 11:06:13|浏览: 69|编号: 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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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仪网 仪表协议(3份范本)

3.2 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3.3 仪器仪表B2B、B2C电子商务平台。

四、合作内容

4.1搜索联盟的主要合作内容是与具有产品搜索、企业搜索、供需搜索、人才搜索、行业网站搜索、行业品牌搜索等搜索功能的行业网站进行互助推广服务。

4.2 乙方应在甲方选择的上述类别下的搜索页面中添加带有甲方相应搜索链接的文字标识,该文字标识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并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到期时失效。

4.3 甲方应在其网站上添加中国仪器仪表检索联盟标识。该标识自甲方确认后生效,至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满时终止。注:详情请参见_____网站对中国仪器仪表检索联盟标识的认可。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协议规定的位置增加甲方的标识。

5.2 本协议到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删除其网站上发布的标识。

5.3 甲方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其网站指定位置添加乙方的标识。

5.4 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有权从甲方网站相应位置删除乙方的标识。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添加乙方的标识。

6.2 本协议到期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删除其网站上发布的标识。

6.3 乙方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其网站指定位置添加甲方标识。

6.4 本协议到期后,乙方有权从乙方网站相应位置删除甲方的标识。

6.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本合作范围内的技术支持。

7.合作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7.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也不得任意中断、终止向仪器企业和用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

7.2 双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断对仪器公司和用户的服务: a.不可抗力 b.系统维护、检修、升级的需要以及相关第三方为系统维护、检修、升级而使用的主机、电源设备、公用网络等相关配套设施的需要 c.仪器公司或用户违反双方的服务协议,经双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该等违反行为 d.其他需要中断服务的情况(经双方同意)。

8. 其他条款

8.1 如合作方的其他服务条款与本服务协议的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服务协议为准。

8.2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本服务协议,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双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3 争议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接触: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授权代表签名:

签名日期戳: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接触:

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授权代表签名:

签名日期戳:

第二部分 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合作协议

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合作协议

甲方:乙方:搜易网

1、《中国仪器搜索联盟》合作协议用于规范双方就本协议所订立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2、中国仪器搜索联盟的定义利用联盟推动和扩大仪器行业网站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仪器企业和用户提供更为深入的信息、海量的数据和专业的服务。联盟的宣言权、出版权及标志均归仪器搜索网所有并解释权归其所有。

3.加入中国仪器仪表检索联盟的会员标准 3.1 拥有中国相关法律许可的ICP证的行业网站; 3.2 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3 仪器仪表B2B、B2C电子商务平台;

4、合作内容 4.1搜索联盟的主要合作内容是与具有产品搜索□、企业搜索□、供求搜索□、人才搜索□、行业网站搜索□、行业品牌搜索□等搜索功能的行业网站互助推广服务; 4.2乙方须在甲方选择的上述分类下的搜索页面添加带有甲方相应搜索链接的文字标识,该文字标识经甲方确认后生效,至本协议规定的合作到期日结束; 4.3甲方须在其网站添加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标识,该标识经甲方确认后生效,至本协议规定的合作到期日结束; 注:详情请见搜仪网对中国仪器仪表搜索联盟标识的认可;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位置添加甲方的标识。 5.2 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除其在乙方网站上发布的标识。 5.3 甲方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自身网站规定的位置添加乙方的标识。 5.4 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有权撤除其自身网站相应位置上的乙方标识。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协议指定位置添加乙方的标识。6.2本协议到期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撤除其在甲方网站上发布的标识。6.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在自身网站指定位置添加甲方的标识。6.4本协议到期后,乙方有权撤除其自身网站相应位置上的甲方标识。6.5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本次合作相关范围的技术支持。

7.合作协议的中断与终止 7.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也不得擅自中断、终止向仪器仪表企业和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7.2在以下情况下,双方可以中断向仪器仪表企业和用户提供服务: a.不可抗力; b.系统维护、检修、升级的需要以及相关第三方为系统维护、检修、升级而使用的主机、电源设备、公用网络等相关配套设施的需要; c.仪器仪表企业或用户违反双方的服务协议,经双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d.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经双方认可)。

8.其他条款 8.1如双方其他服务条款与本服务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以本服务协议为准。 8.2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按照本服务协议履行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双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3争议解决: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_年。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章: 乙方: 搜易网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25号仪器大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章:

第三部分 仪器备件运输协议

定义

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如下:

(1)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之间签署的以合同形式列出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必须支付的价格。

(3)货物是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机械、仪器零配件、工具、使用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服务,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与供应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例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指(投标实体名称)。

(6)卖方是根据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规格

所提供和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和所附技术规格答复表(如有)规定的技术规格一致。

专利

卖方应保护买方免受任何第三方因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而提出的侵犯其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权的索赔。

包装要求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均应按照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包装应适合长途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耐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完好地到达现场。

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腐蚀,损坏和丢失由卖方负责。

每个包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

标记

卖方应在第一个包装箱的四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以中文标明下列标志:

接收者:;

合同号:;

标记:;

收货人代码:;

目的地:;

货物名称、货号及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 x 宽 x 高,以厘米为单位):。

如果单件货物的重量为2吨或以上,卖方应在每个包裹的两侧标明要点和起吊点,以适当的唛头标记,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要求,在包装箱上明确标注“小心轻放”、“防潮”、“请勿倒置”等适当标志。

运输条件

对于外国商品:

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将合同编号、货物名称、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及备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买方寄送详细提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货日期及货物运输、储存的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以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卖方应于所租运输工具到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将运输工具名称、装船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毛体积通知买方。

发货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对于国货:

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将合同编号、货物名称、数量、包号、总毛数量、总体积及备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将详细交货清单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买方,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准备交货的日期以及货物运输、储存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运输部门填发货运单的日期视为货物交付日期。

卖方不得装运超出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的货物。

否则,因数量或重量超出规定范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负责。

发货通知

货物装船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电传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任何延误,则应通过电报或电传将上述详细信息通知买方。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保险

对于出厂价合同,买方应在货物装运后办理保险。

对于以目的地交货价格签订的合同,买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人民币投保“一切险”。

支付

请以人民币付款。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货物。

卖方交货后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核对无误后,按下列方式和比例付款:

提交下列文件后,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1)卖方银行向买方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 % 的不可撤销保函。

(2)形式发票一式五份,发票金额为合同总价。

(3)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在提交下列文件后,分批支付贷款金额的%,以逐步交付合同总价的%。

(1)交通部门出具的运单正本三份、副本二份;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交付的合同货物的相应金额;

(3).详细装箱单一式五份;

(4)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份;

(5)本合同第七条所要求的装运通知副本应当以电传方式传送。

(6)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成后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

合同中全部货物经买方检验合格后,可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支付合同总价的%;

(1)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2)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凭证一式五份;

(3)即期汇票,付款给买方。

技术信息

合同生效后6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台设备、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品、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护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

每批货物随包装装运时还需提供另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

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以一流的工艺和最好的材料制造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还保证其货物已得到正确的安装、操作和维护,并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具有令人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后十二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导致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任何索赔。

卖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卖方未能在收到通知后二十日内修复缺陷,则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测试

货物装运前,制造商应当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的文件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性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的检验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明书中写明。

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应向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证书。

如果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者两者均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到现场后90天内,凭当地商检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责任的除外。

如果货物品质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料,买方应向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检,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索赔

凭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但属于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责任的除外。

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内,如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分歧属于卖方的责任,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

(1)卖方同意以合同规定的相同货币退还货物并退还货款给买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劣质或损坏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金额,经双方同意,货物价格可予以降低。

(3)卖方应承担买方因使用符合规格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更换缺陷部件而产生的一切成本和风险以及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照合同第11条的规定对更换条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若卖方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上述索赔已被卖方接受。

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或者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任何方式解决索赔,则买方应从卖方协商付款或出具的履约保函中扣除索赔金额。

逾期还款贷款

卖方应按照买方在需求表中规定的时间表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

如果卖方无理延迟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处以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如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原因以及延迟的期限。

买方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当分析情况,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适当延长交货时间。

违约金

除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外,如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和服务,买方应受罚,罚金应从贷款中扣除,按每逾期一周货物或服务交付价款的%计算。但罚金最高限额为逾期交付货物或服务合同价款的5%,按每周7天计算。如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应考虑解除本合同。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或其他经双方确认为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时,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为事故影响的时间。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另一方。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20日以上的,双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友好协商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协议。

税费

中国政府依照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中国政府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一切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中国境外发生的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履约保证金

卖方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中国境内任何一家银行或买方认可的外国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货物担保期满为止。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执行,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60日内不能解决,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的解决办法。

如果向相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问题仍未解决,则应诉诸仲裁。

仲裁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该局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定进行。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决定。

仲裁期间,本合同除仲裁部分外,其余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

在不影响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可获得的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1)卖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买方延长的期限交付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卖方未能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买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前条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解除合同,则买方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方式购买类似的未交付的货物,卖方应承担购买类似货物的超额费用。

但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力偿债,买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可能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

转让和分包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果投标中未规定分包合同,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原投标中或之后发出的任何通知均不得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适用法律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合同效力及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卖方(公章): 买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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