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日期: 2024-06-24 02:10:56|浏览: 76|编号: 7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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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按照国家《“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重金属排放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水平,推进节能减排,治理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包括从事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处理的企业(车间)。

1.产业布局

1.根据资源能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产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有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市、州,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设在电镀集中区内。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的排放标准及处置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2、规模、技术及装备

1、电镀企业规模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过程中槽液总容量,包括清洗槽在内,不得少于3万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

3、单位经营面积产值不低于15000元/平方米。

4、企业自有车间作为中间工序,不受大小限制。

(二)企业应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目录》中成熟的技术,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过时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中规定的过时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见附件1)。

(三)单产品、连续生产的电镀企业,自动化生产线、半自动化生产线比例应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地面应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应有收集槽间溢出电镀液、清洗液的设备。

(五)新(扩)项目生产线均设置多级逆流冲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和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置相应的防破坏、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六)新(扩)电镀项目应根据加工零件种类、数量优先采用高效、低消耗的连续加工设备,并满足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以上要求。

(七)热镀锌企业规模除符合第(二)、(四)、(五)条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生产能力不低于1万吨/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

2、企业自有车间作为中间工序,不受大小限制。

3.资源消耗

(1)电镀企业(热镀锌企业除外)应具备重金属和水资源回收利用设施。

1、镀铜、镀镍、镀硬铬、镀贵金属生产线均配有液体回收罐等回收设施,工艺技术成熟。

2、每次清洗电镀产品用水量不得超过0.04吨/平方米,水重复利用率在30%以上。

(二)热镀锌企业

1、锌锅加热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每吨产品能耗小于35千克标煤。

2、现有企业每生产吨产品耗新鲜水量小于0.2吨,新建企业每生产吨产品耗新鲜水量小于0.1吨。

3、现有企业锌利用率应高于70%,新建企业锌有效利用率应高于75%。

4、现有企业盐酸消耗量小于30公斤/吨产品,新建企业盐酸消耗量小于25公斤/吨产品。

四、环境保护

(一)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考核验收。

(2)企业设有废气净化设备,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企业具有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电镀企业及设有电镀设施的企业处理后的废水符合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接受公众监督;本规范条件中纳入的其他企业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收集,采用标准化的分类收集容器分类处理,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处理。鼓励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回收或资源再利用。

(五)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六)属于国家重点监控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4]81号)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在环保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五、安全与职业健康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防护条件。

(二)有健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企业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企业每年组织有毒有害岗位员工体检,体检覆盖率达到100%。

(四)新(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6)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

6.人员素质

生产、废水处理岗位员工均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行业培训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均取得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并持证上岗;公司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7.电镀集中区(电镀指定基底)

电镀集中区是政府或行业规划设立的,集中电镀及相关服务企业,对污染物进行集中管理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园区。

(一)电镀集中区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区域产业布局,具备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准入条件、园区管理、污染防治、配套服务等功能。

(二)电镀集中区除应当遵守本条件第一条至第六条关于电镀企业的规定外,还应当鼓励企业减少、循环利用水资源;节能、梯级利用和节材、回收利用,推进废弃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入驻电镀企业数量不低于阶段计划的60%。

(四)电镀集中区应具备对废水中主要污染物进行独立检测分析的条件,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当地环保部门有条件的,应与集中区域监控设备联网。

(五)电镀集中区应当对企业排放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控。

(六)电镀集中区应当建设统一的集中供热设施,限期淘汰集中区内企业的燃煤锅炉。

(七)电镀集中区内的电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一般电镀企业的规范条件办理。

八、监督管理

(一)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应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公告申请的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发布。

(二)地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

(三)相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

(四)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九、附则

(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所有电镀企业(包括专业电镀厂、各类企业内的电镀及热镀车间、热镀企业)和电镀集中区。

(二)本规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政策等发生修订的,以修订版本为准。

(三)本监管条件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电镀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定义标准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电镀行业,其他具有化学镀、酸洗、电解处理、抛光(化学、电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工艺的生产企业(车间)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从污染防治角度,规定了电镀行业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水耗、低效率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基本界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行业决定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规范性引用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314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术语和定义

电镀

电镀是指利用电解作用在零件表面沉积一层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除油、蚀刻、除锈)、镀上层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除氢)等步骤。

生产能力落后

落后生产能力是指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等技术水平(包括工艺、装备、产品等)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

技术、设备和产品落后

针对表面处理(电镀)生产过程中能耗高、污染大、产出低、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不适应技术进步要求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定义技术要求

定义类别

本指南对电镀行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了分类。

工序:包括电镀前处理、主工序、后处理。

设备:包括电镀前处理、主工艺及后处理相关的装置、设备及辅助设施。

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

定义标准

电镀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界定基本原则是:产生和排放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多、安全隐患大、浪费能源资源。凡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原则的,即为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应予以淘汰。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释放含汞蒸气或废水的工艺或产品。

用于生产民用物品的工序及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或排放废水中的镉(船舶、弹性部件除外)。

电子、微电子生产过程中使用并在加工过程中排放废水中铅的工艺和产品(国家特殊项目除外)。

只有一个普通清洗槽,无喷淋、镀液回收等措施。

砖混结构水箱

涂层在铬酐浓度为150g/L以上的钝化液中进行钝化。

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淘汰过时定义标准的示例

A1 技术落后

(1)预处理:

1. 混汞处理

2.含氰化物的锌沉淀

(2)主要工艺流程:

1. 镀金

2. 镀镉工艺[用于民用产品(船舶、弹性部件除外)]

3.氰化物镀锌工艺

(3)后期处理

高浓度铬酸钝化(镀锌钝化,铬酸浓度在150g/L以上的钝化工艺。)

A2 设备陈旧

(1)普通单槽清洗无喷淋、镀液回收等措施

(2)砖混结构槽

A3落后产品

镀镉制品[用于民用产品(船舶和弹性部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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