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鉴化学废水?遭起!(内附视频)|法庭纪实第85期

日期: 2024-06-27 17:06:08|浏览: 9|编号: 7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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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鉴化学废水?遭起!(内附视频)|法庭纪实第85期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本期庭审聚焦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某化工有限公司

处理含镍废水时

水质仅靠工作人员的肉眼判断

看看是不是绿色

非环保废水直接排放

测试后

其废水中镍浓度超标60倍。

非绿水应否直接排放?

某化工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部件镀镍,镀镍工艺结束后,镀镍后的金属部件需要放入四个连续的清洗槽中,依次用清水进行清洗。

▲总体情况示意图

法院查明,该化工公司对金属构件进行了四次清洗,但只收集处理了前两次清洗产生的绿色废水,而将后两次清洗产生的无色废水直接排入沉淀池,排入西蒙河支流。其实,无色废水中仍含有污染物,公司负责人对此知情但默许。

2021年该公司被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经检测,该公司厂外排放的废水总镍浓度超过国家标准60倍。

事件发生后,公司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并依法补偿了所有生态修复费用。

该公司及两名负责人被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刘A、刘B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该公司及两名被告人认罪、自首,以及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法院判处该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考虑到疫情期间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意见

“这次庭审也是一堂法制教育课,警示我们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才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该案主审法官梁志远提醒,化工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商业理念,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始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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