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 4

日期: 2024-06-28 15:21:11|浏览: 61|编号: 7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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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 4

e.生物安全柜内发生少量溅出时的消毒措施:应立即用吸水纸巾擦干净并放入生物危害灭菌袋中。被溅出物污染的物品及生物安全柜内表面应尽快用浸有消毒液的毛巾擦拭。工作台面消毒后更换手套,将干净的吸水毛巾放入柜内。无论脱手套或换手套都要洗手。

f.生物安全柜发生大量溢流时的消毒措施:需要进行更广泛的消毒。柜内所有物品在移出柜前都应进行表面消毒。将消毒液倒在工作台面上,使其流入格栅并到达排水盘,然后用清水擦拭。

4.2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方法及步骤:

4.2.1棉签、棉球等无菌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2.2使用过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如试管、移液器头、离心管等)应放入2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2小时后放入废物袋集中处理。

4.2.3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玻璃器皿,加入2g/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2~6小时,然后用洗涤剂和流动水擦洗,沥干,高压蒸汽消毒。

4.2.4 被污染的标本容器应放入含2g/l有效氯消毒剂的容器内浸泡一昼夜,然后放入废物袋集中处理。

4.2.5 采集检测标本或接触含有检测标本的容器时,特别是传染性检测标本(如肝炎或结核病)时,应戴一次性手套;可重复使用的容器使用后应集中消毒。

4.2.6 废弃的血液、痰液等标本应使用10g/l有效氯消毒剂消毒,搅拌后静置2~4小时,集中处理、记录。

4.2.7 所有实验室废弃物,包括使用过的一次性手套,均应放入专用污染袋中,集中处理,并记录在废弃物处理记录表上。

废物处理管理系统4

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切实落实环境教育,人人有责、人人有岗,把我校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景色宜人的绿色学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进一步引导师生倡导节约、节能。

1.垃圾分类及管理:

1、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分为两类: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2、可回收垃圾,如废纸、塑料袋(纸)、饮料瓶、易拉罐等,由各班级收集装袋,定期收集至学校回收站。

3、垃圾不予回收,清扫过程中产生的泥土、果皮、纸屑等将由各班级分类装袋后存放于学校垃圾房。

4.可重复使用的课本应爱护,不得涂写、书写,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以便重复使用。

2.全体教职工须对学生进行保护环境、净化校园的行为习惯教育,使学生养成不乱扔果皮、纸屑等良好的卫生习惯,确保校园学习环境优美、舒适。

1.教师应节约办公用纸,推行无纸化办公。

2. 尽量少打印讲义,以节省纸张并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

3、废报废纸张应集中收集、处理。

4、印刷室内的油墨、蜡纸应进行分类处理。

5.推动教学参考书及教学材料的循环使用,节省学校行政开支。

6、物流部收集的废旧灯泡、废旧玻璃要集中统一处理。

三、奖励与惩罚

1、对认真执行本制度的班级、学生和教师,学校将在学期末评选好班级、文明办公室、环境保护先进个人时优先考虑,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不认真执行此制度的班级、学生个人、任课教师集体将被取消参加选拔资格。

废物处理管理系统5

1.指定专人负责餐厅餐厨垃圾的处置、收集、运输及记录管理;

2、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记录,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保证每日处理;

3.严禁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卫生间或生活垃圾。

收集设施;

4.餐厨垃圾应密闭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贴有餐厨垃圾标签,清洁完好,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洒落;

5、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处置;

6.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喂养畜禽;

7.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记录,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和用途等,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8.发现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处置餐厨垃圾的情况,应尽快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9、企业负责人应当实时监控本单位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情况,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废物处理管理系统6

为了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应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箱,并做到垃圾当天清理。

2.废物容器与处理容器有标签明显区分。

3.废物容器配有由坚固防水材料制成的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

4、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鼠,做好防蝇、灭蝇、防鼠、灭鼠、灭蟑螂等措施。

5、保持地面清洁,下水道畅通(下水道或其他与外界连通的孔洞应安装防鼠网或铁棒),无积水。

6.保持营业场所清洁无尘,墙壁和天花板无霉菌和剥落。

7、店铺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粪坑厕所、垃圾场或其他污染源,店铺应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废物处理管理系统7

1.实验室废弃物的定义

1、实验废弃的高浓度溶液、标准曲线的标准溶液、配置不当的溶液、过期药品。

2、检测仪器使用过程中排出的废液。

3.实验室药品使用完毕后废弃的药品包装瓶及废弃的玻璃仪器。

2.实验室废弃物处理

1.目的: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的扩散。

2、适用范围: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液。

3.责任与监督:实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安全员进行监督。

3.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一般原则

1、当证明废液溶液浓度相当小且安全时,可排入下水道;

2、尽量将废弃物隔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废液应根据其化学性质进行分类,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存放在密封的容器中,等待统一处理。

3、固体废物应收集在大小合适、强度中等的包装材料中(如纸箱、编织袋等),要求包装材料完好、坚固、牢固。

4. 各类废弃物应在收集点和储存包装上贴上标签,以便在处理时进行分类。

5、收集的实验室废弃物必须按要求记录在废弃物清单中。

6、按照单位统一调配和废物处理公司的要求,做好废物的转运、登记和交接工作。

4.注意事项

1、由于废液成分各异,处理过程中往往伴有有毒气体、高温、爆炸等危险,因此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性质,边观察边进行分类。

2、各类废液的处理方法虽然不同,但能够统一收集处理的各种化合物。

3.选择无破损、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用明显的标签标明收集的废液成分和含量,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特别注意剧毒废液。

4、含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的溶液必须小心处理,并应尽快处理掉。

5. 安全措施

1.处理废弃物时,必须佩戴防溅护目镜、口罩、手套和实验服。

2、为防止废液挥发,每次倾倒废液后应将容器盖紧。

3、处理挥发性、毒性等化学废液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装有合适气体过滤罐的防毒面具,并在通风的环境中工作。

废物处理管理系统8

1.指定专人负责餐厨垃圾的处理、收集、运输及记录管理;

2.餐厨垃圾应分类存放在有盖的容器内,确保每日处理;

3、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登记的废油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集的单位,不得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严禁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卫生间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6.餐厨垃圾应密闭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贴有餐厨垃圾标签,清洁完好,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

7、设立餐厨垃圾临时存放区,并进行标识;

8.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记录,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9、企业负责人应当实时监控本单位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情况,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废物处理管理系统9

1。目的

为了更加有效的控制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工序中废弃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并进行合理的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运营过程中废弃物及危险废物的控制及综合处理。

3.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贮存。

3.2生产部负责车间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的控制与处理。

3.3 实验室负责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及危险废物进行控制和处理。

3.4 各办公室负责本办公室区域内的废物控制和处理。

3.5 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库内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的控制与处置。

四、管理措施

4.1 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废弃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和标记。

4.2 公司废弃物及危险废物分类如下:

(1)办公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包装物、废纸报纸、办公垃圾。

(2)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包装物、废设备零件、生产废弃物。

(3)质检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玻璃瓶、废液及其他实验室废弃物。

4.2.2 危险废物:

(1)办公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旧灯泡、电池。

(2)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其污染物、废危险化学品、废液体包装物。

(3)质量检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液、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材料。

4.3 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锈、防变质等工作,避免形成废品、废料。

4.4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尽量减少废弃物、废料及危险废物的产生。

4.4.1 各办公区域废弃物交由回收公司负责处理,并由公司不定期部门负责监控各办公区域废弃物处理情况。

4.4.2 生产车间机器维修产生的废旧零件、备件应放置在指定的废弃物区域,达到一定数量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处理。

4.4.3实验室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在相应的废弃物区域和危险物质区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料、废渣、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在废渣区和危险废弃物区域。当达到一定数量时,生产部门应将危险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商回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4.4.4 生产、办公、检验及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设备部件、生产废品、实验废品、办公废品、生产废弃物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并由仓库保管员定期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垃圾回收站,并做好记录。

4.4.5 机修产生的废油应单独存放,明确标志,并定期送至有资质的化学危化品回收公司处理。

4.5生产部每月应对报废产品及废旧物料进行统计,必要时进行分析、评估。

废物处理管理系统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转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从移除者工厂或者场所移出,并交送运输工具,运抵接受者工厂或者场所,供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

本规定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出口和境内转移。

第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填报、转移、保管和提交危险废物转移单。鼓励使用电子版危险废物转移单。

危险废物转移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批准的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清除责任】危险废物清除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防治污染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接收者讲解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应急设备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所有运输危险废物的容器或者储存罐应当在显著位置显著位置加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标识;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良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单据交给运输商,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避免装载活动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六条【运输商责任】危险废物运输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当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资格证书;

(二)(核查责任)确认待转移的危险废物有转移单,并根据转移单内容核查待运输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标签是否与转移单相符。

(三)(设备责任)配备必要的砂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损毁、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污染清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转移危险废物的人。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措施。

(六)(交付责任) 所有托运的危险废物应当完好运输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交单上指定的接收人。

第七条【接收方责任】危险废物接收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 (核实与责任认定)

接收的危险废物应当与转移单进行核对,与转移单内容相符的,方可接收,并以无害化方式卸载、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种类、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单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相关人员应当向接收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机关报告,并告知危险废物转移人;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退还责任】危险废物接收方发现接收的危险废物与转移单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转移人协商解决,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者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决定。

危险废物接收者具备利用或者处置该危险废物能力的,可以裁定危险废物接收者予以处置或者利用。

危险废物被责令退还的,移出者应当负责将该危险废物退还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九条【遗弃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法丢弃、散播危险废物的,直接丢弃、散播人应当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散播人不明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的托运人承担责任;托运人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人承担责任。

违法倾倒、散布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承担。

第十条 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环境污染的,依照固体废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终止或者变更的单位,遗留需要转移的危险废物,由依照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负有废物处置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城市或者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市辖区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保局制定转移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经营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

(一)拟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成分、理化特性、数量、来源;转移用途、转移批次、转移时间;

2.危险废物接收者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方法描述:包括设施位置、类型、容量以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运输方式和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移除者与接收者之间关于危险废物处置、贮存或者利用的协议,包括处理退回货物的方法;

(3)危险废物移除者、接收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收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实施期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清除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由接收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迁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

(1)危险废物接收方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备利用、处置所接收危险废物的能力;

(2)运输过程中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跨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进行填埋处置的申请,转运地点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条件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转移。

对跨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进行填埋处置的申请,转移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的技术能力和设施但拟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转移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转移。

第十五条 对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接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接收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收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经过出发地或者接收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转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转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沿途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告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沿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在该省或自治区域内,如果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市政行政区域,并通过除撤离地点或接纳地点以外的其他市政行政区域,则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市政人民政府政府政府中,危险浪费的迁移范围应在3个行政管理部门转移到3号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在3个行政管理部门中转移了行政部门。

第18条批准危险废物转移的决定最多应有效期一年,但不得超过接收者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

根据当地条件,应规定是否应将危险废物转移表格退还给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出发地和到达,以及是否应使用电子传输表格,应根据当地条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的决定。

第19条批准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后,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危险废物移动者应重新申请危险废物转移:

(1)转移变化的危险废物类型;

(2)传递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增加了20%以上;

(3)危险废物变化的接受者;

(iv)转移的危险废物变化的运输方式;

(5)危险废物接收者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方式存在变化。

第四章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证书管理的规定

第20条的危险废物转移表应由州议会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统一提出,并在县一级印刷,发行和编号当地人民政府的主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表格的数量包括:一项用于去除剂,每个运输商一个,一个用于接收者,一个由接收者返回了去除剂,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的决定,需要将相关的当地人民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返回给相关的当地政府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政部门。

表格由14个阿拉伯语数字组成。

第21条将危险废物移出或以危险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将危险废物转移表移出或将危险废物转移表归还给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第22条消除危险废物的人应为每辆卡车或船舶(时间)填写相同类型的危险废物的联合表格。

第23条消除了危险废物的人应真实地填充联合形式的彻底柱,并说明危险废物的紧急情况的类型,姓名,数量,形式,目的地,目的地和紧急计划,签名并贴上官方密封件,以及在危险的浪费和迹象之后,将形式验证,将其保留为较高的份额。

第24条有害废物转运者被禁止接受危险废物而没有转移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者应真实地填充关节形式的运输柱,签名并指示收据日期,然后将关节形式的副本归还给除去剂。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将危险废物运送到收据中所述的接收位置,并将其交付给有害的废物接收者进行验证,签名和官方密封件。

第25条有害废物的接收者应真实地填写联合表格的接收者列,签名并指示收据日期,将联合表格的一份副本退还给运输者,保留一份副本以备案,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副本退还给删除剂。

消除危险废物的一方第26条收到了收件人返回的表格的副本,它应将其与保留的副本一起存档。

第27条通过联运运输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第一个转运蛋白应将联合形式的副本传递给第二个运输者,以运输危险废物,第二个转运蛋白应在关节形式的降解列中检查连接器的刷新列中的项目,并根据第一个转运仪的限制和填充术语填充量子的符号。

先前的运输者应保留随后运输商签署的账单副本。

第28条通过管道转移危险废物,不必填写转移表,而受让人则应记录危险废物的日期,类型和数量,并将其保留在运输方面。

医疗废物应使用特殊的医疗废物表进行转移,该格式应分别指定。

第29条副本表(包括相关记录)通常应保存三年。

为了存放危险废物,该文件的副本应在废物处置后保存五年。

如果垃圾填埋场处置有害废物,则收据的保存期应与危险废物的垃圾填埋场相同。

第30条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从每年产生少于100公斤的危险废物的单位收集危险废物,这可能不会提交危险的废物转移计划以供批准,并且不得填写传输单,并且收集单元应分别记录危害废物转移的日期和数量。

第31条以县级或高于县级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部门应加强并检查搬运工,转运者和受体的危险废物转移,并通过现场检查和其他手段来记录监督和检查的情况,并记录处理情况,并通过监督和检查人员进行签名,并通过签署人进行签署,并通过检查人员进行了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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