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484-2013 电 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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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484-2013 电 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 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 目录 前言二 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6 实施与监督 12I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产工艺和设备进步,制定本标准。电池行业污染控制技术。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要求,规定了重点区域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执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电池行业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现有电池行业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是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时,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院。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6日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能电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投产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特殊保护区内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在其法定边界外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测定 重量法 GB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1 水质 铁和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1 /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的测定 碘滴定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空气及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50 总水质中钴的测定 5-氯-2-吡咯偶氮-1,3-苯二胺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7 水质中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指南 HJ/T 63.1 固定污染源大气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固定污染源大气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固定污染源大气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固定污染源大气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固定污染源大气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T 344 水质锰的测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池工业/指由正极活性物质、负极活性物质和电介质制成,在密闭结构内,具有一定标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和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太阳能电池的制造工业。3.2糊状电池:以淀粉凝胶浸泡在电解液中作为隔离层的原电池。3.3碱性锌锰电池:以碱性电解液,二氧化锰为正极,锌为负极的原电池。3.4纸状电池:以纸浸泡在电解液中作为隔离层的原电池。3.5锌空气电池:以大气中的氧为正极活性物质,锌为负极活性物质,电解液为碱性或盐类的原电池。3.6锌银电池:以碱性电解液,银为正极,锌为负极的电池。3.7纽扣电池:总高度小于直径的圆柱形电池,形状类似硬币或纽扣。 3.8 铅酸电池 又称铅酸电池,电解液主要由稀硫酸组成,正极为二氧化铅,负极为铅的电池。 3.9 镍镉电池 电解液为碱性,正极为氧化镍,负极为镉的电池。

3.10 镍氢电池 含有水系氢氧化钾电解质,以氢氧化镍为正极、以金属氢化物为负极的电池。 3.11 锂电池 含有非水系电解质、负极为锂或含锂的电池。 3.12 锂离子电池 含有有机溶剂电解质,以储锂插层化合物为正极和负极的电池。 3.13 太阳能电池 直接将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 3.14 硅太阳能电池 以硅为基质材料的太阳能电池。 3.15 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用非晶硅及其合金制成的太阳能电池。 3.16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池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 3.18 排放量 指不具有任何使用功能的生产设施或企业所排放的废水量。

包括3/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外排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 3.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为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废水排放量上限。 3.20 烟囱高度 指烟囱(或其主要建筑结构)所在地面标高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2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本标准规定的各类大气污染物标准值均以标准条件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2 企业边界 指电池行业企业法定边界,无法定边界的,指实际边界。 3.2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是指通过污水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排水能够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性(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污水处理厂等,其污水处理水平应当达到二级及以上。

3.24 直接排放,是指排污者直接向环境中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25 间接排放,是指排污者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污染物 序号 污染物 锌 锰/锌 银/锂离子 间接排放 监测位置 铅 储存 镉 镍/氢 镍 太阳能 锌 空气 电子/锂电池 电池 电池 1 pH 值 6~96~96~96~96~9 6~9 6~92 化学需氧量 0 100 1503 悬浮物 140 企业废水 4 总磷 1.01.01.01.0 1.0 2.0 总排放口 5 总氮 406 氨氮 307 氟化物(以F计) ————10.0 注44/8 总锌 2.0————9 总锰 2.0————10 总汞 0.02————11 总银 10.5————车间或车辆 12 总铅 —0.7————注4 室内处理设备 13 总镉 - 0.050.1 - 排放口 14 总镍 - 1.0 - 15 总钴 2 - 0.1 - 糊状电池 1.6m3/万只锌锰/锌银/锌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层压电池/空气电池 31.0立方米/万个 锌空气电池 3 纽扣电池/锌银电池 0.5立方米/万个 3 极板制造+组装 0.25立方米/kVAh 单位产品铅酸电池极板制造 0.22立方米/kVAh 企业废水基准排水量组装 0.03立方米/kVAh 注4 总排水口量 33 镉镍/镍氢电池 0.3立方米/万个 3 锂离子/锂电池 1.0立方米/万个 硅片+电池制造 3.0立方米/千瓦3 硅太阳能电池/千瓦 电池制造 1.5立方米太阳能电池 3/千瓦 硅片制造 1.8立方米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50.3立方米/千瓦 注1:总银为锌银电池监控项目。

2:以钴酸锂为正极的锂离子电池监测总钴;其他类型锂离子/锂电池不监测总钴。3:锌锰、锌空气电池产量折算为R20电池;纽扣电池/锌银电池产量统计不按型号大小划分。4:间接排放限值与直接排放限值一致。5:其他类型太阳能电池排水量按照非晶硅太阳能电池基准排水量执行。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污染物 序号 污染物 锌 锰/锌 银/锂 电离 间接排放 监测点 铅 储存 镉 镍/氢 镍 太阳能 锌 空气 电子/锂电池 电池 电池 1 pH 值 6~96~96~96~96~96~96~96~92 化学需氧量 703 悬浮固体 504 总磷 0.50.50.50.50.52.0 企业废水 5 总氮 0 总排放口 6 氨氮 07 氟化物(以 F 计) ————8.08 总锌 1.5————注 49 总锰 1.5————10 总汞 0.005————注 4 车间或车辆 5/11 总银 10.2————中间处理设施 12 总铅——0.5————设备排放口 13 总镉——0.020.05——14 总镍——0.5——15 总钴2——0.1——3 膏状电池1.3立方米/万只锌锰/锌银/锌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0.8立方米/万只空气电池锌空气电池3 纽扣电池/锌银电池0.4立方米/万只极板制造+组装0.2立方米/千伏安时单位产品铅酸电池极板制造0.18立方米/千伏安时企业废水基准排水组装0.025立方米/千伏安时注4 总排放量33 镉镍/镍氢电池0.25立方米/万片 3 锂离子/锂电池 0.8m3/万片 硅片+电池制造 2.5m3/kW3 硅太阳能电池制造/kW 硅片制造 1.2m53 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0.2m3/kW 注1、2、3、4、5:见表1。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已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区域,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上述区域内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污染物 序号 污染物 锌 锰/锌 银/锂 电离 间接排放 监测点 铅 仓库 镉 镍/氢 镍 太阳能 锌 空气 电子/锂电池 电池 电池 1 pH 值 6~96~96~96~96~96~96~9 6~92 化学需氧量 53 悬浮固体 04 总磷 0.50.50.50.50.50.5 企业废水 5 总氮 5 总排放口 6 氨氮 氟化物(以 F 计) ————2.08 总锌 1.0————注 49 总锰 1.0————6/10 总汞 0.001————11 总银 10.1————车间或车辆 12 总铅 —0.1————注4 室内处理设备 13 总镉 —0.010.01 ——设施排放口 14 总镍 ——0.05——15 总钴2————0.1— 膏状电池 1.0 m3/万锌锰/锌银/锌碱性锌锰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空气电池 0.6 m3/万锌空气电池3 纽扣电池/锌银电池 0.3 m3/万极板制造+组装 0.15 m3/kVAh单位产品铅酸电池极板制造 0.13 m3/kVAh企业废水基准排放量组装 0.02 m3/kVAh注4 总排放量3 3镉镍/镍氢电池 0.2 m3/万锂离子/锂电池 0.6 m3/万片硅片+电池制造2.0 m3/kW3/kW硅太阳能电池制造1.0 m3太阳能电池3/kW硅片制造1.2 m53非晶硅太阳能电池0.15 m3/kW注1、2、3、4、5:见表1。

4.1.5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应当将实测的水污染物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放量的排放浓度,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放量统计周期为1个工作日。 当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且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后排放时,应当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严格浓度限值,并按照公式(1)折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放量排放浓度: ρ=×ρ∑Y• 式中:ρ——水污染物基准排放量排放浓度,mg/L;——排放总量,m3;Y——某产品产量,t;——某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m3/t;ρ——实际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Q与∑Y•Q的比值小于1的,以实际水污染物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应当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量序号 污染物 锌 锰/锌 银/锌 铅 镉 镍/氢 锂离子/太阳 监测点位 空气 电池 电池 镍电池 锂电池 电池 11 硫酸雾 —10———2 铅及其化合物 —0.7———3 汞及其化合物 0.01———4 镉及其化合物 —0.5———5 镍及其化合物 —2.0—6 沥青烟 20———车间或生产 7 氟化物———8.0 设施排气烟囱 8氯化氢———8.09 氯———5.010 氮氧化物———5011 非甲烷总烃———80—12 颗粒物 注1: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监测氟化物、氯化氢、氯、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其他类型太阳能电池只监测颗粒物。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量编号 污染物 锌 锰/锌 银/锌 铅 镉 镍/氢 锂离子/太阳 监测地点 空气 电池 电池 镍电池 锂电池 电池 11 硫酸雾 —5———2 铅及其化合物 —0.5———3 汞及其化合物 0.01———4 镉及其化合物 —0.2—5 镍及其化合物 —1.5—车间或生产 6 沥青烟 10———设施排气烟囱 7 氟化物———3.08 氯化氢———5.09 氯———5.010 氮氧化物———308 / 11 非甲烷总烃——50—12 颗粒物 注1:见表4。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应当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浓度限值(mg/m3) 1 硫酸雾 0.32 铅及其化合物 0.0013 汞及其化合物 0. 镉及其化合物 0. 镍及其化合物 0.026 沥青烟 生产装置不得有明显无组织排放 7 氟化物 0.028 氯化氢 0.159 氯气 0.0210 氮氧化物 0.1211 颗粒物 0.312 非甲烷总烃 2.04.2.5 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后续生产过程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办公、餐饮、娱乐等敏感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教学、医疗等用途。建设项目具体监测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边敏感区;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测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规律和当地自然、气象条件,参考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条件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4.2.6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有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应当从排气管道排出,所有排气管道高度不得低于15m(氯气排气管道高度不得低于25m)。

排气烟囱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4.2.7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通风措施,不得刻意稀释排放。在国家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前,应当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根据环境监控法规和技术规格的要求,设计,建立和维护永久性抽样端口,并保持污水量的要求。治疗设施后进行的5.1.5企业产品的验证应基于法定报告。 表7确定水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方法污染物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数字1 pH值pH值玻璃电极方法GB 6920水质确定化学氧的水质需求 方法GB化学氧需求水质量对化学方法的质量悬浮量夹杂于毛茸茸的方法夹杂质量总磷铵钼酸盐分光光测量法GB 11893水质确定总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HJ/T 1995总氮气水质量测定总氮气总氮气碱性钾含量的总含量J/T 1956氮氮水质量测定氨氮蒸馏 - 中和化滴定法HJ 537 Water of Ion GB 74847 of of of , zinc, lead and of Total of iron and of e oxime (trial )HJ/T of total of total - of /T of Total of ,5-Br2-PADAP HJ 489 Water of 2B HJ 490 Water of lead GB Total lead Water of , zinc, lead and GB 7475 Water of GB Total Water of , zinc, lead and GB 7475 Water of 分光光度法GB GB的总镍水质测定镍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GB 11912总钴5-氯-2-()的水质确定-1,3-二氨基苯基苯基苯基苯基光谱测定法15总含量(均可施用)管道应符合GB/T 16157,HJ/T397或HJ/T 75。

5.3.2在敏感的建筑物的情况下,应在必要时进行逃犯的监控。5.3.3表8中列出的方法标准应确定表8的大气污染物的浓度,以确定硫磺液的标准数字标准数字标准数字,以确定表8中列出的方法标准。来自固定污染源的废气离子色谱(临时)HJ 544从固定污染源中确定废气中的铅,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临时)HJ 5382铅及其化合物的确定及其化合物的确定含量的铅确定 hj JJ 53333 HJ 5382 HJ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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