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日期: 2024-07-27 09:10:20|浏览: 84|编号: 8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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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重点区域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清洁卫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洁卫生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保持所辖区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整洁。

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住房保障和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整洁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洁由建筑物、构筑物市容卫生责任员负责。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清洁,由住房销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其他城市设施的清洁卫生,由相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筑、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点、破损、剥落、严重变色等。对建筑有影响的建筑附属物和周边构筑物的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的色彩、造型、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主干道(河道)两侧及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清洁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玻璃墙至少每六个月清洁一次;

(2)瓷砖、油漆、大理石、花岗岩或塑料面板应至少每年清洁一次;

(3)水刷石、喷砂、喷石的墙面至少每两年应清洁一次;

(四)警卫室、报摊、公交车站和商店门面应至少每六个月清洁或粉刷一次;

(5)金属栅栏每年至少应涂漆一次,金属(不锈钢)栅栏至少应清洁二至四次;

(6)桥梁和雕塑应至少每年油漆、喷漆或清洗一次;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至少清洁一次;

(8)布制的遮雨棚、遮阳篷每两年应更换一次;其他材质的遮雨棚、遮阳篷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破损、褪色或者有明显污损,有损外观质量,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修缮、清洗、涂刷、装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八条 因重大庆典、大型国家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修缮、清洗、粉刷、装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涂刷、翻新时,应当保持建筑原有色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出现严重变色、褪色、脱落等现象。

第十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洗、涂装、油漆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设备和安全装置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清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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