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东南大学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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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东南大学设备处

东南大学文件

校刊[2014]64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

关于印发《网上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学院、系、所、处室、直属单位、学务单位: 现将《东南大学网上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东南大学

2014 年 3 月 25 日

(自愿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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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网上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网上招标是指通过“高校设备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接受会员(供应商)报价、价格审批、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是采购零散仪器设备高效、透明的比价方式,是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

第二条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和规范网上招标采购行为,保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学院仪器设备招标网络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网上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招标原则

第四条 网上招标适用于总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标准化仪器设备采购,发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含明确的项目名称(可指定品牌)、规格型号、相关配置、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定制化仪器设备采购或需到现场考察确认安装状况的仪器设备采购不宜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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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网上投标一般应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投标截止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追加投标、直接预赛、延长投标时间等,并按相应流程执行。

第六条 网上招标的中标原则为质量优先、服务优先、价格最低的原则,即根据价格和供应商信誉两个因素确定供应商的选择。

第七条 供应商质量与服务水平是指用户在招标系统中参与供应商招标活动后对供应商质量、售后服务等形成的综合评价。对每个中标供应商,用户有一次评价机会。

第八条:退出是指用户不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而是选择价格第二低的供应商。用户退出需详细填写退出原因,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用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退出选择:

1.最低价格供应商的投标不能满足用户需求;

2. 对最低价供应商的服务和质量的总体评价为“一般”或“一般”以下。

撤标后,将择优确定符合要求且投标价格第二低的公司为中标人。

第九条 用户因故作出其他特殊选择的,应向设备管理部门书面充分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备管理部门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用户选择的结果,并将申请材料归档。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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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私人采购不实行招标原则。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采购用户有权通过招标系统对各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采购用户可以多次更改评价,结果以采购用户的最终评价为准,评价结果将影响对中标供应商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权对中标采购人的付款、违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入用户采购记录。对受到供应商投诉并经核实的采购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订阅用户网上竞价方式及原则

第十三条 校内用户可通过我校数字校园信息门户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页直接进入网上招标系统,进行网上购买、询价、初选、打印下载资料、反馈建议等多项功能,并可以利用网上招标系统采购自己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用户通过网上招标系统采购设备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服从和配合学校招标工作,并与系统管理员共同配合完成网上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准确、具体填写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指标、具体配置、服务要求等。采购订单内容作为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采购订单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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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采购订单发布、供应商投标、用户预选、管理部门确认后,网上投标合同视为生效,系统生成标准化合同,采购用户单方面不履行中标采购订单的,视为违约行为,采购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采购用户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一般情况下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货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供应商网上投标方式及原则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网上招标采购的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生产、供货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保持良好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3.拥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支持;

4、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

5、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九条 供应商网上报名后,须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相关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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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6.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凡符合条件、材料审查通过的供应商,经网上注册、资格认证后即可成为网上招标系统合法用户,享有参与网上投标、网上发布产品信息、查看高校招标信息等权限。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人填写的采购订单具体要求准确投标,如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需要报送其他产品型号和技术指标的,应当详细说明其他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具体配置、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15日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向订户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投标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如为私人采购,则按其要求办理,有异议须注明)。

第二十三条 供货商供应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的合格、优质产品,供货商必须履行与购货用户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须承诺“后付款方式”:先将货物运送至校园指定实验室或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付款期限为验收合格后15天。所有款项须在14天内支付(除非另有约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订单发出后,供应商进行投标、用户进行预选和

网上招标合同经东南大学设备管理处确认后视为生效。如供应商单方面不履行中标义务,则视为违约,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招标工作正常进行,将承担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特殊采购订单的投标资格条件及资格要求以公布的采购订单说明中的资格条件及资格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管理其投标账户及密码,使用该账户及密码进行投标即视为供应商承诺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供应商还应当建立投标人员的授权管理,投标人员离职后应及时修改密码,授权新的投标人,并跟踪投标请求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负责及时维护和更新自身信息,包括经营范围变更、重大投资活动、重大资产抵押和出售、信用及信用评级等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如发生变更、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校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我校设备管理处对供应商资质材料进行定期年度审查。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我校设备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终身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网络招标采购会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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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伪造、劣质或者非法产品进行网络竞买的;

3.以不正当手段诽谤、排斥、串通其他供应商,或对订户进行人身攻击;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5.向用户提供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设备管理部职责及操作原则 第三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为:采购商、供应商的登记管理、采购商需求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供应商招标结果的审核、投标结果的发布等,以及采购系统维护与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中立原则,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对网上招标用户和供应商一视同仁,发挥裁判员作用。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采购订单信息发布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采购订单中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等内容的准确性、合理性,做到发布的需求信息的唯一性、确定性和公平竞争性,避免供应商报价中出现歧义;

2.审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实施情况等;

3、审查并修改采购人提交的截止时间,确保供应商完成招标活动;

4、加强与订户的沟通,做好审稿后沟通。

经订户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投标截止后没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的采购订单,管理员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补充报价、直接初选、扩大投标等不同的处理程序,并按照相应的处理方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审管理人批准中标结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订阅用户初选结果符合竞价原则的,可立即批准;

2、采购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招标原则,且重新选择理由不充分的,管理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达成一致后,按照招标原则选定供应商;

3.与订户不能达成协议时,一审管理员应当将情况提交二审管理员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二审为终审审批,将对一审产生的争议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按照上网招标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最低价)作出令订约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说服力的终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维护,包括码表维护、管理员登记及权限分配等。系统中的历史数据只能添加或标记为无效,而不能删除,以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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