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业主必看!福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你的意见!小区公共收益归谁、停车费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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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和谐社区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范围。
第五条【部门、街道、村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相关监督。
村(街道)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意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奖励表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物业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根据物业项目批准的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有共同配套设施、设备的区域,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区域内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社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出具划定意见,并将划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对已经自然形成、无争议的区域,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确认没有异议的,不需要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或者已经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业主大会的准备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发起与筹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五名以上业主也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联合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一条【筹备组成员】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应当由业主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5名以上单数代表组成。筹备组召集人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召集人确定,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
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派代表加入筹备组的,该建设单位不得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五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筹备工作所必需的物业管理面积核查证书、房屋建筑面积清单、业主名单等材料。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上述材料。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提供上述材料的,筹备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向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印上述材料。筹备组应当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定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二)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章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3)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业主投票数及投票规则;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5)组织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6)做好召开业主协会第一次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内容应当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在案,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大小、业主户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可以通过业主自愿捐助、建设单位赞助、政府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章,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可从业主中选举产生由三至五人组成的业主监督委员会,并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业主监督委员会有权检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每届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表决票数的确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改建、重建的方案时,应当经专有财产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章、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涉及共有、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财产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面积和人数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产证、不动产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所有人人数按专有部分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算一人。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购买者拥有多个专有部分的部件,算作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召开,但必须有专有产权占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的,可以按栋楼、单元或楼层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如果同一物业为数人共同共有,可以由共同业主推选其中一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凡需表决的事项,须经业主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同意。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大会投票数计算方法,由业主大会管理规则予以规定。建议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业主大会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告知业主和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经占业主总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章或者业主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大会的开会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换届等事宜。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以及尚未开发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比例预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监事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条件、人数等事项。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管理规章】管理规章是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书面文件,规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和业主的权利、义务,是全体业主自我管理行为的约束性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共同所有或者共同财产的使用、维护的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地点;
(四)所有业主及物业使用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
(六)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办法;
(七)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
管理条例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限制违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非企业物业管理的小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财产占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业主总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实行自主物业管理,决定下列事项:
(1) 自治执行机关;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和期限;
(三)费用标准、征收、使用办法;
(四)其他与自我管理有关的内容。
电梯、消防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养护。
住宅小区由业主自主管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指导。
对未实行业主自行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电梯日常维护、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必要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户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面积、业主人数等因素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应当为委员人数的40%。候补委员可以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得票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决定从候补委员中补选,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通知。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的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选举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业主身份认定以房产证或者不动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合同备案凭证记载的买受人为准;
(二)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遵守纪律、法律;
(四)遵守临时管理规定;
(五)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利益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且尚未执行完毕刑罚的业主,或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恶意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行为且未改正情况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鼓励在村(居)民委员会任职的业主兼任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以下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2)召集业主协会会议,通报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五)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水电共用费等相关费用;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定期审查业主分担的公共费用;
(7)依法参加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
(八)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和专用账户,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九)审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共用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更新、改造申请;
(10)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共用区域、设施设备的运行收支情况;
(11)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按期换届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就住宅区域共同管理相关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督促业主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换届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解散。
第二十四条【物业档案收集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以下信息: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单;
(3)业主名册;
(四)已完成的总体规划,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信息;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场所、门卫室等配置证明;
(七)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配置证明;
(8)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清单;
(九)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信息。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组提交的,由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组负责提供。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可以委托档案保管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登记】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议事记录、业主大会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定;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章、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登记】业主委员会符合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任何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召开。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与换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重新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重新选举;逾期仍不组织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有村(居民委员会)参加的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改选、更换业主委员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财产移交给新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29条[所有者委员会的解散]如果所有者的会议需要由于对财产管理领域的调整而需要解散,则应由业主委员会,所有者监管委员会,房地产服务公司,村庄(邻里)委员会组成,以在镇上的房地产管理领域的公共财产进行清算,或者在该镇监督领域的房地产管理领域的公共财产清算。
第30条[所有者会议和所有者委员会的工作资金]筹集,管理和利用业主会议的工作资金和所有者委员会的工作,由业主会议的工作资金决定。业主会议和所有者委员会。
所有者委员会应在选举之前进行资产库存,并且库存结果应在物业管理领域的显着位置发布,并且所有所有者都可以通过电子信息(例如所有者对库存结果)进行电子信息来告知所有所有者。
第31条[所有者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自我终止]所有者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该地区的财产服务企业中担任其成员资格的任何职位或兼职工作。
(1)任期已过期;
(2)所有者不再是所有者由于财产的转让,损失等而引起的;
(3)由于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民事能力丧失;
(4)被判处剥夺个人自由;
(5)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者会议或所有者委员会辞职并获得批准;
(6)未能连续三次参加所有者委员会会议,没有合理的理由。
第32条[要求终止所有者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要求]如果所有者的委员会成员在这些法规的第二条第22条中列出了任何情况,或者滥用了他寻求不当福利的立场,或者曾做过其他损害所有者的共同利益的事情,或者拒绝他的职责,将其作为成员的委员会,以后,命令他的职责和终点,并命令他的终点和终点,并命令他的职责,并在后期征服了他的职责,并征询了他的职责,并曾及时征询其责任,并曾经有过责任,并曾经有过责任,并曾经有过责任,并曾经有过责任,并征服了他的职责,并曾遵守责任,并征询了他的职责,并征询了他的责任,并将其当事人统治,并将其当事人统治,并将其当事人和诉讼。如果业主会议或所有者委员会没有做出决定,则夫区办公室或乡镇(城镇)人民政府应监督和敦促。
第33条[公告所有者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和相关材料的交换]如果所有者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被解雇,所有者委员会应在财产管理领域内的明显地点公告,并可能通过宣布所有委员会的委员会(如果不宣布镇),并可能通过宣布所有委员会的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在终止资格或中止职责之日起五天内将所有属于所有业主的财务书籍,档案和其他文件,密封件和其他财产移交给所有者委员会。
第三章财产服务
第1节财产服务合同
第34条[初步财产服务]在出售新建造的财产之前,建筑部门应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初步财产服务合同,并在新建的财产被交付后实施初步财产服务。
初步的财产服务合同,临时管理条例,财产使用说明和常见的支持设施和设备的平面图应附加到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并由建筑部门和买方签署,同时签署商品住房时,该县的财产管理部门将签署县(City int),该县的财产管理部门(City )属于该县(City),该县(City )属于县(City)。 ISE。
第35条[终止早期财产服务合同],如果早期财产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则没有建立所有者委员会的期限,如果该期限尚未延长,如果该期限尚未延长;
在先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后,如果所有者会议决定重新选择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则应由所有者同意其独家财产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并在所有者的总委员会中签署了与所选财产服务公司的财产符合商业价格的签约。
第36条[临时管理条例]在出售财产之前,建筑部门应制定临时管理条例,并将其提交给该财产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财产管理部门。
如果建筑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条例违反了相关法规,并侵犯了房地产买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财产管理部门应命令其重新建立它们。
第37条[财产服务合同中商定的事项]财产服务合同(包括先前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就以下主要事项达成一致:
(1)财产的基本信息;
(2)财产服务合同,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的期限;
(3)财产服务费的标准和收集方法;
(iv)分配普通特性水和电荷的方法;
(5)财产所有人和财产服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6)房地产服务人员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空间的办公空间分配比率;
(vii)从公共区域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运营和管理收入分配;
(8)使用财产期间禁止行为的管理措施;
(ix)争议解决方法;
(10)违反合同的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可能会将特定的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给专业服务公司,但可能不会一次委托财产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事项。
第38条[财产服务事项]财产服务事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通用财产零件以及通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停车位(车库),电梯,电动配电室,发电机室和消防设施的每日安全管理;
(2)绿色维护;
(3)公共卫生维护,例如环境卫生,垃圾排序等;
(4)维护公共秩序;
(5)安全预防措施;
(6)停车场管理;
(vii)财产装饰和翻新的管理;
(8)为业主提供便利,以接收邮件和快递交付;
(ix)维修,翻新,转换,测试,检查和维护财产的维修及其辅助设施和设备的维护;
(10)保存财产档案和信息。
第39条[财产服务企业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财产服务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根据财产服务合同和有关财产服务的相关国家法规提供物业服务;
定期维护财产的共同零件和设施,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组织维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明显位置中公开显示该财产的通用零件和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和预防措施;
(3)保留财产维修,维护和翻新的良好记录及其收入和支出,适当保留财产档案和相关财务书籍,建立房地产服务信息平台,并为业主提供免费的查询服务;
(iv)实施安全人员,设施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5)维持物业区域的环境卫生,并指导所有者对垃圾进行排序和处置;
(6)实施24小时的工作系统,建立并改善财产服务的应急响应计划,并迅速处理紧急情况和其他每日纠纷;
(7)聆听业主委员会,业主和财产用户的意见,并改善和完美的财产服务;
(8)法律,法规要求并在财产服务合同中达成协议的其他义务。
第40条[财产服务合同的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公司和所有者委员会不得单方面终止财产服务合同,如果一方要求事先终止财产服务合同,则应提前两个月撰写。
业主委员会收到物业服务公司提前终止财产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它应在30天内召集所有者会议,以决定选择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第41条[财产服务合同的到期]当财产服务合同到期时,原始财产服务公司和所有者委员会应在到期日之前的两个月内在管理区域中的一个明显的地点发出通知,并且可以在运输公司的属性和企业范围内撤离,并在交易范围内撤回所有者,并在票房上撤回。财产管理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给所有者委员会。
终止财产服务合同后,原始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拒绝转移信息或从财产管理区域撤回。
第42条[在合同到期后未签署新合同的日常管理]当财产服务合同到期,所有者会议未能选择一家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所有者委员会或临时财产管理委员会应负责组织每日管理电梯,基本的清洁,订单维护和其他服务的签约人。
第43条[财产安全]物业服务公司和所有者委员会应与公共安全器官合作,以共同确保财产管理领域的社会保障。
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产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领域进行安全预防,并在公共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应采取紧急措施,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救援工作。
第2节接受检查
第44条[验收检查]在交付新建的财产供使用之前,物业服务公司和建筑部门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以及先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共同对财产的普通零件和共同设施和设备进行认可检查。
建筑部门应组织村庄(邻里)委员会,所有者代表,财产管理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参加接受检查,证人和监督。
在所有当事方的代表签署并确认了验收结果之后,建筑部门和财产服务企业应签署财产验收检查协议,规定验收的基本情况,现有问题,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和时间限制,以及对本地责任的责任或责任责任。施工单元应迅速解决并组织重新检查。
如果在对财产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如果未纠正建筑单位,则不得将新财产转移到物业服务企业。
第45条[检查数据的转移]在检查财产合同之前的20天内,建筑部门应将以下信息转移到物业服务企业,并提交一份副本或电子文件,提交财产或乡镇(城镇)人民政府的财产所在的地方:
(1)整体平面图完成,单位建筑物的完成,结构,设备完成,支持设施,地下管道网络项目完成地图和其他完成验收材料;
(2)清单和设备清单以及技术信息,例如安装,使用和维护;
(3)允许供水,电源,天然气供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
(4)财产质量保修文件和属性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室的清单;
(6)承认检查所需的其他信息。
如果质量,使用功能问题或未能转移上一段中列出的所有信息,则命令当地人民政府的财产管理当局在县级或更高层面上进行纠正和转移。
当物业服务合同在早期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上一段中列出的数据转移给所有者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46条[物业服务住房]物业服务房包括房地产服务人员办公室,所有者委员会办公室和门卫大楼,这些办公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所有者委员会免费使用。
建筑部门应根据总建筑区域为至少一千成千上万的平方米分配房屋;
应指出,应指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区域及其附件,应陈述用于支撑建筑的物业服务外壳的特定位置。
第3节财产收费
第47条[物业服务通行费]用于商业住房实施,实施市场调整价格的物业服务,并遵循合理,开放,收费标准的原则,以适应服务质量的质量。
上一段中提到的薪酬系统是指根据约定的比率或商定的财产服务资金支付的财产服务资金。
不合理或未付财产的服务费由建筑部门承担。
第48条[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宣传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充电标准,公共零件的公共部位,公共水电共享,物业管理领域的电梯维护检查费用,并通过电子信息(例如移动通信和接受所有者的监督)向所有所有者通知所有所有者。
如果达到财产服务费,则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向所有者会议或所有所有者宣布财产服务资金的年度预算,并且每季度将宣布财产服务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49条[财产费用]所有者应按照财产服务合同及时支付财产服务费。
对于两次敦促付款后未支付财产服务费的所有者,业主委员会,临时财产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宣布财产管理领域的欠款,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通知所有所有者。
当财产所有权转让时,原始所有者应解决相关费用,例如物业服务费以及水和电路。
第50条[供水,电源,天然气供应,通信,有线电视费用]供水,电源,天然气供应,通信,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单元将在以下规定中收取最终用户的相关费用:
(1)所有者使用自我使用来从所有者那里收集;
(2)实际 - 服务企业是从物业服务企业中收集的;
(3)所有者共享的公共用途并根据合同收集;
(4)建筑单元由未准备好的和没有准备的财产承担。
供水,电源,天然气供应,通讯,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单位应承担管理和维护相关管道和设施在物业管理领域的维护和维护的相关成本。
供水,电源,供应,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单位不得迫使财产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并且由于拒绝收取房地产服务公司的费用,例如向所有者收取费用,因此不得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宣传每个月由供水和电源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用和电力账单以及分配,以宣传物业管理领域的著名地点,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例如移动通信)告知所有所有者。
第4章财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1节所有者和财产服务公司的行为
第51条[所有者义务]所有者或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或临时管理规则的规定,以及所有者会议,所有者委员会和临时财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以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行为:
(1)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拆卸和修改房屋的轴承结构,在外墙上打开门和窗户,破坏外墙,并更改设计图纸确定的浴室和厨房位置;
(2)边缘或损坏公共场所,共享零件,共享设施和设备;
(3)非法覆盖建筑物和建筑物,并挖掘房屋的地下空间;
(4)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更改计划目的,将住宅,停车位(图书馆)和储藏室更改为运营房屋;
(5)违反法规,垃圾垃圾,污水和扔碎片,高空抛物线;
(6)绘画,绘画或违反要暂停或粘贴在宣传材料的建筑物和结构上的法规;
(7)包装碎片,易燃,爆炸性,有毒或放射性物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8)对火灾设施的损害,占领,封闭,封闭的火通道或消防地点,例如火灾;
(9)损害公共安全技术预防设备或安全预防设施;
(10)从事妨碍所有者正常寿命的业务活动;
(11)停止驾驶汽车和非机动车辆,并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以违反法规;
(12)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52条[房屋装饰和装饰]所有者或房屋的装饰和装饰应遵守相关的法规,管理条例或临时管理规则。
如果房屋装饰损坏,如果所有者或用户不修理,清洁和恢复原始状态,将负责修理,清洁和恢复原始状态的共享零件和污染零件。
对于房屋装饰产生的垃圾,如果业主或用户应及时清理;
第53条[所有者所有者]如果财产服务企业发现所有者或用户对国家法规的行为,以及管理规则和临时管理规则,则应阻止并停止,如果将其限制为行业委员会,则应在相关的时间内进行临时委员会。蚂蚁法律和法规,所有者应通知所有者。
54 [ of and Water Power at the site] If you , bury or power , water , , gas, and other in the area, the unit shall sign an with the on the road, green space and other the start of the , and do at the site; The shall all such as in the real area.
第55条[出租和出售时的财产费用和非正式义务]如果所有者的租赁或出售财产应就财产租赁或销售合同中的财产服务费达成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应敦促住房课程根据法律收集和提交当前租赁房屋的流程。
第2节特别维护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56条[特殊维护资金建立和目的]如果物业管理领域有两个以上的独立财产单位,则应建立特殊维护资金。
这些规定中的财产的共同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负载的墙壁,圆柱,梁,地板,屋顶和室外墙壁,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通风等;
第57条[特殊维护资金帐户]特殊维护资金根据物业管理区或建筑项目建立帐户,并根据住房家庭建立共享帐户。
在成立所有者会议之前,特殊维护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部门或以上的县级或以上的单位托付给所有者会议后;
第58条[特殊维护资金被存入]非住宅物业的所有者与住宅物业中的单个住宅建筑物,住宅物业中的非住宅物业以及非住宅建筑物应支付给特殊维护资金的特殊维护资金,并根据该国和该国的相关规定的第一阶段。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未能及时续交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续交。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未交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在执行这些法规之前,应提交的所有者应由特殊维护基金管理部门提交,以便在两次收集后未付款。
第59条[使用特殊维护资金的条件]以下条件应用于使用特殊维护资金:
(1)财产共享部分,共享设施和设备的保修期已满,或者保修期不满,但保修责任的主体不存在;
(2)维护项目符合使用特殊维护资金的范围;
(3)所有者会议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条件。
第60条[非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可以由所有者,所有者委员会或财产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申请申请申请。
使用特殊维护资金的使用受所有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特殊维护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特殊的维护基金管理系统,并定期宣布特殊维护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促进所有者询问帐户的余额和使用。
第61条[用于紧急情况下使用特殊维护资金的条件]当以下是紧急情况危害他人房屋的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通知所有者委员会,临时财产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所有者,并立即组织维护,更新或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1)屋顶和外墙出现严重泄漏;
(2)电梯中隐藏的安全危害或通常无法正常运行;
(3)高层住宅泵等二级供水设施失败,无法正常提供供水;
(4)建筑物外墙外墙的装饰层掉落或掉落的风险;
(5)除了根据法律和法规维护供水和电源企业外,共享的排水和电源设施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