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级单位,各政府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审查专家:
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2 年 5 月 26 日
附录
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由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评选、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评专家管理实行标准统一、管用分离、随机选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任和解聘
第五条 省财政厅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拔聘任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受贿、受贿、诈骗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与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审查工作;
(6)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工作;
(七)申请担任评估专家前3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符合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专长,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要求的,经申请人居住地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函(见附件1)后,可以选定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行业,前款第(六)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评标专家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应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报名系统(:8030)按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申报材料的原件图像:
(1)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书(见附件2)及信用承诺书;
(2)学位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职称(级别)证明或者财政部门推荐书;
(五)专业技术职称(级别)任职文件或者评定结果官网截图;
(六)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职称、长期工作经历或专业知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估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估专业。无子目录的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专业数量不限,有子目录的三级专业目录最多不超过3类。
除取得新的职称(级别)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评审专家应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新取得的职称(级别)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可参加网上培训和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自动入选审核专家,纳入审核专家库。
评审专家聘期3年,聘期满后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自动续聘。评审专家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情况,及时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
员工任职期满后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或在任职期间无故不参加专项学习培训的,将被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直至完成必要的学习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联系方式、评审领域、专业技术职称、需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评审领域原则上每年变更不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二)连续两年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四)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正在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选任和使用
第十二条 审评专家管理系统应当设立管理权限账户和使用权限账户。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帐号、社会采购机构的使用权限帐号由省财政厅核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使用权限帐号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后核发。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选定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并从省财政厅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找到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采购人经预算主管单位同意,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分散采购仪器设备或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可以从评审专家库外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应当优先考虑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除非进行招标并且需要进行非现场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聘请评审专家。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于当天选定和使用,武汉地区评审应于评审活动开始前至少2小时选定,其他地区评审应于评审活动开始前至少1小时选定。
第十六条 审评专家通过手机接收审评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拨打的语音电话和短信通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审评活动。
已选择并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迟到、缺席,如确有实际原因不能到场,在武汉地区参加的应至少提前1小时、在其他地区参加的应至少提前0.5小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公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录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随采购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作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姻亲关系的;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
评审专家发现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其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参与过项目初步论证、采购计划审查、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等活动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只能作为采购人的代表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指派本单位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因评标专家缺席或者回避等原因导致评标现场专家人数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评标专家,或者经采购人预算单位同意自行补充评标专家。无法及时补充评标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咨询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专家名单随中标结果及成交结果一并公布,并标注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
各级财务部门、采购人及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邀请申请人参加审查的政府采购项目享有独立审查权;
(2)有推荐候选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的投票权;
(三)绩效考核结果的知情权、申诉权;
(四)获得参与评估服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
(二)发现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模糊或者重大缺陷,致使评审无法进行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并书面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三)积极配合解答供应商的问询、疑问和投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结果或者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不法干扰的,应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签署评审报告并对您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决定的事项发生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您同意评审报告;
(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对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七)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8)如发现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服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劳务报酬按照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时间计算,起始时间为采购人或者负责组织评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标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时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项目评审时间,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休息由评审组织者负责,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税后):
1.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查时间不超过2小时,人工报酬为400元;其他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查时间不超过2小时,人工报酬为300元;武汉市按照省级标准执行;
(二)复查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0.5小时,增加劳动报酬50元,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复查时间达到8小时的,每增加0.5小时,增加劳动报酬100元,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尚未开始评审工作,采购项目因非评审专家原因中止、延期,或评审专家本人需要主动回避的,应当向评审专家支付不低于150元的误工费。评审已经开始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参加同一项目复评的专家,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因复评专家未履行职责,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劳动报酬;
(五)当日未完成审核工作的,次日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时,其往返交通费包含在评审服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时,其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采购方实施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报销。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名义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未完成评估工作离开评估现场或者在评估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得服务报酬或者报销非现场评估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 采购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支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随机抽取的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税后)确认表》(见附件3)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年度绩效考核基础分值为10分,共设23项扣分情况,如有违反,则扣除相应分数,直至扣完为止。
1.1 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扣分:
1.迟到不得超过0.5小时;
2.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协助组织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核实身份的;
3.进入考核现场后未按要求保管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4.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活动,影响评审工作秩序;
5.故意拖延审核时间;
6.其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扣2分:
1.缺席、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请假,或者迟到0.5小时以上,导致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开始评审工作的;
2.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审;
3.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岗,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理要求支付超标准审核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补偿;
5.审查工作未完成,无正当理由退出审查现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较严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扣5分:
1.对所要审核的专业不熟悉,不了解市场情况,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审核工作的要求;
2.向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表有偏见的意见或者征求有偏见的意见的;
3.暗示、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解释或更正,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解释或更正;
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和评分;
5.客观评价错误;
6.评分异常高或者低;
7.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取消投标的;
8.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审核意见的;
9.记录、复印或者带走任何评审材料;
10.在确认参加评审至评审结束期间私下联系供应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形。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对以上评分项目进行评价;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项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共同完成评标专家的履职评价。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年度绩效考核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得分9分及以上为优秀,6-8分为合格,5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年度结束后扣分清零。评审专家绩效量化考核得分小于或等于7分时,系统自动发送短信警示。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通过短信方式了解量化扣除情况。评标专家对量化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情况属实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书面报省财政厅,并修改评标结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虚假、恶意评标,经评标专家申诉成立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锁定其提取权限,并在评价工作完成后立即释放权限。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量化扣分的录音、录像或者文字记录作为必要的佐证材料,与采购文件一并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根据评审专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设置层级入选概率,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入选概率自动提升;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候选人6个月内参加评审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其失信记录。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拒绝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其评估意见无效,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和审查标准开展独立审查,或者泄露审查文件、审查结果的;
(2)未能避免与供应商的利益冲突;
(三)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布检查认定结果,同时将书面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报送的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评审专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选定、使用评估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4条如果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忽视其职责,从事个人利益的渎职行为或在审查专家管理方面违反非法或纪律处分,则应根据中国政府的行为法律,以及在中国的政府法律中,应根据政府法律,并根据中国的监督法对他们进行责任。为了犯罪,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44条如果该州对评估专家的管理还有其他规定,则该规定应占上风。
第45条应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该措施,并有效期为5年。关于与湖北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的绩效评估有关的事项( [2018]第8号),应同时废除。
附件:1。推荐信
2. 申请
3.荷贝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劳动报酬(税后)确认表
附件 1
推荐信
湖北省财政部:
这是XXX(ID号:XXX),他从事XXX工作XX年(不少于8年),并赢得了XXX(与专业相关的荣誉,专利成就,科学的研究成就,学术报纸,学术报纸等,在县级上或以上均未授予我们以上或超过我们的专业级别的XX级XXX。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特别建议他作为湖北政府采购审查专家选择。
XXX金融局(密封局)
X月X天xxxx
附件 2
申请表
湖北省财政部:
i,xxx(ID号:XXX),符合“在湖北省管理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的实施措施的第6条”(E CAI CAI GUI [2022] No. 1),现在适用于成为政府的 and in and and and Prief Light and Prief Light and and and ,并在工作中进行公平的效果,并在工作中进行签名,并在工作中,并审查了一项委员会,并审查了工作,并在工作中进行了验证,并审查了工作,并审查了一份委员会,并审查了一份委员会的审查,并将其置于委员会的范围Orthy评论专家。
申请人:
日期:
附件 3
湖北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劳动报酬(税后)确认表
购买者: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审查时间:
姓名
工作场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劳动报酬(Yuan)
符号
采购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