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固废污染环境10件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9-06 08:05:53|浏览: 31|编号: 93431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最高法发布固废污染环境10件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件

一、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关某刚、陈某林、李某芳等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二、司徒旭、司徒谢、陈锋、李贤等人非法倾倒有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3.山西某生化制药公司田某坡等人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四、句容市后白镇某村委会、袁某政等人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污染环境案

五、张某伟、张某猛、姜某、康某辉等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六、陈某琴等人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7.朱某非法收拾、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理公司、宁波高新区某贸易公司、黄某婷、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罪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丽水市绿色环保协会诉青田县某废油回收再利用加工厂、胡某全等人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西安市轨道交通检察院诉陕西省西咸新区某管委会未履行环境监察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关某刚、陈某林、李某芳等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概况】

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粪便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和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人为关某刚。2018年8月,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芳、陈某林合谋,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以每吨320元的价格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林安排陈某强负责管理生产,生产过程中,工人将针头、棉签、输液管等混合废弃物掩埋。案发后,掩埋的废弃物被挖掘出来并运走。经鉴定,该批废物为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刚明知李某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介绍易某林将存放在重庆市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的玻璃输液瓶盖卖给李某方,赚取差价。2019年1月至3月,李某方雇佣工人对收购的瓶盖进行分离、筛选、清洗,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弃物则堆放在厂内。事发后,经鉴定,从易某林收购的瓶盖均属于危险废物,经应急处置,共计转移瓶盖等废弃物72.9吨。

【判定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重庆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刚、李某芳、陈某林、陈某强、易某林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年零两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关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原体和病毒,具有传染性和传染性危害。尤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加大的今天,非法处置不仅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活动。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医疗废物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表明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和污染环境犯罪的绝不容忍和严厉打击,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医疗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的公共卫生风险。

二、司徒旭、司徒谢、陈锋、李贤等人非法倾倒有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概况】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某实业公司(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将该公司生产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正极材料过程中产生的23067吨有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浸出渣(以下简称浸出渣)以每吨318元的价格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司徒某旭、司徒某谢进行非法处置。司徒某旭、司徒某谢随后将上述浸出渣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陈某锋等人,运至恩平市、江门市新会区、鹤山市、阳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等地进行非法处置。李某先在陈某峰的授意下,负责组织车辆、司机将4700余吨浸出渣运送至恩平市东城镇一砖厂和新会区沙堆镇一砖厂非法倾倒。

【判定结果】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司徒旭、司徒谢、陈峰、李贤违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四被告人均因污染环境罪,判处五年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违法处置引发的刑事案件。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经济驱动力,也是当下热门的环保产业。电池材料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零部件之一,如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因违法处置而造成污染,则有悖于以环保为目的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初衷。本案涉及的固体废物数量巨大、毒性极强,污染区域跨两省多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参考被告职业经历所体现出的正常认知水平。认为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具有危害性,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并负有核实、了解的义务。本案的处理,不仅有利于防范环保产业发展中的环境污染风险,促进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而且对运输行业经营者违法运输污染物、放任环境污染的行为也具有警示和震慑作用。

3.山西某生化制药公司田某坡等人违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基本概况】

山西某生化制药公司拥有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等。2019年7月,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到期,需及时处理。实际控制人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无害化处理,仍决定私自将该批过期药品倾倒处置。2019年7月3日,其让公司工作人员闫某德、卢某将该批过期药品驾车运至太原市小店区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净重共计3217.672公斤。经查明,涉案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 202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发布材料称,倾倒场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土地或其他资源。

【判定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山西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坡作为被告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安排公司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闫某德、吕某作为被告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各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闫某德、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山西省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违法处置过期药品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过期、假冒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列出的维生素类、矿物质类药物、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类药物),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列出的毒性中药材”均属于危险废物,属于“毒性物质”。药品成分散落在环境中,极易造成污染。日常生活中,对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及如何处理缺乏了解的情况比较普遍,将过期药品当做普通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土壤、水资源造成污染。此案的处理,有利于警示社会公众履行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依法分类的法定义务,推动建立畅通的失效药品回收渠道,减少乱扔、倾倒、焚烧过期药品的行为,引导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四、句容市后白镇某村委会、袁某政等人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污染环境案

【基本概况】

2011年6月,胡某富与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某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建厂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后因债务问题,工厂停工,厂内长期无人看管,仓储设施老化,厂内废酸、废油脂流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多次遭到附近村民投诉举报。2017年3月,环保部门及专业机构到现场勘察情况,初步估算厂内废酸、废油脂等共计重量约80吨,所需处置费用约100万元。2017年12月11日,村委会主任袁某政提出并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工厂露天废弃物挖坑掩埋。 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工厂北侧院外挖了一个大坑,将原水泥地面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埋入坑内。事发后,坑内共挖出废酸、废油脂、油土700余吨,当地人民政府共花费670余万元进行应急处置。

【判定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某村委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在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与排放污染物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掩埋废酸、废油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散落危险废物。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制水平,带头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带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环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和袁某政等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以“好心”做坏事,教训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与排污、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五、张某伟、张某猛、姜某、康某辉等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概况】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日,张某伟伙同张某猛联系无经营手续的康某伟(另案处理),到河北省正定县某村西的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以每车800元的价格处置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废旧物品。后康某伟要求姜某提供倾倒场地,价格为每车200元。康某伟、康某辉将6车危险废物违法倾倒至井陉县孙庄乡某村北渗坑内,在违法倾倒第7车时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再次将危险废物捡拾并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张某伟支付了相关处置费用。经鉴定,倾倒的废弃物及被扣押车辆上的废弃物均为危险废物,共计重量3.99吨。

【判定结果】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张某猛、姜某、康某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鉴于四被告人倾倒固体废物均未满3吨,事后均认罪认罚,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伟、张某猛、姜某、康某辉十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除姜某系累犯外,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倾倒废弃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中比较常见,其对环境的污染容易被人们忽视。特别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的企业更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合法合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及公众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固体废物,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对环境危害性的认识,促进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同时,审理该案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如果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刚达到刑事责任标准,但是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足额补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并且属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论处犯罪情节,不予追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确需判处刑罚的,应当从轻处罚。”法院将被告人事后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况视为从轻情节,依法适用缓刑。这体现了修复性正义的理念,有助于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6.陈某琴等人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基本概况】

陈某琴伙同林某燕、蒋某国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某村搭建了一座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焚烧炉,将废旧电路板、废电线、混入废旧电路板的“水泥球”等电子废物直接入炉焚烧,提取出含有铜、金、银等金属的金属锭。经鉴定,该类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采用无环保措施的直接焚烧方式,对空气、水体、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陈某琴等人明知处理场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污染防治措施,仍从各地大量收集废旧电路板等电子废物,送往非法处理场所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判定结果】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琴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五年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焚烧电子垃圾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涉案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大等特点。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电子垃圾逐渐成为生产、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收购、处置、冶炼等各个犯罪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了非法冶炼电子垃圾的利益链条,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该案的审理,有利于推动电子废物依法有序回收利用,促进物资回收再加工产业健康发展,彰显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零容忍态度。

7.朱某非法收拾、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基本概况】

2020年10月至11月,朱某在未取得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违规收集、倾倒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量,朱某违规收集、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共计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严重污染环境。相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行处理,共计产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39万余元。

【判定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收集、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严重环境污染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朱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收集、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回收等处置步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由于管理不及时,导致空气、水、土壤等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本案的审理,不仅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对无资质收集、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的人员予以追责,也有利于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理公司、宁波高新区某贸易公司、黄某婷、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罪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概况】

郎溪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东联系黄婷采购进口含铜固废。黄婷联系了宁波高新区贸易有限公司和薛某。薛某组织某国采购一批138.66吨铜泥。宁波高新区贸易有限公司以铜矿砂名义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以传真“钱总货单222”的方式将进口情况告知郎溪固废处置有限公司。黄婷确认后在上海港申报进口。随后,该批固废被海关扣押在港区,无法退还。经鉴定,涉案铜泥含有大量重金属,需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为105.37万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本案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本案诉讼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对宁波高新区某商贸公司、黄某婷、薛某等提起刑事诉讼,宁波高新区某商贸公司、黄某婷、薛某等被追究刑事责任,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理公司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定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明知铜泥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同商议、配合,从境外非法进口、收购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泥)处置费用105.37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由非法走私“外国垃圾”造成的公共利益诉讼案件。不超过500万卢比的人应对近年来指定的固体废物的回报和处置,我的国家不断地镇压其对“外国垃圾”的镇压,并引入了一系列的系统,以实现“外国的兴趣”。 “从国外,这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的安全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当进口的固体废物无法返回时,法院裁定违法者应承担无害处置的成本,这反映了“环境有价值,损害负责”的原则,有效地阻止了潜在的违法者,并明确表明,违法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承担着犯罪责任,以反映出环境司法司法司法官方的责任,以反映出明确的责任。

IX。

[基本事实]

在2008年建立了青型县的废油回收和再利用加工厂,并以胡·穆夸(Hu )的名义获得了个人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该工厂实际上是由Hu 和其他13人经营的,而没有获得危险的货物,该工厂使用了危险的矿物质,并通过 ofer ofer ofer ofer dies'''''''''''在植物周围焚化后的煤炭和废物炉灶,导致周围土壤的严重污染,确定倾倒废物对1,732.5立方米的土壤造成污染,其中622.5立方米的土壤需要以371,400 Yuan的价格进行工程修复。此外,在金蒂安县和胡穆昆(Hu )等人的废油回收和再利用加工厂和其他人在2019年7月向环境保护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账户支付了138万元人民币,以处理此案涉及的污染物。

[判断结果]

在利苏伊()中间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后,当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承认已经支付了138万元人民币,将用于处置案件中所涉及的污染物,其余的328,700元将通过涉及土壤的赔偿成本,以付出328,700次赔偿。协议。

【典型的意义】

该案是一个公共利益诉讼案件,这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倾倒废物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政府,法院,寻求者,社会群体和侵权人的共同参与,合作和治理,以便以最快的形式和最短的时间和最短的时间实现了恢复项目和生态薪酬成本的成本,从而为及时,有效地恢复了污染的恢复工作,并在解决方位上实现了污染恢复工作的保证。

10.习近铁路运输采购案的行政公共利益诉讼案件针对省 New 的某些管理委员会未能履行环境监督职责

[基本事实]

宫在交战状态时期的废墟位于省的新区,总面积超过300,000平方米,因为在 的保护范围内有大量的建筑浪费。这不仅污染了周围的生态环境,而且对习近铁路运输公司的损害造成了损害。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监督下,管理委员会邀请环境专家和文化保护专家对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来完成对土地的分析和调查,并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宗教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并制定了“ ”的特殊补救局。管理和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安全部门和街头办公室以及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清理,运输,填充,覆盖和绿色”的程序进行清洁和纠正,以便改善了当地环境,并根据XI'AN 的要求,并要求进行尘埃污染。

[判断结果]

习近平的铁路运输法院首先认为,管理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清除并纠正了建筑浪费,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该地点,并有效地保护了该地点本身,并实现了XI'An铁路运输诉讼的诉讼,该诉讼涉及诉讼的诉讼。在对行政公共利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期间,如果被告纠正非法行为或根据法律履行其职责,并且已充分实现了人民检察官的诉讼请求,并且人民的采购方撤销了诉讼,人民法院应允许诉讼裁定诉讼。

【典型的意义】

该案件是由行政机构未能履行其环境监督职责而引起的公共利益诉讼。神学环境,但也影响了对废墟的文化遗物的保护,以适当保护废墟中的文化遗物并改善环境,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判期间积极扩展其审判职能,并促进行政机构采取积极行动。通过现场调查,专家咨询,计划的确定,多方联系,集中式纠正,现场接受和其他程序,诉讼的目的有效地管理环境,可以实现对文化遗物的潜在危险,并保护了社会的生态环境,从而有效地构成了跨越的效果。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