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市民如何举报?看相关部门如何解答?

日期: 2024-09-22 01:01:50|浏览: 15|编号: 9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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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市民如何举报?看相关部门如何解答?

3月16日,本报报道了阜阳市进一步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情况,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不少市民提出一系列疑问:阜阳市有多少个犬只接种点?分别位于哪里?带犬只入市的市民该如何举报?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市民近期可到免疫点为爱犬接种疫苗

“看了颍州晚报关于城市犬只管理的报道后,想给幼犬接种疫苗,但不知道农业农村部门授权的免疫点在哪里?”近日,市民陆先生致电颍州晚报热线称,自己家养了一只柯基犬,每年都按时接种疫苗,但没有《犬只登记证》,现在想给幼犬接种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再办理《犬只登记证》。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犬类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授权的免疫网点对犬类进行免疫接种登记,发放《犬类免疫证书》,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兽医处负责人介绍,市农业农村局已经出台了犬只免疫管理相关实施方案。按照方案,下一步将鼓励具有犬只免疫诊疗许可证的宠物诊所自愿申办犬只免疫注射点,然后邀请专家逐一考察,确定犬只免疫注射点总体布局后向社会公布。

“此前,部​​分宠物诊所可以接种疫苗并发放疫苗卡,这只能证明宠物接种过疫苗。”该负责人称,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公布后,市民可带犬只接种疫苗,并申领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的《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主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20日内,应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申领《犬只登记证》。

发现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我想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但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近日,市民李先生向颍州晚报热线举报,称看到有人带狗进菜市场,违反了我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等场所设置禁犬标志;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卖犬、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带犬进入禁犬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如遇到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可拨打12319举报,12319平台将通知当地城管执法部门对此事进行查处。

记者了解到,市民如发现无证非法经营犬只,可拨打12315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全市有185家狂犬病暴露预防和治疗诊所

众所周知,狂犬病的死亡率是100%,被狗咬伤后,及时注射狂犬疫苗是预防狂犬病最有效的方法。

记者从市卫生部门了解到,目前全市共有狂犬病暴露防治门诊185所,可以满足民众就近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的需求。

瀛州晚报记者 方松高/文 王彪/图

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阜阳市城市犬只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市养犬管理工作。

(1)公安部门负责捕捉、扑杀疯犬,颁发《养犬登记证》,查处涉及养犬管理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街道等场所设置禁犬标志;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卖犬只、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在农业农村部门授权的免疫场所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和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监测犬只狂犬病疫情;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执法。(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接种、病人诊疗和狂犬疫情的预防、监测和管理工作。(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个人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和无证违法经营犬只的查处工作。(6)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犬只管理工作。(7)市文明办负责将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监督考核。

二、区域划分

养犬管理区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阜阳市中心城区和阜河工业园区为重点管理区。中心城区北起凤凰大道,西至霞光大道,南起复兴大道、育英路、天鹅湖路,东至滨河路、经久路、发展路、阜邦路。阜河工业园区北起天鹅湖路,西至颍州南路,南起南沿湖路,东至新安路。

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为一般管理区域。

三、要求

(一)禁止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大型犬、凶猛犬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车站、机场、广场、宾馆、饭店、影剧院、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饲养犬只。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办理免疫登记的犬只。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犬只主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带犬到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点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登记,申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的《犬只免疫证书》。取得《犬只免疫证书》后20日内,犬只主人须持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申领《犬只登记证》。

(三)犬只不得进入以下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重度残疾人士携带辅助犬除外):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2、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4、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厅、影剧院、舞厅、游乐园等公众文化娱乐、聚会场所;5、候车室、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6、宗教活动场所;7、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场所。

(四)禁止在居住小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除出租车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带犬只乘坐(盲人携带导盲犬、重度残疾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六)带犬外出必须系狗链(牵绳),狗链(牵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必须由成人牵着,并应避开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带犬乘坐电梯,应当给犬戴口套或放入狗袋、狗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八)单位饲养的凶猛犬只、大型犬只,不得带出门遛弯。带犬只外出接种疫苗、就医等,必须关进犬笼或戴上口套、拴上链(绳),由成年人牵着。

(九)带犬外出,主人应立即将犬的粪便清理到室外。

(十)养犬人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养、驱赶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当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11.定期给狗接种狂犬病疫苗。

(12)养犬应当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

四、处罚措施

(1)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犬威胁他人、驱犬伤害他人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犬只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带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进入设有禁止入内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带犬外出,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在城镇地区从事商业性犬只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区域内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并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市犬只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安排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积极宣传。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引导群众文明、安全、合法养犬,自觉遵守养犬规定。要组织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宣传站、摆放展板、发放宣传函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营造文明养犬的舆论氛围。

(三)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宣传、规范、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四)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文明办、公安、房产、城管、卫生、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文明、安全、合法养犬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大型犬和凶猛犬的标准和品种

1.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

犬的身高(犬正常站立时,前脚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沿背线两耳朵连线中点到尾巴根部的距离)超过100厘米。

2. 凶猛犬的主要品种

藏獒、那不勒斯獒、波尔多獒、阿根廷杜高犬、獒犬、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牧羊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俄罗斯牧羊犬、沙皮犬、鹿犬、魏玛犬、指示犬、佛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斗牛梗、美国斯塔福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蓝犬、金丝雀犬、马里努阿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塞特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华细犬、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犬)及以上血统的杂交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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