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

日期: 2024-10-04 23:01:16|浏览: 10|编号: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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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

(199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四届会议批准会议并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是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市道里、道外、南岗、太平、香坊、东方、兵坊等区的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暂住人员以及养犬限制区域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农业、市政、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限制养犬工作。第四条限制养犬区域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第五条限制养犬区内个人仅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体格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第六条 养犬限制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单独居住在一个家庭中。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养狗的,每户限养一只狗。第七条 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带犬只到市兽医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疫苗接种。须向市派出所出具《犬只免疫证明》及派出所审核批准的批准材料。向该机构登记并领取“养犬批准证书”和养犬许可证。第八条 《养犬许可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只犬登记费4000元。 《犬只饲养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只犬年检费为1000元。第九条 外国人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养犬限制区域的,必须按照规定申领《犬只临时饲养许可证》,每只犬一张,并按照规定收取登记费和年检费。第八条 外来人员不得携带大型犬进入本市养犬禁养区。第十条 养犬地区科研单位饲养的科研实验犬、演出团体饲养的演出道具犬、重点保护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必须向当地公众提出申请治安派出所。经审核批准后,带犬只到市兽医卫生防疫机构注射疫苗。凭《犬类免疫证书》及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的审批材料,到市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特种犬饲养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取得《特种犬饲养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免收登记费和年检费。饲养军犬、警犬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登记的犬只或者犬只失踪、死亡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批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 (2)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 (三)除犬只登记、年检、就医或经当地派出所批准的交易外,小型观赏犬出屋时间为19:00至次日6:00; (4)带小型观赏犬外出时,必须挂狗牌,拴狗绳,并由成人牵着;特殊犬只应拴系或圈养; (5)户外排泄的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的人应立即清除; (6)犬只不得侵犯他人正常生活。 (7)定期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苗。第十三条 经批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院门外悬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户标志。第十四条 禁止在养犬限制区内从事商业性养犬活动。登记的犬只产下幼犬后,养犬人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派出所报到,领取《幼犬证》,并在30日内取得《幼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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