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天津养犬将出新规!什么犬能养?

日期: 2024-10-26 06:02:54|浏览: 11|编号: 1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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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天津养犬将出新规!什么犬能养?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但随着饲养宠物变得越来越普遍

各种不文明养狗现象也随之出现。

5月1日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至今已实施近100天

哪些养狗行为会受到处罚?

人们的文明养狗意识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天津养狗规定是否会调整?

自今年5月1日起《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已近100天。昨天(8月5日)开始,《公务员进直播间》推出“百日讲文明规矩”系列活动。围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民生活的影响以及相关部门管理中的难点与观众进行交流。

昨天(8月5日),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同志作为客座公务员来到直播间,围绕“文明养狗”话题与观众、网友进行交流。

中:董金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队长(二级巡视员)

右一:犬类管理支队队长李世文

左一:犬类管理支队民警吴成乐

800余起不文明养狗行为被处罚!

据介绍,自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以来,全市新登记养犬证1万多只,处罚不文明养犬行为800余起,累计流浪流浪狗1238只。非法养狗也被没收。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后,由于宣传充分、执法力度相对较强,没有发生过恶狗伤人的案件。最高罚款5200元,其中攻击性犬只罚款5000元,带犬只不拴绳外出罚款200元。

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养狗的市民一定要仔细看↓↓

1.外环线内外城市建成区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恶犬。每户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1只,体高不超过45厘米。在建筑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犬只的,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罚款。

根据《天津市犬类饲养管理条例》,城市外环线以内的区域和外环线外的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犬类饲养管理区域,外环线以外的农村地区为一般犬类饲养管理领域。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管理的农村养犬,可按综合管理区域进行管理。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综合管理区内的特定区域可以作为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2、未使用狗链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犬只将被没收。

3、养犬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按时登记,取得合法养犬资格,并及时到畜牧业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诊疗机构就诊部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根据《天津市犬只饲养管理规定》,无证犬只将被依法没收,被没收的犬只即使后续换证也无法找回。

4、严禁犬只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业街区、餐厅、医院、学校、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天津将出台养犬新规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后,不少养狗人士都关心“禁止单独饲养大型犬、暴力犬、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的规定。身高不超过45厘米。”一些养狗市民不解地表示:“评判攻击性狗的标准不应该以狗的体型大小为标准,一些性格温和的狗,比如拉布拉多、金毛犬,体型也不小,为什么一定要测量45呢?”厘米?”确定是不是可以饲养的狗品种?”

针对这个问题,犬只管理支队民警吴成乐回答:

狗的身高并不是识别攻击性狗的标准。虽然大多数攻击性狗都很大,但也有一些攻击性狗品种的个子不是很高。狗的性情并不是判断是否养狗的唯一标准。不少饲养金毛、拉布拉多等犬类的市民主张放宽犬只的身高标准。

然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养狗市民是城市市民中的一个小众群体,而饲养大型犬的市民更是一个小众中的小众。尽管有市民呼吁放开大型犬的饲养,但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并报告反馈。绝大多数人反对甚至抱怨饲养大型犬。同时,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很多涉狗事件都是由这些温顺的大型犬引发的。顺从只是相对的。当它们因为某种原因变得温顺时,由于它们的体型和重量,主人很难控制它们,后果会很严重。此外,由于特大城市人口密度高、公共资源有限,以及大型犬对人们造成的恐吓和潜在危害,《犬只饲养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和暴力犬只。 。

此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队长董金平透露,关于养犬的具体范围,近期将出台新规定。董金平说:“近期,公安机关会同市农委将印发恶犬专项名录,指导公民依法养犬,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饲养攻击性犬只的行为。”

如何申请犬只登记证

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必须取得合法养犬资格证书,否则其养犬将被没收。那么如何申请养犬证呢?

个人养狗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提交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该地区独户居住证明;

(4)您爱犬的彩色照片4张(侧面、正面、站立全身、二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明。

申请地点

饲养犬只的当地派出所或区犬只管理所

在此提醒您,《天津市犬只登记证》必须每年登记一次。部分犬种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详情请参阅《关于天津市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允许养犬的通知》↓↓

天津市犬只登记及犬只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犬只饲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本市犬只饲养登记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养犬登记。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养犬登记和养犬登记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到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其中,军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饲养犬只以及境外人士在津饲养犬只,必须到市公安局办理犬只登记。

第四条 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1只。

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单户居住条件。

第五条 个人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该地区独户居住证明;

(4)您爱犬的彩色照片4张(侧面、正面、站立全身、二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明。

第六条 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危险品储存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军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登记犬只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出具的特种作业犬只饲养证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文件;

(三)单位养犬申请表;

(四)单元平面图(须注明犬舍的具体位置);

(五)犬只安全管理制度;

(六)养犬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

养犬单位还必须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逾期不予受理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当场告知有权处理的机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重点地区审定品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养犬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以及拒绝的原因。

第八条 申请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携带犬只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定,并注射犬只。犬只疫苗接种卡及管理服务费收据。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类免疫证书。申请养犬的,应当持畜牧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犬只饲养管理服务费收据、彩色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饲养的犬只,取得《天津市犬只登记证》和养犬证。

第九条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检疫机构。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对病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注销原《天津市犬只登记证》。

第十条 《天津市犬只登记证》每年登记一次,登记时间为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养犬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登记。逾期未办理年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局缴纳养犬管理服务年费。犬只饲养者经核实后,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带犬只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只预防接种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的犬只免疫证明(除已获得犬只免疫证书的人)。登记。

第十二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区域和外环线以外的建成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区域为犬只重点饲养管理区域,其他为一般犬只养殖管理领域。

在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养犬者第一年须缴纳管理服务费1000元,此后每年缴纳500元。环城四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综合管理区内,养犬管理服务费第一年300元,以后每年50元;武清区、宝坻区及区三县范围内的综合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第一年150元,以后每年30元。

饲养犬只的单位必须按照重点管理区域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年满六十周岁,丧偶,不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有困难,提出领取一半的依法缴纳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居住地公安局初审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盲人饲养导盲犬、重度残疾人饲养辅助犬的,必须向市公安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导盲犬、辅助犬的身份证明经当地公安局初审后报批。

第十四条 养犬人户籍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户籍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天津市养犬登记证》、《犬只免疫证明》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犬只变更登记。 。

购买、出售、捐赠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转让或者捐赠之日起15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向天津市犬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证书和犬只免疫证书。

养犬单位移动养犬场所的,必须提前向市公安局报告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个人在一般管理区域饲养小型观赏犬,迁入犬只重点管理区域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重新办理犬只登记。其迁居地的局。

第十六条 饲养的犬只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的犬只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天津市犬只登记证》须报原登记公安机关注销。仍需饲养犬只的,必须依法重新登记犬只。严禁私自保留死犬的《天津市犬只登记证》,不得使用死犬的《天津市犬只登记证》饲养新犬。

重点犬只管理区饲养的犬只禁止在一般管理区登记。

第十七条 重点犬只管理区域允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应当一犬一证。携带小型观赏犬出境的,须携带《天津市犬只登记证》接受查验。

第十八条 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公安局1996年1月26日制定的《天津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公安局

20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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