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户外群”出游风险有多大?看了业内人士的这封信就明白了~

日期: 2024-04-02 17:03:34|浏览: 113|编号: 4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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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户外群”出游风险有多大?看了业内人士的这封信就明白了~

给即将出行的亲们一个善意的提醒

亲们:

新年好!

春节即将临近,相信大家都有许多美好的出行计划,探亲、访友、度假、休闲已是当前国人假期的常态。但是,笔者给大家出行提个醒,请认真安排自己的出行计划,乘坐正规的车辆,选择正确的出行路线和合法合规的旅行社,给自己和家人留下美好的过年回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收入的增长,人们假日出行的愿望也逐年提升,各地出游人数逐年攀升,出国游、出境游、海岛游、休闲游已经成为国人的一种时髦选择,旅游热成为假日经济的新常态,但是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也在不断的增高。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全国共发生旅游投诉案件5.2万件左右,意外伤害案件占到60%以上,其中自助户外旅游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案件上万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保健品销售企业、户外论坛、协会等扎堆组织出行,他们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发布旅游产品,宣传旅游线路,非法招徕、组织、接待市民或驴友们外出旅游,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出行方式引得游客“乱花渐欲迷人眼”,不知方寸在那边。参与者、观望者、实施者纷至沓来,有的甚至乐此不疲,出现的问题更是让旅游监管部门应接不暇。在这个全民旅游狂欢的时代,亲爱的亲们,你们考虑过参加自助户外旅游的安全风险吗?当你把钱和生命交给无任何保障的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或个的时候,你们不担心过自身的安全吗?如果一旦发生了安全问题,想过如何维权吗?又向谁去维权呢?以上的问题,亲们出行前考虑过吗?

当下随着人们旅游意愿的提升,旅游市场的扩大,传统的跟团游、观光游已经不能适应旅游人群增量发展的需求,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的旅游需要已经主导旅游市场方向,人们更愿意按照自己的方式,更便捷、更随心所欲的去安排自己的出行,那种按照旅行社固定线路出行的方式逐渐被人们淘汰,“上车睡觉,下车拍照、撒尿”的固定套路开始让旅游参与者有些卷了,不喜欢了,个性化、定制化的出行方式成为人们的意愿,比如户外探险、自驾远足、展会奖励、修学研学等不同模式的旅游需求旺盛。但是现下的旅游市场面对如此大量的旅游需求不能给予充分的满足,旅行社提供的常规旅游产品和线路内容、响应需求的速度以及专项产品的价格等,不能完全满足旅游者个性化、定制化的需要,所以造成需求大于供给“市场大于货源”,旅游市场处于需求的饥渴状态,致使一些不法行为有了生存空间和土壤,一些价格低廉、形式多样、宣传花哨的旅游产品推销大行其道。各种俱乐部、咨询公司、民间社团组织由于规模较小、运作灵活、响应迅速、定价低廉,迅速聚拢了一批客户,收割传统旅行社的客源市场,并通过市场效应、网络传播等扩大响应群众,最后形成户外旅游活动群的吸引力。另外除价格低廉之外,还有很多类似于“费用AA制”、“不盈利”等噱头,掉足了人们的胃口,使一些想旅游但经济又不宽裕的老百姓心生想往,参与其中。

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当下旅游市场纷繁复杂、流弊丛生,部分旅游从业者甚至干起了偏门,幻想弱者可能变的坚强,给一些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的空子,最大的受害者无疑是那些贪小便宜恰大亏的出游参与者。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反思,需要进行严肃整治,但如何整治需要认真的研究。如果就当前的旅游市场现象探究其中的原委,我认为参与者有责,组织者有利,监管者缺位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违法成本过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最起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少组织者通过所谓的“AA制”、“不盈利”开展活动,其实际是通过组织活动的过程中从车费、餐费、住宿费、门票、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购物活动中赚取利润。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旅行社是依法成立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企业,其行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范下,承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外出旅游的业务,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依法缴纳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责任险(一般旅行社缴纳保证金20万元,具有出境业务的旅行社缴纳保证金120万元)分别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和因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伤亡、财产遭受的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另外旅行社除了依法购买高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外,有的还购买了一定数额的旅意险,基本能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得到有效的赔偿。如果违反以上条款,《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个人权益保障的角度来说,户外运动俱乐部、协会等不具备游客权益保障能力,他们没有经营一般意义上旅游业务的资质,与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能力,更不能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组织、个人,一般情况下没有专业人员,在产品设计、服务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他们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缴纳质量保证金、投保责任险,在发生突发情况或安全事故时,没有能力及时有效处理,没有偿付能力。他们一般都不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一旦发生纠纷,旅游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这些组织、个人并不在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其所组织的旅游者,也不在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掌控中,一旦发生意外,无法及时进行救援救助。由于旅游参与者在微信群或QQ群中大都不使用真实姓名,故旅游参与者只知道群主的假名或昵称,不知道组织者的真实姓名及家庭住址。在旅游中一旦出现纠纷或意外伤害事件时,旅游参与者很难通过正常渠道找到户外旅游的真正组织者进行维权,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市民与户外运动俱乐部纠纷和投诉也无法受理。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亲们审慎安排自己的出行,不要参加一些没有资质和保障的旅行,也不要参加各种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保健品销售企业、户外论坛、协会等组织的出游活动。大过年的,大家都希望开开心心欢度春节,都希望自己和家人能有一个美好的假期,但是如果在出行的过程中出了问题,是不是都不开心,所以笔者给大家提个醒。

笔者希望亲们都有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春节,祝愿全国各族人民合家幸福,祝愿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鼠年吉祥!

垣良哥哥于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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