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检察丨以案释法,他们违法捕捉“石鳞”被判刑

日期: 2024-04-10 13:06:36|浏览: 92|编号: 4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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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检察丨以案释法,他们违法捕捉“石鳞”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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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阐释法律

石鳞

学名刺胸蛙,又名石蛙、石冻等。

肉质鲜美,营养丰富,市场价值较高。

有人到山涧里抓石蛙卖掉。

他殊不知这

已触犯刑法。

01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石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松溪县河东乡一山地农场,使用自制电动捕鱼工具在山地农场的河水中捕捉石鳞。 当日6时许,两人在山脚下见面准备回家时,被护林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刘某非法截获石鳞13块,被告人施某非法截获石鳞10块。 国家林业局森林警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该石鳞为刺胸蛙,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如“三只动物”)。

02

裁判结果

法庭审理现场

2019年12月27日,松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石某在禁猎期间使用违禁工具、方法非法捕捉野生石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事态严重,他们的行为也很严重。 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石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刘某、石某犯非法狩猎罪,各处以2000元罚款。 查获的非法电鱼机被依法没收。

03

宋建军普及方法

为什么捕获石鳞是违法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保护区、禁猎期间狩猎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狩猎地区或者狩猎期间,或者使用禁止的狩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种以上的;

(二)违反禁止狩猎规定,在禁止狩猎区域或者禁止狩猎期间使用禁止狩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客观上构成非法狩猎罪,需要具备两个要件:

(一)违反狩猎规定,在保护区、禁猎期狩猎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的;

(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余种,情节严重。

附件:2017年8月30日《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野生动物狩猎禁猎期及禁止狩猎工具和方法的通知》规定:

(一)禁猎期:松溪县全境禁止狩猎野生动物。 禁猎期为5年,即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二)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狩猎圈套、狩猎陷阱、地枪、步枪禁止使用夜间照明狩猎、歼灭性狩猎、毁巢、火攻、烟雾、网捕等方法进行狩猎。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械、小口径步枪、气枪、火枪以及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装的枪械。

(三)地弓、吊杆、陷阱或者其他非人类直接操作的危及人畜安全的狩猎器具。

(4)粘网(又称“捕鸟网”)。

(五)使用农药、麻醉剂或者其他可能造成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药剂捕猎野生动物的。

(6)采集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野生动物的蛋、卵。

04

典型含义

新年将至,很多人都希望储备一些游戏过年或者送给亲朋好友,殊不知将这样的想法付诸行动很容易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狩猎罪的对象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外,还包括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科研价值。 这里有1700多种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雉鸡、麂、野兔和蛇等日常可见的动物。 一些犯罪者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猎杀的动物是野生动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要一时兴起或为了一点私利而触犯法律,迷迷糊糊走上犯罪之路!

最后,宋健先生在这里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团圆!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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