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日期: 2024-04-10 16:02:44|浏览: 72|编号: 4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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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1年版)现制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指南(2020年版)》(国库库发[2019]69号)。

1.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下列物品必须依照法规、法律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对部门或者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者系统统一配置的特殊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各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代码、名称、说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相应内容确定。

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3.涉及技术创新的产品(包括设备和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四、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委托就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该项目。 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预算主管单位可以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国家部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各预算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级及武汉市级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市、州级60万元,县级40万元; 工程项目,省级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金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省级单笔或者批量采购额400万元以上、市、县级采购额2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其中省级公开招标金额标准并在武汉市及市级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和建筑相关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对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 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实施。 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来源管理和合同履行及验收结果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实现。 要加强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定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答疑、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等全过程的内控和风险管理。依法提供所需资金。 按规定履行采购人主要职责。 对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资金。

(二)加强集中采购管理。 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的具体实施方案。 要加强市场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专业能力建设,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起草采购合同、开展合同履约验收等提供专业服务。 对集中采购目录中需要统一标准的软件、车辆加油、机动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可以探索统一采购、统一谈判确定协议供货价格。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支持国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就业。 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各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用于中小企业采购,其中为小微企业预留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2021年1月1日起省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采购项目的通知》执行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通知》(鄂财函[2020]38号)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开展采购意向提前公开。

(五)加强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管理。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认真研究应急物资储备需求,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因突发事件确需紧急采购的,应在保证采购及时性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市场供应能力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而排除竞争。 政府保密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政府保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事项

(一)扩大采购方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为保证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采购人必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和水、电、天然气、土地不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专事特办、现场办理的采购机制,无需招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二)省直属财务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武汉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行使《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区级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变更采购方式。

(三)《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1年版)》适用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地不再单独制定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1年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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