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市各市申报时间!

日期: 2024-04-13 12:08:56|浏览: 98|编号: 4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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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市各市申报时间!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湖北省第三批产教融合企业的申报时间范围、认定条件、奖励补贴等情况。 详情如下。 如果您需要咨询申请,可以免费咨询小编,给您指导!

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适用范围

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支持​​、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设后表彰、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领域。 《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行)》》,符合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基本条件。

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申报流程

申请人须通过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 纸质加盖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网上申请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24:00结束。

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申请时间

为保证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并缓解提交申请时的服务器拥堵情况,申请工作分为两个时段。

(一)第一期

此阶段主要是企业核对申报信息、准备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平台查看需要提交的申报信息,按照说明和手册准备信息,并将准备好的信息上传到平台进行预填。 本阶段时间安排为2022年9月1日至12日。

(二)第二期

此阶段主要是企业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进一步在平台验证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上传的信息是否上传成功,然后在平台确认提交。

请各地组织好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本阶段时间安排为2022年9月13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段安排如下:

提交时间

湖北省中央企业、省级企业、武汉市

2022年9月13-14日

襄阳市神农架林区

2022年9月15日至16日

宜昌市、天门市

2022年9月17-18日

荆州市、潜江市

2022年9月19日至20日

十堰市、仙桃市

2022年9月21-22日

孝感市、随州市

2022年9月23-24日

黄冈市、鄂州市

2022年9月25-26日

恩施州黄石市

2022年9月27-28日

荆门市、咸宁市

2022年9月29日至30日

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湖北省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全国产教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2019]1558号) 《产教融合企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2019]59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二规定的产教融合企业,是指深度参与湖北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湖北省高校行为规范、成效显着。 创造更大社会价值、提高技术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和示范作用的优质企业。

第三条 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建设按照各级政府引导、行业支持​​、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设后表彰的基本原则进行,动态实施。

第四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总体制度安排和指导下,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共同负责政策协调负责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共同负责产教融合企业设立的组织申请、审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估和日常管理。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按职责落实产教融合企业建设政策支持和落实。 。

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申请条件

第二章 培育培育条件

第五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金、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依法。 稳定开展基地、学科、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校企合作,拥有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员和相应管理制度,并满足以下两项状况。

1、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认定为中央企业和国家特大型民营企业,建设培育民族产教一体化企业,并在湖北省设有直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每年吸纳新增就业岗位300多个。 机制。

2.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持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院)或高等教育机构10%以上股权,年招生全日制在校生1000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3000人以上时间学生,与学校的主要专业 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直接或密切相关; 或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人员,特别是吸纳转移到本地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就业的人员。 三年来,技术技能培训服务累计覆盖15000余人次。

3.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实习实训设施,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任务并通过教育部年检审核,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并通过审核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三年,每年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生)实习3个月以上,累计500余人次。 实习教学条件、住宿等满足实习要求,保证学生获得合理报酬。 ,实习成绩好,学生满意度高; 近三年每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规定要求完成培训1000人以上。

4、承担教育部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证任务的实施。

5.与相关职业院校在学科专业规划、课程教材建设、实习实训等方面开展稳定、有实质内容、有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 近三年,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投入500万元以上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不含捐赠设备及实训基地建设运营费用); 或不需要合作院校配套投资的情况 近三年捐赠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运行费用等的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 通过订单班等形式打造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6、近三年获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50余项。

7、应符合国家相关优质企业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行业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如果没有指定,则为 85%)。 资产负债率基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数据。

以教育培训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者以民办学校学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湖北省建设培育范围。

第六条重点培育积极推动湖北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集成电路、地理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医疗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优质企业、航空航天等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以及新基建、物流、电力等领域的龙头企业。 优先支持紧密服务国家和湖北省重大战略、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积极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发展潜力较大、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近五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信用记录良好,无涉税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湖北省建筑产教融合企业申报流程

第三章 建设实施程序

第八条 湖北省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企业建设。

1、自愿声明。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进行自愿申报。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联合打造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2. 审核并确认。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选择推荐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 对省内各市州推荐申请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组织遴选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纳入行业——教育一体化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并向社会公布。

3、建设与培育。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负责组织国家和全省产教融合试点,开展产教融合企业建设和培育,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教育多种方式,深度参与“企业引入教育”改革,推动学生入企实习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作用,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以企业为主体,确保60%以上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一线员工,提高企业员工在职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质量。 建设培育企业,必须制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并经历至少一年的建设培育期。

4.认证评估。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将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评价实施办法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定目录,建立省级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 对列入产教融合企业建设信息储备的企业,将逐年分批进行认证,颁发《产教融合企业证书》,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和推广。

第九条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国家特大型民营企业或者湖北省分公司兴办工教结合企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建设申请奖励补贴

第四章 支持与综合激励

第十条 对列入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国家严格落实企业参加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踪服务,确保落实; 共同开展产教融合试点。 为建设、种植企业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

第十一条 对列入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金融+土地+信贷”组合激励,并按规定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接受教师岗位实习、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挂钩。

1.结构性减税。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产教融合企业,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性教育的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土地利用支持。

支持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教学科研和教学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划拨。 企业投资、政府合作建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应政策提供土地。 产教融合规划和储备项目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将按程序纳入省级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试点城市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3.金融投资和信贷。

优化各级政府投入,健全反映职业学校、应用型院校和行业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职业院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计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予奖励。计入总基数。

纳入产教融合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和符合条件投资兴办职业教育的试点企业,按规定投资额的30%在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扣除数量。 试点企业为集团企业及其下属成员单位(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扣除。 允许扣除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以及稳步开展校企合作的办学投资和支出。按规定与职业院校合作,实行产教融合。 实训基地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营费用。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足扣除的,未扣除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试点企业撤资、转让股权的,应当补足已扣除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政府特殊奖励和补贴支持

充分发挥省预算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引导资金作用,提供承担产教融合企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特别是开展保姆培训的高职院校和应用型院校、教师和护士。 高等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激励奖励和补贴。

5、资金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发展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类型,优先对产教融合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 积政府采购价格指导下的新型企业学徒保险。

第五章 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列入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促进产教融合年度报告制度,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备案,并制作按程序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建设和培育工作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相关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或者抽查。建设、种植企业,对存在问题酌情处理。 。

第十四条 列入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者与认证评价建议相关的重大变更(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变更等)的,应当在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上报告。发生日期。 三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并提交《产教融合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及省级产教融合企业建设信息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平台。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将负责认证评估企业是否仍符合产教融合企业条件。

企业仅变更名称,不涉及重大变更,且符合产教融合企业认定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在省级产教融合企业上予以公示。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10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重新颁发认证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并在省级产教融合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 如有异议或重大变更(无论名称是否变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按本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核实处理。 不符合条件的,自名称变更或条件变更当年起取消产教融合企业资格,并在省级产教融合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告。 。

第十五条 湖北省内完成整体搬迁的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企业,必须继续履行相关建设任务,并在省级产教融合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产品。 教教融合企业资质和《产教融合企业证书》继续有效,数量和有效期不变。

跨湖北省整体搬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出具企业上一年度注册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列入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三年由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进行资格审查。 审核通过的,继续保持产教融合企业资格;审核不通过的,不再具有产教融合企业资格。 保留产教融合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列入湖北省产教融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予以认定: 5年内可以再次申请。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者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2、资质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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