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10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涉及“洋垃圾”等问题

日期: 2024-04-14 07:09:10|浏览: 148|编号: 4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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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0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涉及“洋垃圾”等问题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这些案件聚焦人们身边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循环利用。 案件涉及医疗废物、过期药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洋垃圾”等各类固废污染问题,具有覆盖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点。日常生活环境。 。

1.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刚、陈某林、李某芳等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件基本事实】

重庆市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后未受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人为关莫刚。 2018年8月,该公司回收医疗机构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李某芳、陈某林(另案处理)合谋,以高价出售玻璃约1300吨。 320元/吨。 该输液瓶被卖给了北京一家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科技公司,陈某林安排陈某强管理生产。 生产过程中,工人们对混杂的针头、棉签、输液管等废弃物进行检查。 埋葬了。 事发后,埋藏垃圾被挖掘并转移。 经鉴定,该废物为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刚明知李某芳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仍介绍易某林将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存放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芳赚钱。 差价。 2019年1月至3月,李某芳聘请工人对购买的瓶盖进行分离、筛选、清洗。 清洗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到环境中,筛选后的针头、棉签等废弃物堆放在厂内。 事发后,经鉴定,从易某林购买的瓶盖属于危险废物。 经紧急处置,共转移瓶盖等废弃物72.9吨。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企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款20万元; 被告人关某刚、李某芳、陈某林、陈某强、易某林等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二年两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管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 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传染性、传染性等危害。 特别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加大的形势下,非法处置不仅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 本案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绝不纵容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有助于警示相关上下游医疗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发生事故。 处置不当会造成公共健康风险。

二、谢司徒、谢陈、谢陈等人非法倾倒有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王某举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工业固体危害物。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 23067吨废浸渣(以下简称浸渣)交给无相关资质的司徒旭、司徒谢进行非法处置,成本为每吨318元。 司徒旭旭、司徒谢随后将上述浸出渣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陈某峰等人,运往广东省恩平市、江门市新会区、鹤山市、阳江市、广西滕县等地。分别为壮族自治区。 其他地方违法处置的。 李某贤受陈某峰指使,组织车辆和司机将4700余吨浸渣运至恩平市东城镇一家砖厂和新会区沙堆镇一家砖厂非法倾倒。

【裁判结果】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司徒旭、司徒谢、陈峰、李贤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四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他们还被罚款,违法所得被追缴、没收。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处置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工业固体危险废物的刑事案件。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经济推力,也是当下热门的环保产业。 电池材料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如果因违规处置造成污染,将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环保初衷背道而驰。目的。 本案涉及的固体废物数量巨大、剧毒、污染区域跨越两省多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参考被告从业经历中体现的正常行为。 认知层面: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应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害、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有一定的认识,有义务核实和了解。 该案的处理,不仅有利于防范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促进环保产业绿色健康发展,而且对交通运输经营者具有警示和震慑作用。非法运输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 。

3.山西生化制药公司田某坡等人非法处置过期药品造成环境污染案

【案件基本事实】

山西某生化制药公司拥有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等。2019年7月,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十余种药品过期,需得到及时处理。 田某坡作为实际控制人,明知过期药品需无害化处理,但仍决定私自倾倒、处置过期药品,并于2019年7月3日让公司工作人员严某德、吕某驾车驾车分别。 该批过期药品已运至太原市小店区倾倒处置。 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3217.672公斤。 还查明,涉案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 202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发布材料称,倾倒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没有损坏,也没有与土地或其他资源直接接触。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山西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余,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田某坡是对被告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决定、安排公司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被告人颜某、卢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款5万元; 判处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严某德、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处置过期药品引发的刑事案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无效、变质、不合格、过期、伪劣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名录》中列出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调节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药物)以及《医用有毒药品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有毒中药均属于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药品中的成分散落时极易造成污染。在日常生活中,对过期药品的危害以及如何处理等问题认识不足,过期药品常常被当作普通生活垃圾丢弃,对土壤、水资源等造成污染。本案的通报,有利于警示公众履行减少生活垃圾源头和依法分类的法律义务,促进建立畅通的过期药品回收渠道,减少过期药品的乱扔、倾倒、焚烧。药品,引导全民参与、全民参与。 人们采取行动,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4.句容市后白镇村委会袁某正等人非法填埋废酸、废油等污染环境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6月,胡某福与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一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建厂,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 后来因债务问题停产。 该厂长期无人看管,储存设施老化,厂内废酸、废油脂外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引发附近村民多起投诉举报。 2017年3月,环保部门和专业机构到现场调查情况,对厂内废酸、废油脂量进行了初步估算。 总重量约80吨,所需处置费用约100万元。 2017年12月11日,村委会主任袁某正提议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在上述厂区挖坑掩埋露天垃圾。 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庭院外挖坑,将原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满。将水泥磨入坑中。 事发后,坑内挖出废酸、废油脂、油土700余吨,当地人民政府花费670万余元紧急处置。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村委会犯环境污染罪,判处罚款10万元; 被告人袁某,系政治犯,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年,并处罚款6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被缓刑执行期间,禁止从事与污水排放、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经营活动。 判决已生效。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引发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止散落、防止流失、防止泄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撒危险废物。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要不断提高环境意识和法制水平,带头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促进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环境。 本案中,村委会及袁某正等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吸取了深刻的教训,起到了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 法院在量刑的同时,还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与污水排放、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经营活动。 这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正义理念,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5、张某伟、张某猛、蒋某、康某辉等人非法倾倒污染环境废物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日,张某伟在河北正定县某村西的废塑料颗粒加工厂处置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废旧物资。省。 他们与张某萌一起联系了无营业手续的康某伟(另案处理),并以800元/车的价格进行了处置。 随后,康某伟要求江某提供倾倒场地,价格为每辆车200元。 康某伟纠集康某辉将6车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至井陉县孙庄乡一村北渗坑内。 非法倾倒的第7天,汽车被扣押。 随后,公安机关再次将危险废物拾取并交给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张某伟支付了相关处置费用。 经鉴定,倾倒垃圾和查获的车辆垃圾均为危险废物,共计3.99吨。

【裁判结果】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伟、张猛、姜某、康某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 鉴于四被告人倾倒固体废物量不足3吨,在案发后,均认罪接受处罚,并积极履行修复义务。 张某伟、张某猛、蒋某、康某辉犯环境污染罪,判处十个月以上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收入。 除江某系累犯外,其他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判决已生效。

【典型含义】

本案系一起非法倾倒废弃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废塑料、废油布、废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中比较常见,其对环境的污染很容易被忽视。 特别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废塑料、废篷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的企业,一定要对此有清醒认识,依法合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和公众妥善处置日常生活中常见固体废物,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促进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 同时,审理本案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行为人的行为刚刚达到刑事责任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足额赔偿损失,积极恢复生态环境的。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 ,不予追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确实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后续主动履行环境恢复义务被视为从宽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恢复性司法。 这一理念有助于及时有效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六、陈某勤等人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案件基本事实】

陈某琴伙同林某艳、蒋某国,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在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一村山码头建设危险废物堆放场。 在任何有污染防治措施的焚烧炉中,废电路板、废电线以及与废电路板混合的“水泥球”等电子垃圾直接入炉焚烧,提取含有铜、金、银等金属的金属锭。 经认定,此类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没有环保措施的直接焚烧方法,对空气、水和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 陈某琴等人在明知该处理点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仍从各地收集大量废电路板等电子废物,送往非法经营场所。处理点进行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勤等13人犯环境污染罪,判处五年零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违法所得没收追缴。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因电子垃圾焚烧引发的刑事案件。 具有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电子垃圾逐渐成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的拆解、利用、处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收购、处置、冶炼等犯罪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非法冶炼电子废物的利润链,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 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推动电子废物依法有序回收,促进物资回收再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彰显司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七、朱某非法贮存、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一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未取得垃圾消耗资质,违规收集、倾倒未经许可的垃圾。 。 处置后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随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测算,朱某非法收集、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严重污染环境。 有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行处理,产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共计3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收集、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环境污染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已生效。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收集、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引发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明确规定分类、运输、加工、回收和其他处置生活垃圾处理步骤。 实践中,生活垃圾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倾倒、处置的情况时有发生。 往往由于管理不及时,久而久之,造成空气、水、土壤等不同程度的污染。 该案的审理,不仅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对无资质擅自收集、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公众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认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 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关爱。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理公司、宁波高新区某贸易公司黄婷、薛某走私“洋垃圾”污染环境。

【案件基本事实】

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东联系黄某亭,想采购进口含铜固废。 黄某亭为此联系了宁波高新区一家贸易公司和薛某。 薛组织某国一批138.66吨铜污泥。 宁波高新区某贸易公司以铜矿石名义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并以“前总货单222”形式传真进口信息。 通知郎溪某固废处理公司。 经确认后,黄某亭在上海口岸进行了进口报关。 随后,该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扣押,滞留在港区,无法退回。 经鉴定,涉案铜污泥含有大量重金属,需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处置费用105.37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在本案诉讼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已对宁波高新区一家贸易公司黄挺、薛因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罪提起刑事起诉。 。 宁波高新区某贸易公司、黄阿法院、薛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郎溪某固废处理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人明知铜泥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相互商议、配合,非法进口、购买境外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风险和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判处四被告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泥)处置费105.37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走私“洋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固体废物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并处50万元罚款。 处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应当与进口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回、处置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洋垃圾”的打击力度,出台一系列制度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但迫于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不少不法分子仍然铤而走险,从国外进口洋垃圾。 进口“洋垃圾”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本案中,在进口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负责”的原则,有效震慑了潜在违法行为。并同时明确违法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司法对于全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明确态度。

9. 绿色环境保护协会的公共利益诉讼案件,针对温特亚县,Hu 和其他人的废油回收和再利用加工厂的非法倾倒,以污染环境的废物残留物

【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成立了青型县的废油回收和加工厂,并获得了Hu 名称的个人工业和商业业务许可证。 但是,该工厂实际上是由包括胡穆奎恩(Hu )在内的十三人的合作伙伴关系经营的。 该工厂在没有获得危险的废物操作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废物矿物油作为主要原材料,并通过“当地精炼”方法,随意排放废气,并将燃烧的煤渣和废物残留物的混合物通过“当地精炼”方法非法精制的非标准柴油在工厂周围的土壤中,受到严重污染。 据确定,废物残留物的倾倒导致1,732.5立方米的土壤污染,其中622.5立方米的土壤需要工程维修,成本为371,400元。 此外,金蒂安县和胡穆昆的废油回收和加工厂和其他人在2019年7月向环境保护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账户支付了138万元人民币,以处理所涉及的污染物。

【裁判结果】

在中间人民法院调解了利苏伊市省省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他认识到,付费的138万元被用于处置案件中所涉及的污染物,其余328,700元被偿还该案中涉及的土壤修复项目成本和土壤。 剩余的生态薪酬费用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天内由每个被告支付。

【典型含义】

此案是一项民事公共利益诉讼案件,涉及由于废物残留物非法倾倒而造成的环境污染。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修复固体废物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的紧迫性,积极发挥其司法职能,并组织了多次现场检查和讨论。 在充分意识到原告的所有主张并获得了各方的同意之后,法院动员了各种主题的热情,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并实现政府,法院,检察官,社会,社会,社会,社会,诉讼和共同治理的共同参与,共同合作和共同治理群体和侵权者,以便可以以最快的方式降低恢复项目和生态薪酬成本的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为连续的污染修复工作提供保证,并及时有效地恢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解决争议。

10. Xi'an铁路运输采购和省新区的管理诉讼案件之间未能履行环境监督责任的管理委员会

【案件基本事实】

交战国家时期的 废墟位于省的 New ,总面积超过300,000平方米。 因为在旺伊宫遗址的保护区域内的东西沟中有大量的建筑废物,所以埋在沟渠南侧的建筑废物约为30,000立方米,建筑废物埋在沟渠的西北侧约为6,000立方米。 它不仅污染了周围的生态环境,还损害了文化文物保护单位。 习近铁路运输采购方提起了行政的公共利益诉讼,理由是省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未能履行其环境监督职责。 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监督下,管理委员会邀请环境保护专家和文化文物保护专家对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委托机构具有相关资格,以完成土壤分析和对所涉及的土地的调查,并根据专家意见制定了“ ”。 “针对网站的特殊补救措施的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计划,管理委员会担任领导者,并组织职能部门,例如文化文物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安全部门和分区办公室“清除,运输,填充和恢复”。 清洁和补救将根据“绿色”程序进行,以便可以改善当地环境,并可以从根本上控制灰尘污染。 西安铁路运输公司(Xi'an )认为,其主张已得到履行,因此撤回了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次案件裁定,管理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删除并翻新了建筑浪费,消除了文化遗物保护的潜在危险,有效地保护了该地点本身,并实现了预期的目标。 习近铁路运输采购官撤回起诉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的生产者有关在采购公共利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第24条。在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期间,被告纠正非法行为或根据法律履行其职责,如果人民的检察官由于其职责而撤回了起诉,并且人民的征收法院应撤回检察官。批准的规则”,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允许西安铁路运输采购撤回起诉。

【典型含义】

此案是由行政机构未能履行环境监督职责而导致的行政公共利益诉讼案件。 行政公共利益诉讼的目的是敦促行政机构积极并正确履行其法定义务,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的环境权利和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将大量的建筑废物埋葬在旺田废墟的保护区域内,这不仅污染了周围的生态环境,而且还影响了废墟中文化遗物的保护。 为了适当保护文化遗物并改善环境,人民法院在案件听证会上积极扩展其司法职能,并促进行政机构的积极行动。 通过现场调查,与专家协商,计划的确定,多党的联系,集中式纠正,现场接受和其他程序,它实现了诉讼的目的是有效地管理环境,消除了对文化文物的潜在危险并保护该地点本身,有效地保护文化文化的生态环境,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的多维共跨境的积极作用,并实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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