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镍合金氢化催化剂 【华安HSE问答】(第88期 )关键词:爆炸特性化学品、班组交接、氨水重大危险源

日期: 2024-04-14 18:10:17|浏览: 93|编号: 4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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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镍合金氢化催化剂 【华安HSE问答】(第88期 )关键词:爆炸特性化学品、班组交接、氨水重大危险

【问题26】团队交接时经理必须参加吗?

【答】企业可以在自己的交接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果团队交接包括团队安全活动,则要求管理者每月至少参加两次团队安全活动。

依据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管理指南》(四)流程操作管理 6、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遵循工艺参数操作; 2)按规定进行巡检,并有操作记录;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安全标准化方面也有相关要求。

依据二: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标准(试行)

以供参考!

【问题27】400m3氨水(含20%氨)是否构成主要危险源?

【答】否,氨(2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认定范围。

溶液/氨水[含氨>10%]属《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第35号危险化学品。危险类别为:皮肤腐蚀/刺激,1B类;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1 类; 特定靶器官毒性 - 单次接触,第 3 类(呼吸道刺激);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 急性危害,类别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和方法。 标准表1和表2分别规定了不同危险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均构成重大危险。 来源临界量,而氨(含氨20%)虽然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列出的危险化学品,但该产品并未直接列入GB 18218表1中,且其危险类别(对人体的急性毒性水平)未纳入表2。经分析,氨(20%)不纳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认定范围。 以供参考!

【问题28】液体硝酸铵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其临界量是多少?

【答】由于问题中液体硝酸铵的成分和可燃物不清楚,考虑按照工信部颁布的《硝酸铵溶液》(HG/T 4263-2013)中硝酸铵溶液的技术要求信息技术:硝酸铵质量分数65%~95%,pH(10%硝酸铵溶液)4.5~7.0,燃烧残渣质量分数≤0.05%。

1、《硝酸铵溶液》(HG/T 4263-2013)规定其安全标志为“氧化性物质”;

2、《硝酸铵物质危险特性分类方法》(GB/T 29879-2013)将硝酸铵质量分数>80%、易燃物质量分数的热浓硝酸铵溶液划分为危险品类别。 >0.2% 的物质归入类别 5.1 氧化物质。

3、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可知,硝酸铵【含可燃物≤0.2%】和硝酸铵化肥【含可燃物≤0.4%】属于氧化性固体,第3类。

因此,作者认为硝酸铵溶液[硝酸铵质量分数65%~95%,pH(10%硝酸铵溶液)4.5~7.0,灼烧残渣质量分数≤0.05%]可归为氧化性固/液,类别3、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表2规定的200t临界量,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对硝酸铵溶液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综合判断该产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来源鉴别》(GB 18218-2018)进行鉴别。供参考!

【问题29】焦化厂粗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是多少?

【答】50吨。

依据一:原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编号为167。 物理危险类别为易燃液体,类别 2。

依据2:苯(含粗苯)是《第一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三[2011]95号)中列入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危险信息如下:

【燃烧爆炸危险】高度易燃,蒸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或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蒸气比空气重,可以在较低的高度传播到相当远的距离。 遇到火源时会着火、回火、爆炸。

【健康危害】吸入高浓度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引起急性中毒; 长期接触苯会损害造血系统,引起白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严重时会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 可引起白血病。 具有生殖毒性。 皮肤病变包括脱脂、干燥、干裂、皮炎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6 mg/m3; PC-STEL(短时间暴露允许浓度):10 mg/m3。

IARC:已确认的人类致癌物。

依据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表1中,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苯(纯苯)临界量为50t。

依据四:粗苯和苯(纯苯)分别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中编号为167和49的危险化学品,其危害类别一致。

笔者认为,焦化厂的粗苯是煤热解产生的粗煤气中的产物之一。 焦炉煤气脱氨后回收的苯系化合物主要含有苯。 《第一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三[2011]95号)也将苯及粗苯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即苯和粗苯的危害基本相同。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认定原则。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原料临界量参见GB 18218表1,值为50t。 以供参考!

[问题30] 30%丙烯酰胺溶液属于危险化学品吗?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丙烯酰胺属于危险化学品,编号为154,主要危险说明包括H372、H340、H350、H317、H319、H361、H315等,30 % 丙烯酰胺溶液 未包含在目录中。

其次,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2015年版)(试行)》(安监办关三[2015]80号),主要成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学物质,其主要成分的质量比或者总体积比不低于70%的混合物,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30%丙烯酰胺溶液是水和丙烯酰胺的混合物,危险化学品丙烯酰胺成分仅为30%。 即使据此,也无法判定30%丙烯酰胺溶液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因此,在明确30%丙烯酰胺溶液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后,应根据《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该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如果产品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不明确,则应对其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进行识别,并根据识别结果综合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以供参考!

【问题31】27.5%过氧化氢的火灾危险类别属于A类吗?

【答】27​​.5%过氧化氢火灾危险类别属B类。

依据1:物质的火灾危险类别主要根据其物理危险性来确定。 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局关三[2015]80号)中,不同浓度过氧化氢的物理危害如下:①含量≥60%:氧化性液体,1类; ② 20%≤含量<60%:氧化性液体,2类; ③ 8%≤含量<20%:氧化性液体,第3类。

即27.5%过氧化氢的物理危险类别为氧化性液体,类别2。

依据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GB 30000.14-2013)附录D对氧化性液体的危害描述如下:

氧化性液体类别1: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 是一种强氧化剂;

氧化性液体类别 2 和 3:可能加剧燃烧; 是氧化剂。

即27.5%过氧化氢的危害描述为:可能加剧燃烧; 它是一种氧化剂。

依据三: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GB 6944-2012)第4.6.3.2条,危险类别为“氧化性液体第二类”的物品包装类别划为第二类。

依据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中,20%~60%的过氧化氢具有氧化性,危险分类为5.1级,包装为II类。

依据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条。 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第(一)条第二款,乙类储存物品的分类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第二类氧化剂。 以供参考!

【问题32】16种爆炸性化学品的定义从何而来?

【答】2019年4月27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化学工业安全环保提升方案》 ”(苏办[2019]96号),2019年6月4日,江苏省化学工业安全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方案》中爆炸性化学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化工行业安全环保提升工作细化要求的通知》(苏化办〔2019〕3号)。

《通知》对爆炸性化学品名称进行了解释:是指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过氧乙酸、过氧化甲酮、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过氧化物。 (2) 苯甲酰、硝基纤维素、硝酸胍、过苯甲酸叔丁酯、硝基胍、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2,2´-偶氮二十六化学品,包括异丁腈、偶氮二异庚腈、硝化甘油、硝基苯和硝酸铵。 但江苏省应急厅于2021年3月6日发文(苏急函[2021]50号),江苏省化工安全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3月17日发文(苏应急函[2021]50号)华政办[2021]11号),对爆炸性化学品范围进行了调整。 从此,不再有“16种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一词。 以供参考!

【问题33】加氢催化剂雷尼镍属于危险化学品吗?

【具体问题】加氢过程测试中使用的催化剂雷尼镍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中编号为1378的危险化学品——铝镍合金加氢催化剂?

【答】属于。 以供参考!

参考化学百科信息:铝镍合金加氢催化剂,又称雷尼镍,属危险化学品。 铝镍合金催化剂_化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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