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土壤函[2017]435号关于征求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

日期: 2024-04-15 02:06:00|浏览: 91|编号: 4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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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土壤函[2017]435号关于征求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

宁环土函[2017]435号

关于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意见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目前,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计划产生含镍废催化剂(HW46、900-037-46)危险废物570吨、含氧化铝废催化剂(HW50、251-019-50)148吨、含氧化铝废催化剂(HW50、251-019-50)160吨。吨含铁废物。 废催化剂(HW50、261-167-50)、废活性炭(HW49、900-039-49)112吨委托贵州尉氏县宏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利用。 垃圾拟通过公路运输转运,共40批次转运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转移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取得经固体废物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 现征求您的意见,请贵局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和使用能力,是否存在未整改的与转让相关的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同意尉氏县宏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意见。有限公司接收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生产的产品。 如有上述危险废物,请及时来信至我处。

联系人:李彦明 联系电话:-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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