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贮存处置工业固废?附详细注意事项!!

日期: 2024-04-15 13:05:06|浏览: 114|编号: 4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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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贮存处置工业固废?附详细注意事项!!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行业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无害固体废物。 其贮存场所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并采取防尘、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对外部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近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滨海镇某企业固废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处露天污泥堆放场。 经查,堆放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面积约25平方米,地面未硬化。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展开调查。 该公司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拟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防止散落、流失、渗漏的措施。 不采取泄漏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散落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撒撒、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七项所列行为的,处所需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主要包括:服装、制鞋、鞋材加工厂生产的布碎布、皮革边角料、海绵边角料; 注塑厂产生的废塑料; 五金厂生产的废金属; 以及废纸屑、废胶带、废木片等不可回收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处置。 国家鼓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分回收利用。

贮存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2、堆放场、填埋场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意见确定。

三、堆放场、填埋场不得设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4、堆放场和垃圾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受自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的区域以及湿地。

五、蓄水场和垃圾填埋场不得设在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滩涂、岸坡以及国家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以及当地的长期计划。 之内。

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回填不适用上述选址规定。

贮存场所和垃圾填埋场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1.根据建设、运营、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的不同,堆放场、垃圾填埋场分为一类场地和二类场地。

2、堆放场、垃圾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一遇不低于50年的洪水位进行设计,除非国家标准有更高要求。

3、贮存场所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下列单位:

a)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及排水系统;

b) 雨污分流系统;

c) 分析测试和环境监测系统;

d) 公共工程及配套设施;

e) 地下水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4、堆放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方案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并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也可使用作为建设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5、施工完毕后,堆放场、垃圾填埋场应保存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以及所有材料的现场和实验室检测报告。 使用高密度聚乙烯薄膜作为合成衬里的储存场和垃圾填埋场还应提交人工防渗衬里完整性检测报告。 上述材料连同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6、贮存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相应贮存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要求。

七、贮存场所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外,其设计、建设、运行和关闭还应当符合有关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8、与生活垃圾类似且有机物含量超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直接贮存、填埋处置应符合GB 16889的要求。

I 类现场技术要求

1、当天然基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 cm/s且厚度不小于0.75 m时,可采用天然基层作为防渗衬砌。

2、当天然基层不能满足第1条防渗要求时,可采用具有同等或以上防水效果的改性压实粘土衬砌或其他材料防渗衬砌,其防渗性能应符合规定。至少与防渗衬里相当。 天然基层,系数为1.0×10-5 cm/s,厚度为0.75 m。

II类现场技术要求

1、二类场所宜采用单层人工复合衬砌作为防渗衬砌,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a) 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高密度聚乙烯薄膜,并符合GB/T 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如采用其他合成材料,其防渗性能为至少相当于1.5毫米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b) 粘土衬砌厚度不应小于0.75 m,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 cm/s。 当采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砌材料时,应具有同等或更高的防水效果。

2、二类场地基础层表面应距地下水位年最高水位1.5m以上。 当场地基础层表面距地下水位年最高水位小于1.5m时,宜修建地下水排水系统。 地下水排水系统应保证二类场地运营期间地下水位保持在基础层表面以下1.5m以下。

3、二级场所应设置渗漏监测系统,监测防渗衬砌的完整性。 渗漏监测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防渗衬管渗漏监测设备和地下水监测井。

4、合成衬砌、渗滤液收集和排水系统的施工不应造成粘土衬砌的损坏。

储存和填埋操作要求

1.储存场、垃圾填埋场投入运营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应急预案中专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章节,说明各种可能出现的环境突发事件情景和应急响应。 措施。

2、贮存场、垃圾填埋场应制定运行计划,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在岗培训。

三、堆放场、垃圾填埋场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归档,并永久保存。 档案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选址、勘察、征地、设计、施工、环评、验收资料;

b) 废物的来源、类型、污染特征、数量、贮存或者填埋地点等信息;

c)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d) 记录渗滤液和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和工艺水处理设备的工艺参数和处理效果数据;

e) 关闭和关闭后管理信息;

f) 环境监测和应急响应数据。

4、贮存场、垃圾填埋场的环保图形标志应符合GB 15562.2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5、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尾矿库应采取均匀排矿、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

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 堆放场、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收集处理,符合GB 8978的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执行相应标准。

6.2 贮存场、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GB 16297中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6.3 贮存场、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GB 12348、GB 14554的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01

环境影响评价

《固体废物法》第十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02

环保独立验收

《固体废物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并向市政府公开。民众。

03

储存地点

《固体废物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止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散落。

04

系统账本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准确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追溯和查询,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05

排污许可证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委托

01

校长的核实责任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验证受委托人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02

双方强制签订合同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03

受托方的报告义务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告知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企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运输、利用和处置条件。 废物单位。

04

连带责任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与受委托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01

省内利用、储存和处置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02

跨省储存处置

《固体废物法》第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固体废物移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03

跨省使用

《固体废物法》第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使用的,应当报告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体废物移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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