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首宗!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电镀污水,立即收监二个月

日期: 2024-04-21 03:14:22|浏览: 128|编号: 5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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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首宗!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电镀污水,立即收监二个月

昨天上午,云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陶某某是郁南县松桂镇一家金属表面处理厂的法定代表人。 他明知临时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将厂房、营业执照等租赁给某工厂生产经营。 收取租金,继续雇人处理污水,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电镀污水。

2014年7月29日,云浮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该工厂时,发现该工厂排放的电镀废水疑似超标,并于当天展开全面调查。 经监测,被告陶某向某厂租赁的电镀车间排放口总镍超标33.6倍,六价铬超标97倍,总铬超标31.7倍; 废水综合处理设施总出口总镍超标26.4倍,总铬超标31.7倍。 铬超标2.12倍,铜总量超标44.6倍,远远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审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为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镍、铬、铜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拘留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立即被关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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