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4-04-23 11:08:48|浏览: 99|编号: 5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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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的通知

(2007年7月30日国发〔2007〕5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28号) 15号文提出,为切实加强政府机关节能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并在积极推动的基础上,政府机关优先采购节能(含节水)产品,选择一些节能效果显着、性能相对成熟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源消耗水平,在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发挥了良好作用。 ——全社会节约趋势。 引导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认识不够、措施配套不够、工作力度不够,政府机关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还较低。 目前,政府机构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能耗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节能潜力巨大。 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严格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模范节能工作。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要求的有力举措。 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消耗水平、节省财政资金,而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从短期来看,使用节能产品可能会增加一次性投资,但从长远来看,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的重要性,增强落实制度的意识,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机关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符合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节能效果、绩效等。促进政府机构节能、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成本。 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优先采购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引导政府机关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产品的节能要求、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评审标准和方法,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必须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 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具体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偏袒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三、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综合因素选定的例如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度,由中国政府确定。 采购网、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优先购买节能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产品是经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二是产品批量生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三是产品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要求。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强制采购的确定原则是:一是产品用途广泛,适合集中采购,具有良好的规模效益; 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较为显着; 三、产品供应 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保证产品充分竞争,采购商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根据上述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修订公布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能源优先采购的基础上组织采购节能产品。 ——近年来开展的节能产品。

四、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是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制定、公布和调整机制,确保制度完备、范围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科学,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公开、公平、公正。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宣传制度。 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确实宣告不合格的产品将不列入采购清单。 建立举报制度、奖惩制度,明确举报方式、受理机构和奖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和任务,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落实。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要完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信息数据统计发布,及时了解采购工作进展。 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 要督促进入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节能等性能并且质量持续稳定。 质检总局要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 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有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对列入政府优先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强制采购清单。 对不能继续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暂停该生产企业的使用直至吊销认证证书,并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采购的处罚力度。 对未按照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改正。 采购单位拒不改正的,财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拨付采购资金;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属于政府采购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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