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镍废水 宁乡鸿宇搬迁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日期: 2024-04-24 08:08:55|浏览: 89|编号: 5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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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 宁乡鸿宇搬迁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听证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下列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决定提出听证申请项目。

项目名

宁乡宏宇搬迁技改项目

工地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公路以北、潭津路以南、中建科技以西

施工单位

宁乡县宏宇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朗润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宁乡县宏宇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拟投资2.71亿元,在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公路以北、潭津路以南的异地地点建设“宁乡宏宇搬迁技改项目”,以及中国建筑科技西部。 公司现有位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景园路的电镀生产线于2009年获得原省环保厅批准(湘环评[2009]6号),并于2009年完成了三项同时环保验收。 2012年(湘环评[2012]76号)。 2018年,因重庆长沙高铁项目建设经过现有厂区,项目需要搬迁异地建设。 搬迁项目选址位于宁乡经济开发区调整扩容片区发展方向区域内。 目前,宁乡经济开发区正在开展调整扩容片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搬迁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电镀区年生产能力由搬迁前的34万平方米增加到40万平方米(新增镀锡6万平方米),其中镀硬铬10万平方米、镀锌21万平方米、化学镀镍1万平方米、化学镀镍5000平方米、塑料电镀15000平方米、6万平方米镀锡线,18条生产线,其中镀硬铬线4条,镀锌线4条,化学镀镍线1条,化学镀镍线2条,塑料线1条,镀锡线6条。 搬迁后,提升电镀线自动化水平,安装在线废水回用装置,减少电镀废水产生量,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减少电镀废水排放量,实现增产而不增加污染。 搬迁后,原有生产设备将全部淘汰、拆除。

根据湖南朗润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析结论和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面积调整扩容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将按照报告所列的性质、规模、选址、生产工艺等进行建设和运营,严格落实各项生态文明建设。报批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在保证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减轻和控制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我部门拟同意该项目建设。

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止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一)在建设单位和园区管委会认真履行承诺前,宁乡经济开发区本轮调整扩区工作完成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期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时期。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工厂整条电镀生产线配备在线废水回用装置,提高废水回用率,减少电镀废水排放。 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水分流”,保证厂区各类工艺废水的分类定质收集以及厂区各类工艺废水预处理设施和废水综合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全厂含铬废水(电镀含铬废水、镀锌钝化含铬废水、塑料粗化含铬废水、铬酸雾净化废水、镀铬滤棉清洗废水)进入含铬废水预处理设施; 电镀含镍废水(电镀含镍废水、电镀镍滤棉洗涤废水)进入电镀镍含镍废水预处理设施; 化学镍含镍废水(化学镍含镍废水、化学镍滤棉洗涤废水)进入化学镍含镍废水预处理设施。 处理设施; 含铬、镍预处理设施车间出口一级污染物必须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表2的要求。 各类生产工艺废水经过预处理后,将尽可能进入相应的中水系统。 剩余部分及辅助生产废水进入厂区废水综合处理站进行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和《污水》表2标准。 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2015)B级标准并满足宁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进水水质要求及回用水厂则进入宁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厂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宁乡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厂进行处理。本项目排放废水最终排入渭水,含铬废水预处理系统出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为流量、总铬、六价铬。安装在化学镍废水预处理系统出口处,监测指标为流量和总镍; 电镀镍废水预处理系统出口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为流量和总镍; 全厂主出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指标流量、pH、COD、氨氮进行监测,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实现数据传输。

(四)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要求进行有组织的工艺废气处理,每条排气管道高度满足环评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本项目对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镀铬线铬酸雾废气采用两级喷淋塔冷凝回收法处理后由25米排气管排出; 镀锌线氯化氢废气采用两级碱喷淋塔吸收法处理后由25米排气管排出; 镍丝的氯化氢、氮氧化物、氨废气采用一级碱喷淋塔吸收法处理后由25米排气管排出; 镀锡线VOCs、硫酸雾、氯化氢废气采用一级碱喷淋塔吸收法处理。 然后从25米排气管排出; 塑料线排出的铬酸雾废气采用两级喷淋塔冷凝回收法处理后由25米排气管排出。 塑料生产线排出的氯化氢、硫酸雾废气经两级碱喷淋塔吸收。 处理后由25米排气管排出; 有组织铬酸雾、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废气基准排放浓度应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要求,有组织VOCs按《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要求有组织氨和恶臭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的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整体微负压生产线设计。 厂界无组织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规定,无组织氨浓度和厂界恶臭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年)的要求,厂区无组织VOCs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年)的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分区存放工作。 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和2013年修订的单一标准进行建设。 对临时存放仓库内临时存放的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执行调拨单制度,及时移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20年)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降噪、降噪等措施,合理安排设备运行时间,保证厂界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要求。工业企业边界工业企业标准”(-2008)。

(七)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治要求。 厂内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 重点防渗区域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 一般情况下,防渗区域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 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监测水质情况。 一旦地下水监测发现某个地点水质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收集制度,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工厂生产中涉及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运输、贮存、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加强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开展环境风险检查、监测等管理,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工厂设立不少于800立方米的事故池,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设置合理围堰电镀区域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确保事故风险、环保措施失效、控制措施存在漏洞等异常情况下环境风险物质不直接进入周边水体的处理。

(九)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必须及时依法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10)本项目污染物控制指标总量为:废水化学需氧量1.01吨/年、氨氮0.05吨/年、总铬6公斤/年、六价铬1.3公斤/年、总镍1.4公斤/年 废气中氮氧化物0.003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5吨/年,总铬5.1公斤/年,总量指标钠

进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要督促《宁乡宏宇搬迁技改项目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计划》落实情况,确保相关项目纳入替代削减计划排污权将按期削减。

(十一)建设单位拆除原项目时应当编制拆除活动污染防治计划,并严格按照拆除计划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原项目拆除后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开展后续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控制和修复工作。

公众参与

本项目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进行了如下舆情调查:8月10日, 2020年~2020年8月21日 11月21日-11月3日在宁乡县宏宇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网站进行网上公告,2020年10月27日-10月30日在《环球时报》上公告该项目。公示及征集期间,未收到异议。 自2021年7月5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在该厅官方网站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0个工作日,期间未收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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