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件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判解

日期: 2024-04-25 00:16:53|浏览: 109|编号: 5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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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件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判解

编者按:毫无疑问,《刑事审判参考》、《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案例精选》等权威案例集中刊登的案例对控辩庭审判实践具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 本文选取了上述案件中的三十起典型案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形式、单位犯罪问题、已完成未遂行为、诈骗担保贷款、汽车购租、一房两卖等。 、分包和合同欺诈。 从合同诈骗罪的特殊表现、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等十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判决理由。

一、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刘开吉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点

无履行合同能力、伪造虚假条件与他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未实际履行合同、挥霍、挪用取得的财物的,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非法占有行为达到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76集(第646期)

案件基本事实

2005年,被告人刘开吉经人介绍认识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结集乡宜山村村民周宜昌。 经过商量,两人签订了《收购合同》。 刘开吉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元1万元购买周宜昌承包的3700亩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权(林种为防护林、公益林),周宜昌保留7%的股份。 此外,合同还规定,刘开基聘请周宜昌照管林地。 合同签订后,周宜昌将林权转移到刘开吉名下,将林权证交给刘开吉,并多次催促刘开吉支付林木收购款。 然而,刘开吉除了陆续缴纳少量费用外,还不断以各种借口逃避购买。 按合同规定支付林木收购价款。

2005年5月18日,刘开吉委托安徽万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林地进行了评估。 得知该林地属于公益林,刘开吉要求公司将该林地评估为商品经济林。 经评估,公司将该林地评定为商品经济林。 应刘开吉先生的要求,出具了《刘开吉先生侧柏商品经济林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侧柏商品经济林立木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2005年9月1日,刘凯吉注册成立“安徽凯瑞投资有限公司”。 在合肥持林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 刘开吉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非货币出资)。

2006年11月30日,刘凯基将安徽凯瑞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天智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植公司)。 2007年12月2日,变更为“安徽天植木业有限公司”。 2007年1月,刘开吉委托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对3700亩林地进行评估,并将万字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转让给该事务所,并要求该事务所根据该报告出具评估报告。万字研究院,要求评估价值为1亿元人民币。 2007年1月13日,研究所出具了《刘开吉先生侧柏商品经济林资产评估报告》,得出侧柏商品经济林活立木公允价值为7065.52万元。

被告人刘开吉注册公司后,凭林权证、资产评估报告向多家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均未成功。 公司无资金来源、纳税申报及经营活动。

2007年3月,被告刘凯奇以投资为名,前往安徽省六安市野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并对试验区有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领导谎称其在宿县、霍山、肥西等地拥有多处林地,可投资1.2亿元在野集建设18万立方米人造板工厂。 工厂建成后,年可上交利税2700万元,解决就业3000余人,逐步将叶集建设成为华东地区乃至全国最大的木材加工城市。 经过多次讨论,刘开吉于2007年4月19日与野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安徽华录集团通过招标获得建设权。 根据与刘开吉的协议,实验区政府两次挂牌建厂用地。 但刘开基并没有参与竞拍,理由是父亲的病危及自己,而且自己又缺乏资金,所以这块土地没有被拍卖。

7月23日,华录集团应刘开吉的要求交付了150万元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除刘开基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车辆、电脑等设备外,大部分资金均被刘开基提取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消费。 同时,刘开基也多次催促华录集团尽快开工,但华录集团因刘开基从未提供施工条件而没有开工。 2007年9月,刘开吉在没有资金、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与宝业集团湖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五建)签订了6000万元的土建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湖北五建按刘开吉的要求如期进入施工现场,并向天植公司交付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 款项到账后,刘开吉将150万元返还给华鲁集团,剩余款项由其提取。 2008年1月31日,湖北五建公司土建工程完成,刘开吉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货款,给湖北五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开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套取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天植公司成立后,其主要活动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刘开吉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被告人刘开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开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刘开吉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缓刑。 缓刑期间,宣判前发现其存在未证实的合同诈骗罪。 应依法撤销缓刑,两罪并存。 惩罚。 据此,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开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开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罪,其要件必须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

(一)与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凭证作为担保的;

(三)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走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

前四种情况非常明确、具体,比较容易掌握和识别。 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行为往往与前四种情况不一致,这就需要法官根据事实来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方面。 ,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为人是否具备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二)演员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表演能力;

(三)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四)演员签订合同后是否实际履行合同;

(五)行为人如何处理取得的财物,是否有挥霍、挪用、携款潜逃的行为。

本案中,刘开吉以150万元购买了周宜昌名下3700亩防护林的林权。 然而,他无法支付全部森林购买价。 经过周轶璐的再三催促,他只付了20万元左右。 刘开基通过林权变更将大部分林权转移到自己名下,从而控制了林地。 在委托评估机构对林地进行评估时,擅自改变林地公益性性质,指示评估人员将其评估为商品经济林,并要求评估8000万元至1亿元。 应刘开吉的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鉴定报告。 两家评估机构两次评估价值分别为“元”和“7065.52万元”。

在此过程中,刘开基要求评估人员进行偏离事实的评估,构成创造虚假条件; 刘开吉拿着评估报告申请成立公司,然后试图以林权证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但贷款申请多次被公司拒绝,他没有资金来源且不具备履行涉案合同的能力,但刘凯基仍以投资名义前往野集先行区洽谈投资合同。 在洽谈合同时,他谎称自己在其他地方还有林地,罔顾其名下的林地属于防护林,按照法律规定只能进行抚育更新采伐,且大量砍伐。无法进行大规模商业伐木。 该公司在无法履行价值18万元的森林收购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年产18万立方米的木材加工投资协议和价值6000万元的建设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当他们未能兑现承诺时,他们就会找借口。

上述事实反映,其在签订合同时已无履行能力,且事后仍不具备履行能力,但仍欺骗对方,并侵占对方财产,应认定为非法占有; 刘开吉取得湖北物健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肖某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车辆、偿还个人债务,其中大部分资金直接以现金提取。 资金转移后去向不明,无法追回。 这种行为也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因此,刘开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志芬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点

如果委托资金用于消费支出,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或有效担保的,该部分资金应视为非法占有用途。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35集(第271期)

案件基本事实

1997年1月,被告人黄志芬向泉州五中相关人员表示,国债回购业务有回报、无风险,学校的基金会资金可以委托泉州时代规划办(以下简称泉州时代规划办)办理。时代规划办公室)由他管理。 国债回购。 1997年1月28日,被告人黄志芬以时代规划院名义与泉州五中(香港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签订了年收益率14%的委托国债回购业务协议。 被告人黄志芬于同年1月29日至5月13日期间,5次从受托单位提取现金192万元。 随后,被告人黄志芬擅自改变委托目的,将委托资金投入高风险期货交易,蒙受全部损失。 在此期间,被告人黄志芬伪造了两张期货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卡和27张交易划转交割单据,提交委托单位相关人员审查,表明该款项已投入国债回购。并编造利润计算数据,使委托单位相关人员误认为委托资金投资于国债回购。 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

裁判结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黄志芬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志芬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全行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

2、被告人黄志芬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志芬违法所得50万余元,退还泉州五中。

裁判理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志芬擅自变更受托单位192万元,造成损失,使委托款无法追回。 一审有书证和证人证明和质证。 被告人的证言与供述得到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志芬采用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取得国债回购资金委托投资192万元后,擅自改变委托用途。 其中,用于投资期货的140万元人民币因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而无法归还。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认定泉州时代策划办公室主观上非法占有该部分款项; 另50万余元用于泉州时代策划办公室的业务费用,因该公司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有效。 委托资金在担保情况下用于消费支出的,该部分资金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用途。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泉州时代策划办公室非法占有50万元以上受害单位应该算得上是一个巨大的数额。 因此,虽然本案属于1997年单位的行为,是在2016年修改后的刑法施行之前,但根据刑法“老从宽”的规定,被告人黄志芬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合同诈骗罪。 至于时代策划室,考虑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组织为诈骗主体,且时代策划室已被撤销,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余辉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点

1、骗取巨额银行贷款进行高风险期货炒作,并以新贷还旧贷,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目的”?

2、刑法修改后审理的、刑法修改前实施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

3、刑法规定双重处罚制度的单位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否分开?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25集(第169期)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于辉担任上海申兴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申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上海市游乐机电成套事业部(以下简称游乐事业部)负责人。其在担任万通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自1995年11月至1997年6月,指使他人虚构资金用途、伪造资金用途,并以万通公司、休闲事业部名义,先后与受害单位奉新营业部、农行上海分行奉贤县支行签订大量贷款合同中国风信营业所(以下简称“风信营业所”),为上述单位获得贷款130笔,总额超过1.4亿元。 随后,余辉将上述借款用于期货交易及公司日常开支,给受害单位丰新营业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6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上诉人余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定性处理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被告人余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二是被告人余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第二,由于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审理时的法律是1997年刑法,如何正确适用“从宽原则”与旧”。

(一)被告人于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其公司银行贷款的故意。

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金融犯罪案件审理纪要》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即

(一)明知没有偿还能力,骗取巨额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逸的;

(三)肆意挥霍诈骗资金的;

(四)利用诈骗资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跑、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物以避免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进行假破产、假破产以避免返还资金的行为;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且拒不返还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且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行为是欺诈性的。

本案中,被告于辉在其所在单位因经营状况逆转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且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万通公司、休闲事业部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不顾实际损失。能力。 该行获得贷款130笔,总金额超过1.4亿元,用于炒作高风险期货,以新贷还旧贷,最终造成损失超过1760万元。 其行为符合《金融犯罪审判纪要》规定的第一种情况。 由于于辉的行为是公司会议决定的,其行为被认定为企业贷款诈骗罪。

(二)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单位实施公司贷款诈骗罪,不能构成诈骗罪,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诈骗罪。

(三)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单位不能犯贷款诈骗罪。 但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并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行双重处罚制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根据“旧事从轻”的原则,刑法修改前实施的单位贷款诈骗罪,在刑法修改后审理的,单位不能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以单位合同诈骗罪追究有关自然人的罪。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余辉及其负责的万通公司及康体事业部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实施企业贷款诈骗罪。 其中,万通公司、休闲经营部不能以犯罪论处,对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余辉,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对单位不予起诉,人民法院按照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对于辉定罪量刑正确。

4 陆峰合同诈骗案

裁判要点

如果有人在没有工程建设能力的情况下仍与多家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并以此为由骗取工程押金和保证金的公司,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

案例来源

《中国审判案件概况(2014年刑事审判案件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42-146页

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11月,恒鼎公司向汽车城实业公司租赁上海市嘉定区外岗镇曲门路339号、359号、369号商铺,用于建设上海王艺生活广场。 随后,被告人恒鼎公司经理卢峰在明知无力建设上海王艺生活广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至9月与多家公司就瞿门路369号商铺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协议。 。 ,并以此为借口骗取上述公司的项目保证金及押金共计44.5万元。 当受害人多次索要钱财时,被告人陆峰以不接电话为由拒绝退钱,并搬迁了办公室。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峰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巨额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陆峰犯合同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陆峰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刑法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是判断标准以返还财物的意图为依据; 其次,判断标准以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依据; 三是以非法占有时间长短为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不能用某一方面的简单客观表现来评价和衡量。 应结合诸多客观因素,通过以下“三看”进行综合判断:

1、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也无意履行合同,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且取得财物后挥霍或者逃跑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检查演员是否履行了合同。 合同是否履行直接体现了行为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诚意,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客观依据。

3、看肇事者随后的态度。 演员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努力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但因自己暂时的过失、意外事故等主观或客观原因丧失履行合同能力,同时表示愿意履行合同的;事后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认定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在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财物后采取消极态度或主动失去联系等方式逃避履行合同,则可以体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陆峰的供述、被害人张金忠、阙桂友、陈立林的供述以及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均证实陆峰于8月5日、8月26日与承包商进行过沟通,分别为2011年9月30日。 张锦忠、阙贵友、陈立林签订了上海市嘉定区外岗镇瞿门路369号商铺装修工程合同。 三份装修工程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范围、工程价格相同,履行时间和期限相近。 陆峰明知上述合同无法履行,并向承包商隐瞒了恒鼎公司不具备相应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 两个月内,他将装修工程同时授予三个承包商,并互相骗取巨额工程保修金。 将公司的办公室房屋从上海的 Road 333号巷333号搬到未通知承包商的情况下,并使用诸如承包商要求履行合同履行并要求付款的方法,他的行为与合同欺诈犯罪。 构成特征应因合同欺诈而被定罪和惩罚。

2.合同欺诈罪中“合同”的表现

5秒合同欺诈案

裁判要点

如何在合同欺诈罪中定义“合同”的范围? 关于这里的“合同”,我们认为应该特别理解并与合同欺诈犯罪和立法目的的侵权对象一起掌握。 在定义合同欺诈罪的合同范围时,我们不应坚持合同的形式。 当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使是口头合同,只要它发生在生产和商业领域并违反市场秩序,也应该做同样的事情。 因合同欺诈而被定罪和惩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39集(第308号)

基本案例事实

2000年11月30日,从事包装服务业务的被告歌曲(车站。 那天,被告歌曲就特定内容(例如运输机构,人工成本和绩效方法)达成了口头协议。 第二天,被告歌曲在Conba 的人员陪同下,将第一批药物从Conba 的制药仓库运到火车站货运场,将它们装载到容器中,并将其锁定。 康湾公司(Kang Enbai )的人员离开后,宋将钥匙交给了李(搬运工),并指示李卸下并隐藏139批毒品。 然后继续遵守寄售程序,并按照商定将剩余的药物运送到杭州。 三天后,歌曲使用相同的方法没收了8种药物。 被告歌曲戴明()两次欺骗了147种药物,价值超过200,000元。 被告歌曲戴明()卖掉了被夺取的药品,并以被盗的钱逃离,浪费了所有被盗的钱。

裁判结果

沉阳铁路运输法院裁定,被告歌曲的目的是非法拥有的,在合同签署和履行期间接受了另一方支付的商品,然后逃脱了,欺骗了大量财产。 他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罪。 被告歌曲因法律而被定罪犯有合同欺诈罪,并被判处13年徒刑,并罚款100,000元人民币。

裁判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从事包装服务业务的被告歌曲,受害者公司Kang Enbai 口头同意支付寄售费用,这是一项市场交易,并满足了本质的要求合同欺诈罪的合同。 其次,此案中涉及的口头合同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具有基本合同要素,例如特定主题,绩效方法,劳动费用等,并且合同实际上是部分执行的。 结合以前的托运合作关系,两方之间的关系足以证明合同是口头合同的实际存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口头合同确定为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是正确的。

6例合同欺诈案件

裁判要点

以签署“顾问雇用协议”出国欺骗他人的钱的法案构成了合同欺诈罪。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第457号)

基本案例事实

1996年5月,被告Zong 与 Co. Ltd.的负责人Han 进行了谈判(以下称为 ),并签订了 提供海外签证咨询服务。 同年7月,Zong 分别与Zhan Jie和Zhang Wei签署了“顾问参与协议”,以向他们申请海外签证,并收取30,000元人民币。 同年8月,Zong 注册并建立了 Zone Co.,Ltd。(以下称为 ),他的女友Liu Wei是法律代表。 该公司代表该公司指控Zhao Hui,Yang ,Gao ,Kong ,Liang ,Wang ,Li ,Li ,Li 和其他人在海外签证费用219,600和USD 6,500。 总而言之,被告宗尚总共收集了249,600元和6,500美元的签证费,但并未申请上述人民的海外签证。 所有的钱都用于支付租金,偿还欠款或浪费等,1997年3月,他于3月3日逃往澳大利亚,后来获得了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2005年1月14日进入我的国家后,他被捕并绳之以法。

裁判结果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Zong 为非法财产而捏造事实,并欺骗了其他人的钱,他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罪。 欺诈的数量极为巨大,情况很严重。 被告Zong 被判处11年徒刑,被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并被驱逐出该国。 在宣布了第一案的判决后,被告宗尚拒绝接受判决,并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审理此案后,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Zong 出于非法财产的目的,占据了他人的财产,然后在签署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将其隐藏起来。 他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合同欺诈罪的刑事构成。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犯罪行为是由Zong 决定的,是负责 and 的负责人,并以公司的名义犯下,因此应将其视为单位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原始的检察机构没有起诉相关部门,因此应由直接负责的单位的负责人对合同欺诈犯罪负责合同欺诈。 因此,被告Zong 因法律而被判犯有合同欺诈罪,并被判处六年徒刑,罚款30万元人民币和驱逐出境。

裁判的原因

除书面合同外,合同欺诈罪的“合同”是否可以对合同欺诈罪进行定罪和惩罚,这也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我们认为,解释应基于合同欺诈违反的对象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0条,无论是正式的书面合同还是简单的口头合同,它都是由合同法认可和保护的合同。 在经济生活中,有大量的口头合同,罪犯经常使用口头合同来实施欺诈。 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形式不同,但它们都属于合同法的范围。 使用口头合同进行欺诈与使用书面合同不同。 侵权的对象没有根本的差异,刑法关于合同欺诈犯罪的规定并不排除使用口头合同来实施欺诈。 因此,只要使用口头合同违反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它就可以完全成为合同欺诈罪的合同。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Zong 与Zhan Jie,Zhang Wei等人签署了“顾问招聘协议”,并以他签约的 的名义和 , , Visa 签订了签约,他建立的。 人们收取从5,000元到35,000元人民币的款项,如果他们没有获得签证去国外,他们承诺将全额退款。 Zong 签署的“顾问雇用协议”看起来像是一项咨询协议,具有技术服务的性质。 但是,根据所谓的服务内容,它本质上是处理海外签证的代理商合同。 这种代理合同具有某些代理服务内容,并反映了某些市场经济活动的性质。 使用这种合同犯下的欺诈犯罪严重破坏了海外签证的正常市场秩序。 因此,应将其视为与经济活动有关。 合同。 Zong 的欺诈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期间。 欺诈获得的钱是合同中规定的薪酬。 如果他在没有获得其他人出国的签证的情况下潜逃了这笔钱,则可以将其视为非法财产。 因此,Zong 的欺诈行为应构成合同欺诈罪。

3.合同欺诈犯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7周敏合同欺诈案

裁判要点

如何理解和掌握对单人公司部门的犯罪主题的识别。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82集(第726号)

基本案例事实

从2008年2月到2009年4月,而被告Zhou Min担任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并直接负责生产和运营,但他连续与上海Minqi Co.,Ltd.合作。 ,长州什( Shi)等许多单位,例如高津纺织有限公司( Co.,Ltd. 上述单元签订了签订合同,以为周敏的公司提供或完成处理业务。 周敏通过自己的公司复制并处理并通过 和其他单位进行销售和收集。 支付货物后,他通过将上述资金转移到其个人帐户中或以旅行费用的名义提取现金,但拒绝支付每个受害者单位的总价值以元人民币(以下货币)为由,理由是未收到货物的付款。 (全部在rmb中)yuan用于原材料支付和处理费,等等。在受害人单位反复要求之后,被告Zhou Min使用隐藏和其他手段来逃脱。 事件发生后,周敏支付了一部分付款,但仍向总计1元人民币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在法院听证会上,周敏积极筹集资金,以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人民法院裁定,被告Zhou Min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并且是单位犯罪。 周敏是直接负责该部门运营和管理的人。 为了保护公共和私有财产的权利免受侵权,Zhou Min被判处合同欺诈罪,被判犯有合同欺诈罪,被判处三年徒刑,被暂停了五年,并被罚款460,000元。

裁判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中东公司和公司已合法注册,被告Zhou Min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律代表。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司进行了注册并建立。 建立后,它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利润促进目的进行操作。 该公司在其运营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名称,并具有公司法律要求的治理结构。 作为法律代表的被告Zhou Min作为公司利益而犯下的合同欺诈案应被视为公司的独立意愿。

同时,根据法院确定的情况,周敏实际上根据法律程序做出了资本捐款。 中国公司和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可以与周Min的个人财产区分开。 但是,尽管他们犯了合同欺诈,但是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敏在收取付款后使用了他的个人费用付款。 因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Zhou Min为公司的利益开展了合同欺诈活动,该活动应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并构成单位犯罪。 因此,上海狂热区人民法院裁定,应被告周王应根据法律犯下刑事责任,为“直接负责该单位的运营和管理的人”。

Ma 和其他人的8个贷款欺诈,非法贷款发行和盗用资金的案件

裁判要点

如果实体和自然人共同使用贷款合同签署和履行贷款合同,以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实现非法财产,并满足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素,该实体和自然人应应在合同欺诈罪中被惩罚。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39集(第305号)

基本案例事实

1997年9月,当时是公司的法律代表兼总经理Ma ,他清楚地知道 的子公司北京Hard Co.,Ltd。(以下称为Hard )和 Hard and Co.,Ltd。(以下称为Hard )没有高价值贷款和保证的条件。 为了获得高价值银行贷款而不保证偿还贷款的能力,它指示 的财务总监Xu Guang诉诸更改和虚拟方法。 通过业务许可证,财务报表和其他 和 的贷款证明文件, 的注册资本从30万元改为30万元改为330万元,而 的注册资本已更改。 280,000美元的资本更改为128万美元,法律代表从Ma 更改为Zhang ,两家公司的财务报表被扩大,Lishi 是借款人,Lishi 作为担保人。 中国明山银行北京宗冈分行欺诈性地获得了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一百万元的贷款被转移到明华公司,其余资金用于 的债务和其他事务。

1997年11月,Ma 是 Co.,Ltd.的法律代表兼总经理,他知道公司没有能力获得高价值贷款和担保,该公司的财务总监Xu Guang指示使用北京 服装工厂(以下称为 )和 经济和贸易公司(以下称为 ),MA 提供被改变了。 注册资本已从40万元人民币更改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资本从200,000元改为1200万元人民币,而这两个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贷款认证文件更改了。 担任借款人和公司担任担保人,该公司欺诈地从中国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北京分支机构获得了两期贷款。 贷方以 的名义在中国 Bank的 分行开设了该帐户,并将超过650万元转移到 的帐户中,其余150万元Yuan Yuan Yuan用于 的帐户。 债务和其他业务费用。

1998年1月, 的法律代表兼总经理Ma 与Xu Guang和Ma 一起采取了措施,以改变北京的广告公司(以下称为 )和 and Trade Co。 ,有限公司(以下名称称为 ),通过商业许可证,财务报表和其他贷款认证文件(称为 ), 的注册资本从150万元更改为600万卢比,法律代表从Ma 更改为Ma 。 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0,000元人民币更改为1000万元人民币,使用 作为借款人,而 担任担保人,中国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 Bank北京大学分支机构欺骗了500万卢比的贷款。 Yuan,大部分贷款都是由 使用的。

裁判结果

2004年1月1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2003年)第3525号,其中被告人Ma 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了犯有合同欺诈和误解资金的政治权力。 权利是终身的,所有个人财产均应被没收。 在宣布了第一案的判决后,被告人马鲁芬对判决提出上诉。 2004年4月6日,北京高级法院拒绝了上诉,并维持了(2004年)高宗第181号刑事裁决的原始判决。

裁判的原因

单位,单位和自然人可以构成联合犯罪。 毫无疑问,目前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是有疑问的。 刑法没有规定该单位是贷款欺诈罪的主题。 根据2001年“国家法院审判案件审判案件的纪要”的相关要求,该单位犯下的贷款欺诈行为不能因贷款欺诈犯罪而被定罪和惩罚,也不能因犯罪而受到惩罚贷款欺诈。 欺诈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施加刑事责任。 对于使用非法财产的目的,使用向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和履行贷款合同的单位,并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素,应将其定罪和定罪因合同欺诈罪而受到惩罚。 这意味着,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看,应将其视为贷款欺诈罪,从犯罪部门的角度来看,应被定罪并惩罚为合同欺诈罪。

因此,当一个实体和自然人共同欺骗银行贷款时,确实存在犯罪的特定应用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如何确定腐败和挪用公款案件中的联合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并根据法律原则做出特定的决定应用全面评估和主要罪犯犯罪的性质。 。 例如,在实施贷款欺诈的过程中,犯罪部门是联合犯罪的主要罪犯。 作为犯罪部门,它只能构成合同欺诈罪。

9 Yu ,Wu 和其他合同欺诈和公司密封伪造案件

裁判要点

合同欺诈的犯罪活动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非法收益在公司的业务活动中使用,而不是由构成单位犯罪的个人私下共享。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件选择” 2009第二系列(总共第68系列)

基本案例事实

上海 在Ma'市注册并建立了Ma'分支机构,被告Yu 担任经理,Wu 担任办公室主任。 为了筹集资金来偿还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债务,被告Yu 和其他人向受害者撒谎,他们可以购买优惠的住房。 两名被告捏造事实,并以一家分支公司的名义与受害者签署了房屋购买协议,然后私下雕刻了房地产公司的正式印章,以欺骗受害者的信托和金钱。

裁判结果

审判后,马阿斯尚市的华山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汤X型公司的马安汉分公司是一家没有法律地位的集体企业,被告Yu 和Wu 是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公司分别。 出于非法财产的目的,被告Yu 和Wu 以其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并伪造了其他公司的虚假文件,欺骗240,000元人民币的其他人,并将其用于Ma' 的资助活动,这是一笔巨大的数量; 被告Yu 和Wu 共同伪造了公司印章,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分别构成了合同欺诈和伪造公司密封的罪行。 公共检方指控的指控被判有罪。 被告Yu 和Wu 都犯了几起罪行,应根据法律同时惩罚。

如果被告Yu 和Wu 可以如实承认犯罪的事实并在被绳之以法后自愿认罪,则可能会适当地判处更轻的惩罚; 被告武本林根据他人的指示和指示参加了犯罪活动的委员会,犯罪相对较小,因此可以适当地对他进行更轻松的惩罚。 被告Yu 和Wu 以上海 的Ma'分支的名义进行了合同欺诈犯罪活动。 非法收益用于Ma'分支的业务活动,并未由他们私下共享。 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 因此,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吴·本林及其捍卫者,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欺诈犯罪犯罪应采用单位犯罪。 被告吴本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吴·本林(Wu )有投降的情况,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得将案件分为委托人和同伙。 因此,被告Yu 被判处七年徒刑判处固定期监禁,并根据法律对合同欺诈罚款。 他因伪造公司印章而被判处一年徒刑,并决定处决七年零六个月的固定期监禁,并被罚款。 rmb。 被告吴本林因合同欺诈而被判处三年徒刑,并被罚款50,000元人民币。 他因伪造公司印章而被判处六个月徒刑,并被判处三年徒刑,并被罚款50,000元人民币。

裁判的原因

出于非法财产的目的,被告Yu 和Wu 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并伪造了其他公司的虚假文件,欺骗了其他人的大量资金。 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罪。 被告Yu 和Wu 共同伪造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印章,以欺骗受害者的信托,该信托符合伪造公司密封的罪行的组成部分。 两名被告犯下了几项罪行,应同时惩罚。 两名被告以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了合同欺诈的犯罪活动。 非法收益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并未由他们私下共享。 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 但是,被告作为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4.解决已完成和企图欺诈犯罪犯罪欺诈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合同欺诈案

裁判要点

在与金额相关的犯罪中,如果犯罪的零件和未遂部分与不同的法定判决范围相对应,则应首先确定是否减少对未遂部分的惩罚,确定与未遂部分相对应的法定判决范围,然后将其与已完成部分相对应的法定量刑范围进行比较。 选择以较重的罚款应用法定量刑范围,并适当施加较重的惩罚; 如果两者处于相同的量刑范围内,则犯罪将完成,惩罚将较重。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99集(第1020号)

基本案例事实

2012年7月29日,被告王使用伪造的家庭注册书和身份证,假冒房主Wang (被告的父亲)在 Real Co.,Ltd。的 Park商店中的身份区出售。 他的理由是他想购买古兴路( Road)28号建筑物的44号房屋,他与受害人Xu Jing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同意购买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相同),并且Xu Jing当场被指控为10,000元人民币。 同年8月12日,王再获得290,000元的首付款,以从Xu Jing购买房屋,并同意在所有权转让后支付余额。 后来,当双方通过房地产转让程序进行时,王的虚假身份是由地区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发现的,剩余的余额没有得到。 2013年4月23日,王被公共安全机器人抓住。 第二天,王的亲戚将被盗的钱归还给Xu jing,Xu Jing向Wang 表示了理解。

裁判结果

地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Wang 出于非法财产的目的,以另一个人的名义签署了一份合同,并欺骗了另一方,以赔偿大量金钱。 他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罪,应根据法律受到惩罚。 自从王在提起案件后真实地承认犯罪事实,并在他的亲戚的帮助下,他退还了所有被盗的钱并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因此可以根据法律对他进行较轻的惩罚。 公共检方机构指责王犯了合同欺诈。 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可靠的,足够的,并且被判有罪。 但是,发现Wang 的合同欺诈的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是企图犯罪。 法律被错误地应用了,因此得到纠正。 因此,希金斯汉地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王·辛格(Wang )的合同欺诈行为,并判处他判处六年徒刑,罚款6,000元。

在宣布了第一案的判决后,北京地区人民的采购和王分别提出了抗议和上诉。

公开审判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后被签署,以其他人的名义签署了一份合同,目的是出于非法财产。 他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罪,应根据法律受到惩罚。 一审法院确定的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可靠且足够的。 定罪是准确的,审判程序是合法的,但是未正确评估和纠正了700,000元犯罪的事实。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欺诈罪的惩罚原则的相关司法解释,王的合同欺诈已完成,并尝试了700,000元人民币(但可以减少罚款)。 如果王在到达此案后真实地承认了犯罪事实,他将退还所有被盗的钱。 由于诸如获得受害者的宽恕之类的因素,原始判决在法律范围内,抗议机构没有对该判决提出任何反对,因此应维持。 地区人民采购方的抗议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官第一分支的支持抗议意见应适当地采用。 王撤回上诉的申请遵守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获得批准。 因此,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允许上诉人王撤回其上诉并维护原始裁决。

裁判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王的企图欺诈7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欺诈被判处十年或更长时间的法定罚款范围。 基于此案的具体情况,应减少尝试零件的罚款。 , the range for the part be A fixed-term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is with the range to the 300,000 yuan of the fraud. In with the of 5 of the " of Fraud Cases", the crime of fraud of RMB 300,000 was taken as the basic crime fact, the range of to the whole case was , and the point for was . The part of 700,000 yuan is as "other facts that the of the crime, such as the of the crime, the of , the of the crime, etc." to the in , and then the based on the point of , and the of the part as The fact is as an in the . After the first- the range based on the 300,000 yuan for the fraud, it did not the 700,000 yuan for the fraud in the , which was . After the part, the held that the court of first did not the part and it was , the was . , it ruled to the and the to his .

5. of loans from by

11Cao Ge Fraud Case

gist

If a bank bill is with a and sale to bank funds, and the is to repay the bank debt after the and , the to , he shall be as 欺诈罪。

案例来源

" Trial " 76 (No. 645)

Basic case facts

On 31, 2005, the Cao Ge a and sales ( to as ) and , City, ( to as ), and a and sales with Rural The ( to as Rural ) a bank bill , that Rural will a bank bill of 5 yuan in RMB (all below are RMB) for . The date of issue is 2005. On 28, on April 30, 2006, 60% of the , or 3 yuan, as a into the by Rural . Asia ( to as Asia ) is the and bears joint and . Small and -sized Co., Ltd. ( to as ) a for 's to Rural for the of 2 yuan in bank bills, and joint .

On 28, 2005, 3 yuan from the "Feng Liyan" of Bank to 's for bank bills at Rural . Rural two bank bills for on the same day as . The bill were , and the were 4.7 yuan and 300,000 yuan . Cao Ge the bank bill of 300,000 yuan to , the bank bill of 4.7 yuan , and then the , money, etc. After the bill , Cao Ge fled he could not repay the bank debt, and the Rural the money from the of . 3 yuan, and the of the Asia of 2 yuan and will be . Later, Asia sued the - to the 's Court. The court ruled that repay 2 yuan to Asia . It was also found that the seal and legal seal of in the of the bank bill worth 4.7 yuan were .

The 's Court of City, Hui found after trial that the Cao Ge was of fraud and was to 13 years in and fined RMB 80,000. After the was , the Cao Ge was and . After the , the 's Court of the Hui held that the facts found in the that the Cao Ge was of fraud were clear, the was and , the was , the was , and the trial were . The was in with the law and the was .

for

The Hui 's Court held after that Cao Ge a bank bill with Rural , that Rural would a 5 yuan bank bill for , and the date of issue was 28, 2005. , the date is April 30, 2006, shall 60% of the as a into the by Rural , with Asia as the , and the is joint , by The facts of - and joint are clear. When the bill, the Cao Ge fraud and the bank with a and sale , the bank to issue a legal bill of 5 yuan to him, and after , he the loan, in the to repay the debt. The the to repay on his , which upon the 's . Cao Ge had the to money by using false , and the of fraud was huge. His the crime of fraud.

After , there is no to prove that Cao Ge used his on the east side of South to a - for , and there is no to prove that Cao Ge was by to bank bills and The fact that had to leave after and the goods in stock. , the facts in his were , the was , and the was wrong. The that did not the crime of fraud were and would not be . The found that the facts that Cao Ge was of fraud were clear, the was and , the was , the was , and the trial were legal.

12Qin Wen's case of and fra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