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废水综合排放标准》4项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类 4.1.1 排入Ⅲ类水域(指定保护区、游泳区除外)和Ⅱ类海域的污水应当执行Ⅰ类标准。
4.1.2 排入四类、五类水域和三类海域的污水应当符合二类标准。
4.1.3 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应符合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符合4.1.1和4.1.2的规定。
4.1. 在一类、二类水域、三类水域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级水域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根据水体功能要求控制污染物总量,确保验收。 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