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日期: 2024-04-26 00:10:14|浏览: 107|编号: 5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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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废水综合排放标准》4项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类 4.1.1 排入Ⅲ类水域(指定保护区、游泳区除外)和Ⅱ类海域的污水应当执行Ⅰ类标准。

4.1.2 排入四类、五类水域和三类海域的污水应当符合二类标准。

4.1.3 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应符合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符合4.1.1和4.1.2的规定。

4.1. 在一类、二类水域、三类水域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级水域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根据水体功能要求控制污染物总量,确保验收。 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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