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日期: 2024-04-27 02:09:19|浏览: 105|编号: 5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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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宁波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类别内容 编号依据政策法规判断 生产合法性 1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2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环保费 税费或排污费工艺装备/生产场地工艺装备水平 3 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落后工艺和设备 4 鼓励采用先进或环保的表面处理工艺技术和新建设备,减少酸、碱等原材料的使用5 鼓励酸洗设备采用自动化、封闭式设计和清洁生产6 酸洗磷化鼓励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清洗工艺7 禁止采用单级冲洗、直冲等落后工艺8 鼓励工业污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冲洗等节水清洁生产工艺9 完成生产现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10 生产现场环境良好干净、整洁、管理良好; 危险品标识清晰 11 生产过程中不跑、不漏 排放、滴水、泄漏 12 优化车间布局,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 13 车间干湿分离潮湿区域的地面应铺设网格板,湿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潮湿区域内进行。破损措施。 15 酸洗槽必须设置在地面上。 新建、搬迁、整体改造企业必须对酸洗槽进行高架改造。 16 酸洗等处理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腐、防渗措施 17 废水管道宜敷设于明沟(渠道)或架空敷设。 废水管道(渠道、地沟)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废水收集池附近应设置观测井。 18 废水收集、排放系统及其他各种废水管网设置明显,有流向、污染物种类等标志。 19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和登记、备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要求污染治理和废水处理 20 雨污分流、清洁污水分流、污水质量分流,建设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废水处理设施 21 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必须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汇入22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污水回收管道必须安装流量计 23 设置标准化、标准化排污口 24 初期雨水按照创建“零直达”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置污水排放区” 25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废气处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6 酸雾工段有专门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设施运行正常。 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7 废气处理设施配备独立电表,定期维护,运行正常稳定 28 锅炉(窑炉)按要求进行清洁改造,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GB 13271-201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特别排放限值 29 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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