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废碱液代码 深度丨企业的难盐之痛 副产盐的解决办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化工行业,特别是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及中间体行业,每年产生大量的高浓度含盐有机废水、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废盐。 副产盐已成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
山东省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曹大勇在2018年第三届全国化工废盐、废酸及残渣管理与技术发展(一二)论坛上发表《副产盐性质鉴定探讨》 。 现在分享给大家。
第1部分
事业之痛
以及解决思路的讨论
1.
管理严格,企业风险高
环境保护管理日益严格,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管理日益加强。
(一)《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清废行动2018)
主要工作内容:研判固体废物性质,尽快查明倾倒废物来源。 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集中访谈
生态环境部集中约谈广东广州、江门、东莞,江苏连云港、盐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浙江温岭等7个市政府,要求加强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压实责任,加快解决问题。
修改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明确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活动的定罪标准: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燃料,实施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的,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改进危险废物识别程序
关于危险废物属性识别:
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所涉物质的来源和生成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可以会同环保部门使用,公安机关等书面意见认定。
危险废物产生量可以根据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源消耗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确定。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严厉的处罚
(四)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还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明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的,以共同犯罪处罚。
1. 验证许可范围。
产生单位应对委托处置单位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查,查明委托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类别(包括8位危险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名称)和数量已获得经营许可。
2. 验证许可期限。
委托处置协议应当在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签订。
3、协议内容必须明确。
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危险废物的形态(固体、半固体、液体等)、包装方式、运输方式。浪费。
1.2
事业之痛
副产盐特点:
(1)来源广泛、成分混杂
来源涉及行业广泛,特征污染物复杂,毒性性质不明确。 部分企业仍生产杂盐、混合盐,增加了资源利用难度;
(2)品种多、产能小
化工副产盐主要有氯化钠、硫酸钠等,其他氯盐(氯化铁、氯化铵)、硫酸盐(硫酸镁、硫酸铵)、磷酸盐、醋酸盐、氟化盐、有机盐等; 单个企业副产盐产量较少,仅依靠企业实力难以实现资源化利用;
(三)质量低、质量差
母液或废水经蒸发等工艺直接生产的食盐杂质多,主要成分含量低,白度、粒度等指标较低。 经精炼后,主要成分含量均能达到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或更高要求(氯化钠含量达到99%以上),但仍含有微量有害物质。 这些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尚不确定。
副产品盐的问题:
(一)产量持续增长
该工艺产盐量大,很多项目一吨产品就是一吨盐; 随着外排废水总盐含量或总溶解固体指数的增加,废水淡化产生的盐量显着增加。
(2)技术上、经济上可行的处置途径较少
现阶段,填埋是主要方法。 由于废物处理单位能力有限,缺乏安全处置渠道,守法企业经常出现大量食盐在盐厂储存超过一年的问题。 而且土地资源有限,填埋场不可能无限扩大,固废填埋不是长久之计;
(三)综合利用受到诸多限制
大多数化工副产盐由于法规、标准、技术等限制无法资源化和销售,只能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但成本过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危废处理产生的副产盐总量与实际产量存在不对称性。 作为产品销售受到法律和政策限制。
1.3
副产盐管理现状
1、分产品管理
2、按固体废物管理
(1)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多为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2)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多为安全处置
(三)确定为固体废物,但废物性质不确定,需要鉴定的。 根据鉴定结果,按一般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
3、副产盐性质不确定的,需要对副产盐进行性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为产品或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环评审批普遍趋严
1.4
现有的误区
1、危险废物无法综合利用。
2、粗盐属于危险废物。 精制盐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极低,不再属于危险废物。
3、只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就是产品。
1.5
副产盐的解决方案
1、副产盐和精盐的工艺流程应技术可靠、经济可行。
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副产盐的处置或利用方式,并据此选择合适的处理和精炼工艺,确保环境安全。
2、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和规定确定副产盐的身份。
产品或废物、一般废物或危险废物。
以上两点要整体考虑
例如:如果副产盐仅作为废物通过填埋等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则不需要对副产盐进行精制和分离; 如果要综合利用或制成产品,必须根据用途进行分盐、分盐。 精制。
第2部分
副产盐性质鉴定的相关标准及范围
2.1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鉴别。
液体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目标产品:
它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预期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副产品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与目标产品一起产生的物质。
1. 根据产生源识别固体废物
(一)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为固体废物
a) 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下脚料、残料等;
b) 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提纯、改性、表面处理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
c) 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等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白土渣、油页岩渣;
>有机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渣、电石渣;
>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黄铁矿渣、盐泥等。
2、固体废物产生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按固体废物管理,按相应产品进行管理:
a)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或行业通行的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 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限量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限量;
在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并且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释放到环境中的浓度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产品时释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浓度。 当没有替代原料时,不考虑此条件;
c) 市场需求稳定合理。
以氯化钠为例
制定化工副产盐标准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湖危险废物识别的一般原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急性毒性鉴定标准初步筛选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可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有毒物质含量鉴别
2.3
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混合后危险废物判定规则:
(一)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废物为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 如果混合废物经.1、.4、.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废物按放射性废物管理。
混合和含有的区别
目前,混合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一般认为,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分离而没有分离的,就是混合的。
原则:风险最大化原则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经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仍属于危险废物,但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经.1、.4、.5认定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这里产生的废酸不在目录中。 废酸经鉴定标准鉴定,仅具有腐蚀性中和渣的性质。
2.4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废物识别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危险废物鉴别的责任主体。
2、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鉴定机构的要求、鉴定报告的编制标准、鉴定结论的鉴定主体不明确。
(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不足
1、基层环保部门危险废物鉴定专家少,技术力量薄弱。 危险废物“识别难、管理难”问题突出。
2、监测机构和鉴定机构质量参差不齐。
(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不足
1、鉴定结论缺乏仲裁机制。
2、鉴定结论与环评、排污许可等环境监管环节不存在关联。
第三部分
副产物盐性质的鉴定
想法讨论
1、鉴别是否为危险废物;
2、辨别是否为废物
3.1
鉴别是否有危险废物
- - -过程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不能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别。国务院。
-----固体废物鉴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明显属于固体废物,需要鉴别是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
1)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等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有机化工生产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液工艺残渣、电石渣;
2)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类:为废物处理而生产的、没有市场需求或者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的物质;
(三)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类别:水净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
----- 目录识别
图中对应目录:
263-009-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罐、容器清洗废物T
264-011-12 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油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废物T
265-102-13 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粘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过程产生的废母液T
261-067-38 有机氰化物T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残渣
271-002-02 原料化学合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碱废物T
272-002-02 化学药物制剂生产过程中原料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T
275-006-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碱、培养基废物 T
276-002-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化药物、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碱、培养基废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过程中产生的培养基废物) T
通过蒸发和结晶列出的母液获得的盐的性质。
由于母液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后有危险。 废弃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产生的盐仅用于处理母液,则根据固体废物认定标准,其仍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一般规则,无论盐的成分如何,它仍然是危险废物。
-----标准标识
未列入名录的废盐,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在进行上述测试时,如果确认其中一项特性不存在,则不进行该项的测试,而按上述顺序测试下一项特性。 在检测过程中,如果检测结果超过相应的标准值,则可以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优点与问题
优点:现行法律和标准不禁止对盐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范围更广,企业容易满足,处理成本较低。
问题:识别只解决了垃圾是什么问题,没有解决盐的出口问题,比较不全面。 企业后续处置或综合利用仍是个问题。
焚烧不能显着减少盐分,主要是填埋。 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少,即使确定为一般固体废物,也很难处置。 现有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较少,难以判断利用方式是否环境安全。 如果利用不当导致环境污染,则给企业带来潜在风险。
3.2
辨别是否为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识别标准,固体废物产生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相应产品进行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除外)第 5.1 条):
a)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或行业通行的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 市场需求稳定合理。 纯盐可以满足这一点,但混合盐则更难满足。
根据固体废物识别标准,固体废物产生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相应产品进行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除外)第5.1条)
c) 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限量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限量;
在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并且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到环境中的浓度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产品时释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浓度。 当没有替代原料时,不考虑此条件;
-----优点与问题
优点:如果认定为产品,按照产品进行管理,只要有市场需求,就不存在环境风险。
问题:由于相关副产盐产品质量标准不完整,无法判定副产盐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 以目前的技术手段很难去除食盐中的有毒物质。 有害物质的加工水平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 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很难认定它是一个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