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4-29 15:12:35|浏览: 67|编号: 6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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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典型案例

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指导案例)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不定期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 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此次公布的5起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各地近期办理的环境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违法排放重金属废水、私自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超标排放等案件。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污染物。 对私人隐蔽管道非法排放有毒污染物、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等问题,黄石、孝感、鄂州、荆州、仙桃等市州建议上报,将经省部门案件审查组审查后予以公布。

案例一:孝感市某拉链加工厂违法排放重金属废水

一、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20日,根据群众投诉,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分局对一家拉链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抽样监测。 检查发现该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PVC管道排入厂区南侧的老福河。 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废水中总铬排放浓度为7.29毫克/升,六价铬为6.23毫克/升,分别超过《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6)。 3.86倍和11.46倍,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2024年1月1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了当事人部分生产设施、供电设备。 2024年2月1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条规定,案件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同日,汉川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环境污染案立案侦查。 2024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例分析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分局持续加强对危险废物、重金属排放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通过加大生态环境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形成良好的行为氛围。

1.发挥群众智慧,弥补监管盲点。 本案中,拉链加工厂采取了租用偏远场地、错开深夜加工生产的方式,给日常环保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执法人员认真分析淡蓝色废水、夜间生产等群体性投诉举报内容。 通过比对该公司的污染因子和含铬原材料,他们很快找到了现场的犯罪证据。

2、让证据说话,形成合力出击。 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组织第三方监测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尽快掌握违法犯罪证据。 同时,针对涉案相关人员不愿配合的情况,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执法,走访相关知情人多次介入案件,并对公司用电、用水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案件顺利进展。 为搬运提供有力保障。

3、树立法律威严,采取“法与刑”双管齐下。 为有效遏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封了该厂主要污染设施和电源,强制该公司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同时,针对该厂一类污染物重金属超标排放,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现了环境违法行为与打击环境犯罪的有机结合。 ,达到积极的震慑作用。

孝感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联合现场调查取证

案例二:黄石某公司私自篡改自动监控设备参数

一、案例简介

2023年5月1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六轮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交办的问题线索,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阳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执法大队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马某某、锅炉工刘某某等多人亲自或通过微信等方式指使他人进入网上站房进行操作。 CEMS系统的在线监测系统实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时。 操作接口篡改零位参数,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进入未公开操作界面秘密修改数据”的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监测数据”,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非法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为了逃避现场检查而暂停生产,非紧急情况下开通应急排放通道、非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方式。” 同时,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情况。环境污染案件”,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 环境犯罪。

2023年10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环境污染防治衔接办法》,将案件移送公安局。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构将依法追究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9日,黄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11月22日将主要责任人抓获。2024年1月19日,黄石市公安局将涉案个人和单位移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例分析

公司内多人多次进入未公开的操作界面,使用空气进行零点校准。 他们采用高浓度标准物质来校准低浓度,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同时,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还发现氮氧化物排放超标,存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诱因。

一是创新执法办案方式,提高智能化和效率。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件之所以难以侦破,主要是因为此类案件隐蔽性强,与其他环境犯罪不同。 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难度较大,因此充分利用视频数据进行侦查。 大数据分析已成为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手段。 案件侦查初期,因唯一当事人翻供而陷入停滞。 通过对约2T视频数据和5个月在线每小时数据的深入分析,我们推断出该公司在线数据出现异常变化,也证实了该数据。 异常时间段内,在网站内发现了其他可疑人员,同时对可疑人员进行了单独审讯。 多方的突破让案件得以继续推进。

二是“执行衔接”,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 案件初查过程中,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分别或联合多次进行案件交流和研判,形成合力,有力高效推进案件侦查移送工作。案件。

三是省、市、县三级专项项目联合督导。 为化解本案中的各种阻力和压力,案件由阳新县分局升格为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直接办理,但仍面临诸多困难。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相关情况后,及时会商省公安厅,并于2023年8月15日下发督办通知书,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有力推动了调查取证工作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黄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并提前登记保存部分证据

案例3:仙桃市某企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汽车零部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产生的含铬废水直接排入电镀车间。车间污水处理站未经处理。 经过厂区污水收集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公司电泳返修件酸洗废水出口、厂内污水收集池、厂内污水处理站主出水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电泳返修区排出的酸洗水中总铬浓度值为9.84毫克/升,超出了《电镀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规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出口8.84总铬排放限值。标准”(-2008)倍。

二、调查处理情况

该厂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月16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环境保护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 依照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仙桃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月29日将当事人李某、李某取保候审。 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目前,该汽车零部件公司已将电泳返修件酸洗工序转移至电镀车间。 酸洗废水经电镀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工厂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案例分析

1.加强技术检测,拓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渠道。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不定期方式对辖区内重金属相关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拓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线索。 。

2.加强“执行衔接”,准确定性案件。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要求公安部门提前审核卷宗,确保相关证据闭环。 经认定,该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已按照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监督整顿,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本案中,仙桃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要求该公司停止电泳返工区酸洗工序,并督促其迅速将电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转移至电镀车间。 酸洗废水作为电镀车间污水处理。 设施处理达标后,进入工厂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消除潜在的环境风险。

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案例四:鄂州某矿业公司私自设置隐蔽管道违法排放有毒污染物

一、案例简介

2023年7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红色污水排入港口污染环境后,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长江出水口开展溯源调查在葛店。 追查源头后发现,在某矿业公司大门外约15米处的雨水井内有一根管道,正在排出不明红色液体,带有刺鼻气味。 其颜色、气味与港口水质高度吻合。 经现场核实,该公司8#水池旁的地下机房内设有一台水泵,连接两根可拆卸的PVC管,并连接至厂外通向市政雨水井的预埋管道。

经对公司废水及周边地表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公司场外排水井中重金属总铜、总锌、总锰、总镉、总锰均超标。 总铜采样结果为126mg/L。 超标251倍; 总镉采样结果为0.518mg/L,超标4.18倍。

二、查处情况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洞穴,私自设置隐蔽管道,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等” “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涉嫌排放重金属超标水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7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查封,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照《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扣押公司的相关设施、设备。

2023年7月2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污染案例。 根据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案件依法移送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分局于2023年8月8日立案侦查,该矿业公司法人李某于2024年2月被刑拘,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此案。

三、案例分析

(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及时核实。 群众投诉举报是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金矿”。 此案的作案手段极其隐蔽。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和线索,认真分析研判,精准全面部署,准确追查违法企业源头,迅速查处此案。

(二)加强执法监控联动,及时锁定证据。 本案中,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与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办案,加强执法监测联动。 发现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后,执法人员及时提取证据,监控人员同步采样监测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闭链,确保案件质量,成功将案件移送社会处理。安全机构进行备案和调查。

(三)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本案企业通过私设隐蔽管道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该水污染物性质恶劣,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办法》应当执行的情形。 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排污过程进行现场检查。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有效遏制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鄂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公司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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