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超标185倍 电镀加工坊偷排废水被严惩

日期: 2024-05-03 02:04:53|浏览: 75|编号: 6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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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超标185倍 电镀加工坊偷排废水被严惩

成都全搜新闻网(实习记者范宇)6月28日报道,今年,在龙泉驿区环保局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联合行动中,一处非法小型电镀加工作坊被查处。国家明令禁止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具有巨大震慑作用。

电镀厂负责人闻讯逃跑,但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2018年1月17日,龙泉驿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接到区环保所工作人员举报,在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青台山村12组发现一不明非法电镀加工作坊,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 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当执法人员闻讯赶到现场时,电镀加工车间负责人龙某江已经失踪。 据电镀加工车间员工黄志介绍,加工车间电镀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被收集到厂内地下收集池中。 收集池内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通过地下管道排入厂外雨水中。 沟内经厂房外雨水沟流入居民区生活污水沟,然后进入外部环境。

得知这一重要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监测站依法对电镀加工车间的生产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 同时,对该电镀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查封,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在强大压力下,当事人龙某强于2018年1月22日主动前来案件侦查。次日,龙泉驿区环保局取得了电镀加工车间产生的废水依法处理。 报告显示,电镀加工车间违法排放的废水中污染因子锌超出国家排放限值185.67倍。

对涉嫌严重环境污染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1、第四款:《刑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镍、铜、锌、银、钒、锰、钴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龙泉驿区环保局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认定该电镀加工车间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6]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立案侦查。

2018年1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江刑事拘留,同日对龙世江电镀加工车间环境污染案立案侦查。 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移送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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