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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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



北京师范大学文献

师范学刊[2020]39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修订

关于印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园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相关采购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5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关于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及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号) 194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文件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修订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0 年 12 月 27 日

北京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相关采购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6号) 】50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的要求 根据《工作通知》等文件要求(教党函[2019] 】第37号)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国家各类资金购置的、可独立使用、耐用一年以上、单价1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通过委托研究开发等方式取得的、与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 相关设备(仅限部门、图书馆、信息网络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教务部门等单位采购的相关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三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讲求效率、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实行学校​​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制度。 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和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实验室安全 会同设备管理办公室、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检查各使用单位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学校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审查后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表》报财经部门。

第六条 财经部门对各使用单位上报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根据学校政府提供的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经费情况,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和招标管理办公室,列入该部预算。 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情况和实际采购情况,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

第七条 使用单位需要调整采购预算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部门预算资金调整(包括增加、增加、减少或结构调整等)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变化的,须向学校财经办公室申请预算调整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部门预算调整。 并办理审批手续;

(二)预算支出总额不变,但需要单独增减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服务)和金额,或者使用非金融类需要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拨款采购的,须报学校政府采购及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的统一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审批

第八条 使用学校拨给各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如学校拨付的“双一流”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教学经费、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等)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实行集中论证和批准。 各使用单位应当向财经部门报送拟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其中,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在40万元以上的,使用单位还须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

财经部委托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论证。 论证完毕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财经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各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和论证报告办理后续采购手续。

第九条 使用非专项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预算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论证和审批:

(一)购买总价4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基金申请核销表》(以下简称《核销表》)并提交论证报告。 核查表和论证报告经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审批完毕后,使用单位凭核销单和论证报告办理后续采购手续;

(二)采购总价在4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应坚持严格节约的原则,避免重复采购,提高设备利用率,并进行自行采购。严格按照已向学校备案的单位实施细则审批。

第十条 科学研究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报请采购,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科学研究所、教务部、财经部门、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科学研究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包括以下情况:

(一)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如不及时购置,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的;

(三)新引进人才工作发展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

(四)科研项目中包含的科研仪器设备,因资助项目执行周期短,无法通过常规采购流程满足资助实施进度要求的;

(五)专家组认定的“迫切需要科学研究”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根据采购预算金额的不同,按照下列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总价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委托采购机构组织):

(一)总价2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方式发生变化的,须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总价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科研仪器设备主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变更采购方式的,须报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总价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协商、竞争性谈判、单项采购等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来源、查询。 ;

(四)总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通过谈判、三方比价、网上招标、网上商城等方式组织采购。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对科学研究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开通绿色通道。 总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总价200万元及以上,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类别属于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也可以按照当年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执行。采购目录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回避原则。中国”。 评审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独立选拔。 专家评审,但必须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注明。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确定的供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合同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公布的合同范本一致。

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免税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携带报价单、中标(成交)通知书、技术服务协议等材料到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纳税申报豁免。

第五章 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与核算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实物验收。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技术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单价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稳定运行1-3个月后,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终检; 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终检。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规定,科研仪器设备3个月后仍不能通过技术验收,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交终检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向实验室安全与设备部报告。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核算手续。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应持批准材料、合同、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等资料到财经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将作为批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的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财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师发〔2016〕85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文件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20年12月2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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