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湖北十堰对整车生产企业使用本地车用动力电池给予补贴
近日,湖北十堰出台《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措施包括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整车企业充分挖掘汽车动力电池资源。 对使用十堰本地车用动力电池的整车企业,每千瓦时(一千瓦时电量)给予20元补贴。 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 年 1 月 5 日
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十二大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抢抓经济复苏重要窗口期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打通人流、物流,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针对信息流、资金流的拥堵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力争2023年全市新增贷款增加250亿元,高于全省目标增速,普惠小微贷款增加60亿元以上,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增速。 将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放“首贷”、降低“首贷”利率等指标纳入政府招标投标评价体系资助存款银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服务。 首贷业务涵盖个体工商户,对“首贷户”利率较低。 推广“三分钟办贷、零人工干预、一秒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当利润让步,各级财政第一时间提供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一次性贴息1%。 积极对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十堰市武当产业基金的运作,形成省、市、县之间的联动效应,用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充分发挥国家的吸引力作用围绕我市“一主、四优势、多支撑”产业集群,重点推动设立十堰深高新汽车基金、十堰北创绿色低碳科技创投等子基金落实省市阶段性促进企业上市激励政策,加大企业上市激励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对企业在上交所上市给予激励。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发行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在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基础上。
2.加大帮助中小微企业纾解困难的力度。 支持市产业投资集团与省级中小微企业紧急转贷救助资金运营机构合作,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 继续落实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健全全市县(市、区)政府涉农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补充机制、涉农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和涉农担保考核奖励机制。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市场主体、“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 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产业升级贷款”、“财政科技创新贷款”、“企业救助贷款”、“绿色发展贷款”等新型政银融资担保业务和财政贴息政策,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救助资金和困难产业救助资金政策覆盖面,市财政统筹省给予奖励补贴,支持较低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 继续落实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奖补激励机制,落实省财政政策,对积极确权、贷款效果好的核心主体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200万元。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 比例不低于60%。 全面推广“政府采购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获得“无抵押、无抵押”的网上融资。
3.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地”出让改革,实行“五证同发”审批模式。 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挂钩,鼓励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列入省级重点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工业项目,最低出让价格可按当地土地等级相应标准的70%确定,但征地成本不低于征地成本。 。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在原有土地面积内增设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另收取土地出让金。 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废弃、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工业和产业,实行五年过渡期政策,按照原用途和地权类型继续使用土地。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减少投标保证金。 新出让土地的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 银行可以开具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允许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在预售前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探索推行“先登记后过户”制度,对未完成25%以上的土地出让按照先投资后过户的原则,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占开发投资总额。
4.支持稳定就业创业。 对当年招用大学毕业生和毕业满两年未就业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部分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一年内未就业且灵活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创业补贴。 对回乡创业者首次登记创业且符合经营期限和促进就业条件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贷款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 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稳定就业、稳定生产。 主城区春节期间不停产(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正常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一线生产员工,不低于500元/人以上者按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作稳定和工作保留补贴。 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六批”慰问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劳模工匠、一线劳动者、防疫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慰问活动。
5.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争取省科技天使基金资金支持,精准服务全市创业科技企业。 加大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全面落实本市科技强市奖励政策,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围绕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卡脖子”和关键产业核心技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 2023年起,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一主、四优、多支撑”项目比例不低于全部项目的70%。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级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每年增加的研发费用给予补贴。 加大省级科技创新券申领力度,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发展。
6.推动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 争取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金融支持,激发企业数字创新发展内生动力。 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搭建专业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打造工业互联网生态圈。 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建设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形成生产单元之间广泛连接、信息(IT)与运营(OT)深度融合、数据充分利用要素,高效赋能创新应用。 国内先进工厂对获得省级认证的5G全连接工厂,一次性奖励每家20万元。 对新落户总部(含研发总部、区域总部)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软件企业百强企业、互联网企业百强企业等数字化龙头企业,按照地方投资政策执行。上限标准。 对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项目,将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各县(市、区)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
七、突出项目建设,加大投入。 对接中央和省投资政策,抓住政策调整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规划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争2023年中央基础设施投资资金超过20亿元,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 加大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争取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 继续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十堰市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支持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免费为工业企业进行数字化技改诊断。 。 加大制造业领域各类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培育力度,采取“享受而不申请”的方式对重点试点示范企业进行奖励。 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对上年新收购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为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市财政将继续安排4000万元“产业升级专项资金”,并按10倍规模继续开展“产业升级贷款”业务,对贷款企业按年利率2%的标准给予贴息。 。
八、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 落实《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相关政策,对燃料电池汽车终端用户加氢给予10元/公斤财政补贴,向城市运营企业提供新利用的城市垃圾、城市物流等新能源卡车将给予运营奖励和补贴。 鼓励整车企业充分挖掘汽车动力电池资源。 对使用十堰本地车用动力电池的整车企业,每千瓦时(一千瓦时电)给予20元补贴。 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九、活跃市场消费氛围。 实施“汇聚汽车城·悦享生活”十大消费促进行动。 全年安排10场大型消费促进活动,每场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2023年,继续落实全省分批发放“鄂鄂”消费券政策,推动超市、商场、餐厅全面降价,带动家电、电子产品购买。 针对全球零售商250强及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全球餐饮企业25强、中国商业零售商100强及中国餐饮企业100强、专卖店等新开首家相应品牌十堰门店,市财政部门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新开专卖店分店按上述标准奖励一半。 全县首店,各地将给予奖励。 对上述企业在十堰市举办首次展会的,按照场地租赁、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注册地址在我市城区的大型品牌连锁企业在十堰市新开社区便利店,根据经营面积和服务质量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和效率分别。
10、充分发挥展览平台的吸引力作用。 对在我市举办时间超过3天(不含布撤展时间)且规模在10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对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00元奖励。 新引进规模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单位注册地不在十堰的展会,以及世界、国家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展位数占占展位总数的20%。 上述展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县再增加省级奖励金额的50%。
11.继续开展汽车消费促进活动。 坚持“需求第一、供需双方”的原则,优化调整我市和省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将补贴政策延长至2023年3月末。扩大政策支持范围,从2022年12月1日,对十堰整车企业生产的在省外销售并实施返利促销的商用车,市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单车最高不超过2万元; 政策实施期间,对购买十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在十堰辖区申请汽车贷款的消费者(含商业企业),按照实际汽车贷款金额给予2%的一次性贴息。 自行车折扣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将二手车经销商纳入“企业纾困贷款”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12.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 积极参与省“百团千企走出去拓展市场抢订单”活动,组团在国内外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商务洽谈等活动。 对企业参展费用较高的国内外重点展会(境外展会10万元以上,国内展会5万元以上),在国家和省外经贸专项补贴的基础上,费用为3万元境外展览每次1万元,国内展览1万元/次。 元/次,给予补贴。 支持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开办企业、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现有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每增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 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省级奖励30万元、国家级奖励50万元。 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总额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主要单位,一次性给予省级奖励30万元、国家级奖励50万元。
13.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加大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补贴力度,争取专项资金不少于3亿元。 建立健全“人住”“房地钱”机制,实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 用好保障房专项贷款,推动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保障政策。 新建工业项目用于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提高到30% 。 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宿舍建设。 经济适用房出租。 鼓励工业园区内集中与各产业项目配套比例相对应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统一建设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
14.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 积极争取省级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渠道、枢纽系统和平台建设。 落实《十堰市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提升物流提质增效降本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力争省道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基本优惠5%,通行费优惠10%。 落实机场培育期内新增客运航线的航线补贴和民航业货运航线的激励政策,争取新开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进场,机场货邮吞吐量增加,货运代理公司国际货邮出口增加。 运量、主要国际货运航线等激励政策。 稳定北上广深等重点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航线,保留客源稳定的现有航线,恢复客源充足稳定的历史航线,根据季节特点灵活增设旅游城市新航线,加强与旅游局、旅行社、航空公司的沟通,支持旅行社申请航空旅行团席位。
15.支持旅游业“引游入堰”。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对合格旅行社实行分级奖励。 对在十堰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给予包机、专列、高铁(动车)等奖励,组织来自十堰市的游客。市外(免费除外)可通过包车等形式前往威尔。 在市内停留2晚及以上,游览3个及以上A级旅游景点。 奖励将按小组给予。
16.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增值税退税政策。 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自2022年9月1日起,享受50%缓缴税款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享受100%缓缴税款的制造业小微企业,继续享受缓缴税款的缓缴期限期限届满后。 延长4个月。 延长社会保险费定期缓缴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定期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缴费或按月还款、等,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3年,对享受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双创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以及小微企业实行一个月租金减免、三个月租金减免以及出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 每月租金递延。 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下旬前实行“水、电、气不间断”,逾期缴费费用将被免除。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明确实施期限外,相关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督促落实。 相关政策资金实施除非有明确的资金渠道,否则将按照现行财政制度分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