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复制粘贴”伤害文化产业

日期: 2024-05-05 08:07:16|浏览: 50|编号: 6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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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复制粘贴”伤害文化产业

谈到什么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灵魂,“创意”绝对是一个重要关键词。 无论是电影、电视、广播、动漫游戏、图书出版、文化博客,还是文化创作,都离不开创意。

但我们也发现,文化产业发展中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绝大多数消费者常常感觉正品与假货之间“挥霍渐渐变得迷人”。 事实上,文化产业遭受侵权之苦由来已久。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文化产业侵权、乱象如此普遍? 如何避免这样的混乱呢? 今天,我们就来这里寻找答案。

来源:视觉中国

随着文化产业与互联网、数字技术等深度融合,其灵活性、衍生性特征逐渐凸显。 与新业态丰富相伴的,是一些利用新业态特点“搭便车”、“走捷径”的侵权行为。

例如,物质重组。 一批自媒体博主擅自对影视剧素材进行剪切、拼接、重组,充当视频“搬运工”,在不同平台进行传播、“变现”。 “偷”原创作品的流量,就等于“偷”创作者的利润空间。 长此以往,创作者的积极性必然受到损害。

2021年9月,腾讯因《云南虫谷》被大量抖音用户编辑上传而起诉抖音。 去年10月,抖音被责令赔偿超过3200万元,足以说明这种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

例如,山寨盗版。 近年来,不少“火爆”的文创产品被模仿。 去年,甘肃省博物馆的“铜奔马”文创玩偶一夜爆红,但也遭遇侵权盗版。 一些不法商家趁机在电商平台销售盗版产品。 有的公然标榜为“官方正品”,有的肆意盗用正品。 产品宣传图片让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

“设计需要三个月,抄袭需要三分钟。” 原创团队所付出的心血、劳动和时间在盗版面前化为乌有,导致正版文创品牌的利润被假冒伪劣产品“收割”。

例如恶意注册。 有些人被“买知名度”的好处所诱惑,希望依靠商标来获取利润。 比如电视剧《人世》“走出娱乐圈”之后,就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 就连乐器、酒类、服装等都争相注册“人间世界”商标; 电影《长津湖》更被举报侵犯商标权。 ,差点面临“除名”。

文博领域也是恶意注册的“重灾区”。 三星堆考古发掘初步结果公布后,“三星堆”名称被大量无关商品和服务注册。 这种现象不仅误导消费者,还容易让创作者遭受商标恶意抢注者的投诉。

“三星堆”商标被抢注。 来源:人民网

一方面,“复制粘贴”行为猖獗,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诸多障碍:

首先,我事先“没想到”。 一些创意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风险预判不足。 他们往往在产品上市甚至发现侵权后才想到申请注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以版权为例,在我国现行的版权法律体系下,版权登记属于自愿行为。 在具体维权实践中,“工作登记证”这个小证件,在“我有,你没有”的情况下,往往能发挥大作用。

其次,事后“浪费不起”。 被侵权后,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调查取证难、权属难确定、侵权界定难等问题。 这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 大多数人根本无法等待、拖延或浪费时间。

例如,一部电影的制作周期可能需要一到两年甚至十几年,但一般只在影院上映一个月左右。 一些犯罪分子在影院偷取电影并将其上传到互联网上,在几分钟内就可以迅速传播。 即使传输链路很快被切断,也已经对电影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经过深入挖掘,这部电影已经上映了。 又比如,2017年至2021年五年间,我国网络文学行业因盗版损失超过300亿元。

正如盗版猖獗一样,原创者也面临维权困难的困扰。 调查显示,96.6%的作家认为盗版会影响自己的创作动力,但也有45.5%的作家因维权过程坎坷、维权成本高昂而被“劝退”。

第三,“自由不是很好吗?” 大多数情况下,购买、观看、收听盗版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个错误的选择,也明白盗版对原创作品造成的“致命”伤害。 但有些人往往在“免费”和“付费”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造成选择性“盲目”,导致盗版需求旺盛,供应源源不断。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文创产品的定价确实偏高,让消费者感觉“物超所值”,导致部分消费者倾向于购买价格较低的山寨产品。

来源:视觉中国

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 以浙江为例,文化产业增加值从2004年的442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5145亿元,占GDP的比重从3.8%提高到6.95%。

正处于“青春期”的文化产业,决不能被侵权带入歧途。 笔者认为,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主动占据“C位”。 对于文化企业来说,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通过自主创新提高产品原创性和高质量,及时申请注册; 另一方面,当受到侵害时,要秉持“不能容忍”的态度,拿起法律武器,“该采取行动时就采取行动”。

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新一批国家版权示范名单。 浙江省4家企业、1个园区入选。 都是深化版权价值、促进自身发展的范例。 例如,奥光动漫将版权资产视为公司核心资产,已完成千余部作品登记,版权转化价值高达5亿元。

唱好《红白脸》。 这是针对政府部门的。 所谓“红脸”,就是帮助、支持。 比如,浙江设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政府知识产权综合奖,包括文学、艺术等多个类别,就是这方面的积极探索; 又如加强价格指导,推动文化创意产品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减少盗版产品生存空间。

而唱“白脸”则意味着严厉的惩罚。 浙江以“剑网”和亚运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为抓手,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合作机制,全力解决维权问题,让侵权既不能隐藏也不隐藏。 例如,宁波“3.10”案中,对盗版电影录音传播者最高处以25万元罚款; 在嘉兴“12.28”案中,易中天等版权人都由衷地称赞。

演奏“合唱”。 从创意生产到推广保护,仅仅依靠创意主体和政府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保护。 如今,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区块链等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文化创意IP授权专家等新职业不断涌现。 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规范、引导、合理利用。 而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将尊重原创、保护版权作为自觉行为,不给盗版“破壳”的机会。

不要让“复制粘贴”损害文化产业。 在这篇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发展的大文章中,我们打击侵权盗版的每一把“矛”都将成为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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