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4-05-05 23:02:26|浏览: 125|编号: 6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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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单位,各采购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 198号)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根据《办法》(鄂财财发[2017]4号)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现就绩效评价职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是评审专家绩效评价的主体。 采购人是单位委派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 采购机构应当是进入评审现场、了解评审流程和现场情况的工作人员。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情况进行评价。

2. 评价标准

每位评审专家的年度绩效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共设置14分进行扣分。 如果违反某一项,则会扣除相应的积分,直至全部扣除完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审核现场的;

2.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实身份的;

3、进入审核区域时,未按要求统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4.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项,影响评审工作秩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5、已确认参加评审,但缺席或未及时向机构请假,导致评审无法按规定时间开始的;

6、评审过程中擅自离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7、索取超出标准的审稿服务报酬或者索取其他额外报酬;

8、在评审工作完成前,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9、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不了解市场行情,专业技能不能满足评审工作的要求;

10、在评审现场发表个人意见;

11、在评审现场征求采购人的优先意见;

12、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

13、无故未按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的;

14.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相关材料。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必须对上述全部评分项目进行评价。 对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完成评审专家的绩效评价。

3、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定量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 年度定量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全面重新计算。

(2)系统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评价设定阶梯提取概率。 若评审专家年度评审等级为“优秀”,系统将自动增加入选概率; 评审专家“不合格”的,暂停其评选资格6个月。

(三)当评价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分数小于或等于70分时,系统自动预警并短信提醒; 年内拒绝参加考核次数超过10次的,不予评定为“优秀”; 评估专家可以使用个人注册账户登录系统,查看您参与评审的绩效评估状态。

四、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对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评审专家对量化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经核查,投诉属实的,同级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书面报省财政部门修改评价结果。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的,系统将自动锁定评审专家提取权限。 评价工作完成后,系统立即发布; 评价不真实或恶意。 造成评审专家申诉不成立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评审专家诚信管理。 评审专家有《财政部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必须在公示平台公示。 “湖北政府采购网”应当予以公告并向省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有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相应处理。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有音频、视频或者文字记录作为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定量扣分的必要证明材料,并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湖北省财政厅

201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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