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容百科技签署“回收一镍资源一材料制造”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协议。 具体实施过程还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此事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为落实“资源+技术+市场”战略合作,共同打造“镍钴资源-动力电池回收-三元前驱体制造-三元材料制造”的产业链战略合作体系,连接“镍钴资源-材料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致力于制造“电池回收一头”,形成了“镍钴资源开采、动力电池回收、三元前驱体制造、三元材料制造”完整的资源开发、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体系。 (简称“公司”“创业板”或“乙方”)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甲方”)本着“深度互惠互利”的原则,信任与深度融合”,站在掌控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和行业竞争的整体格局,并从镍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共同签署了《容百科技-创业板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简称“战略合作协议”或“本协议”)。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将在动力电池回收板块、印尼镍资源冶炼板块及前驱体业务等领域开展战略合作,共同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能源材料产业链,共同推进全生命周期打造全球新能源价值链,共同构建镍资源全球战略供应保障体系,以新格局服务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为双方创造持久的价值竞争力和良好的投资回报。 甲方协助乙方成为其前驱体战略核心供应商。 2022年至2026年,在乙方前体产品的技术、质量、成本、交期、服务满足甲方要求并具有竞争优势的前提下。 预计向乙方采购不少于30万吨前驱体。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相关部门批准。 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合作伙伴介绍
公司名称: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厚山
注册资本:44,809.581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9月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
经营范围:锂电池材料、锂电池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 动力电池研发与制造;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容百科技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容百科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经查询,容百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之一。
三、战略合作协议核心内容
(一)动力电池回收板块
1、乙方将其全部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利用、梯次利用、粉体分选等整合至同一公司主体武汉动力电池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再生”)作为甲方的投资标的包括:
a)无锡动力电池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b) 格林美(武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c) 荆门动力电池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池粉分选业务)
d)天津动力电池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2、甲方及其关联方原则上以评估价值投资再生动力,与其他股东享有同等股份和权利。 公司必须遵守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投资完成后,甲方及其关联方持有动力再生18%的股权或股份,动力再生董事会中一名董事由甲方委派。
3、单位生产的材料产品中不少于26%(按最终产品中金属品质的比例计算)以公平价格供应给甲方。
4、乙方承诺Power 将是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唯一从事锂电池回收业务的实体。 未来乙方所有锂电池回收投资及经营活动均由动力再生主导。
(2)印尼镍资源冶炼行业
1、乙方说服PT股东。 QMB NEW(以下简称“印尼清美邦”)同意乙方关联公司将印尼QMB NEW 8%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与其他合作股东享有同等股份和权利。 权益。 投资完成后,甲方及其关联方持有清美邦印尼8%的股份。
(三)前体业务合作
1、甲方协助乙方成为其前体战略核心供应商。 2022年至2026年,在乙方前体产品的技术、质量、成本、交期、服务满足甲方要求并具有竞争优势的前提下。 甲方预计向乙方采购不少于30万吨前驱体,甲方将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刷新此需求预测。 实际采购数量取决于双方产品及客户开发进度,以年度计划和月度购销订单为基础。 甲方为乙方前驱体检测和技术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持,乙方为甲方提供有竞争力的镍、钴、锰等金属原材料价格以及前驱体加工费。
2、乙方向甲方开放镍钴盐加工渠道,允许甲方提供MHP、高冰镍、三元废料、金属镍、氢氧化钴等生产镍钴盐或前驱体的原料; 加工费取决于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 如有差异,双方另行签订加工合同予以规定。
3、乙方负责前驱体产能投资、资金筹集、管理和运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供应稳定。
(四)相关合作尽职调查
1、双方同意,为了确定本协议项下的具体业务合作事项及细节,甲方需对相关拟投资对象、投资主体或乙方(包括其子公司)的相关资产和业务进行后续研究)参与相关合作。 进行业务、法律、财务等尽职调查或进行相关审计、评估等方面(具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乙方承诺,如甲方决定进行上述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将积极、全力配合,并向甲方及各方提供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聘请的中介机构/顾问提供其开展工作所需的一切信息和资料,使甲方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投资对象、投资公司的资产、财务、业务等真实情况。 ,更好地推进相关合作事项。 。
3、尽职调查时间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由乙方统一安排。
(5) 排他性条款
1、原则上,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一定期限内,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后,双方将就第(一)条的内容形成实质性合作协议(3)、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合作。
2、甲方拟投资目标公司,乙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一定期限内,目标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达成任何损害权益的协议或协议双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约定业务相同的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协议、投资协议、资产出售协议等)。 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应立即终止。 任何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均视为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独占期内双方达成部分合作协议的,按部分合作协议执行。 如果在独占期内未能达成实质性合作协议,双方将不再相互约束。
(6) 保密性
1、签署并执行本协议时,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讨论内容严格保密;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为履行本协议需要披露的情况除外。 各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保持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内容的同步和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仅将本协议用于对外宣传。 双方承诺依法保守合作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保密信息,并保证参与合作事项的相关人员对其知悉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在本节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附属机构、代理人、组织或其他实体。
(七)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的,视为违约。 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造成直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迟行使该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享有的权利所施加的任何容忍、宽限或延迟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享有的权利。一方按照本协议及相关事项履行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不能被视为一方对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被视为一方放弃对另一方现有或未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八)争议解决
1、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和诉讼期间,除争议和诉讼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双方当事人发生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4、对公司的影响
容百科技是高镍三元正极材料领域的领导者。 是全球首家成功研发动力电池高镍材料的企业。 作为国内首家实现高镍三元材料量产的企业,容百科技先发优势明显。 目前,高镍三元正极材料出货量已跃居全球第一梯队,彰显了其在全球高镍三元材料领域的领先地位。 强大的竞争优势和广阔的前景。 格林美是“有限资源,无限循环”产业理念的鼻祖,也是中国城市矿业的先行者。 20年来,公司开发城市矿山和开发新能源材料,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和清洁能源材料模式,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成为全球废旧能源回收利用的领先者。镍、钴、锂等资源及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 三元前驱体及四氧化三钴材料制造核心企业。 公司核心产品高镍三元前驱体和四氧化二钴是世界优质产品的代表,是世界先进的绿色低碳企业。 公司主导的年产5万吨镍金属的印尼清美邦镍资源项目已进入快速建设阶段。 公司在武汉、无锡、天津、深圳等地区建设了先进的动力电池回收处置中心。 3家动力电池回收企业被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及条件》企业名单。
此次公司与融百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双方将在动力电池回收、印尼镍资源冶炼及前驱体业务等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这是基于控制全球新能源材料发展和行业竞争。 基于双方针对新能源材料的战略发展需求,双方“资源+技术+市场”战略优势的有效结合,有助于打通新能源材料从“电力”到“新能源”的全产业链。电池回收到资源再生再到材料再制造”。 两条脉络深度融合上下游,共同构建“镍钴资源开采-动力电池回收-三元前驱体制造-三元材料制造”完整的资源开发、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体系,探索全球新能源的绿色化能源工业。 打造共建、共享、共赢的战略合作体系,共同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和价值链,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不断巩固双方合作在全球新能源产业链中。 核心地位,提升双方全球行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双方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双方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有利于各方携手打造世界一流低碳产业,共同作为中国企业为世界绿色发展和新能源商业化做出贡献。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公司今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战略合作协议是关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和意向协议。 受相关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若双方后续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核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如下:
公司与韩国浦项市政府共同签署《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及回收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公司与韩国BM公司签署《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NCM 8系列、9系列供货备忘录》(MOU)》;公司子公司福安清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与韩国某公司《关于《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材料投资协议》的相关事宜;公司签署《&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1-2023年供应备忘录(MOU)》;公司旗下子公司荆门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永庆科技有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Ltd. 和 PT. Park 签署了“PT. 备忘录”。 QMB NEW”;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邦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三元前驱体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邦普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有限公司签署的《年产1万吨再生镍产品定向回收合作备忘录》;科技(赣州)有限公司签署《废旧动力电池及电池废弃物绿色处理产业链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韩国BM公司签署《动力电池用BM&GEM高镍》;前体(NCA 和 NCM)2024-2026 年供应备忘录(MOU)”; 《关于厦门夏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夏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荆门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三元前驱体及四氧化三钴战略供应合作框架协议》; 公司与新阳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整合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上述协议正在履行中。
2、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凤城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开华先生、王敏女士拟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不超过10%。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3%。 公司监事周波先生、王健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宋万祥先生、欧阳明志先生、陆锡进先生、张爱庆先生、穆孟刚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其所持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的减持计划将于预披露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实施。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3、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2021年7月13日,公司监事周波先生、王健女士及高级管理人员宋万祥先生、欧阳明志先生、陆锡进先生、张爱庆先生预披露减持计划,穆孟刚先生已落实。
4、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完成实施且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 (2021年12月23日第2021-117号)、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凤城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际控制人徐开华先生、王敏女士已执行。
5、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法规。
七、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了《容百科技-创业板战略合作协议》。
特别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