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gin-->关于征求《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4-05-21 09:08:58|浏览: 82|编号: 6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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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关于征求《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实施差异化减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助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为完善,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西省燃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

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

1. 邮箱:

2、信件:邮寄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绩效等级评定指南”江西省重点燃气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附件:《江西省重点燃气相关产业绩效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11 月 8 日

江西省重点燃气行业绩效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应对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绩效差异化管理我省,实现精准科学治污 为依法治理污染、治理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省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特制定本指南。 《重污染天气(2020年修订版)》。

1、行业范围

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明确的39个重点行业(环办函〔2020〕340号) ),其中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等。汽车制造行业根据我省排放标准要求调整相应的性能分级指标,其他行业遵循相应的性能分级标准。 为进一步扩大绩效分级产业范围,结合我省产业分布特点,新矿(煤)开采及加工、纺织印染及服装制造、有机化工、塑料制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池制造、商品混凝土(沥青)搅拌站、汽车修理业等9个重点行业,炉/锅炉企业、VOCs相关企业通用绩效分级标准2项。

对于未列入以上50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应急减排措施,鼓励企业积极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2. 绩效等级的分类

根据企业环保绩效等级,企业分为“A级”、“B级”、“C级”、“D级”。 考虑到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有的只涉及A、B、C三个级别; 钢铁行业不仅有A、B、C、D级,还有B-,共五个级别; 汽车维修行业只涉及领先性指标。 具体分级参照生态环境部39个重点产业和全省新增重点产业及总体绩效分级表执行。

“A级”代表行业环境绩效水平“先进”的龙头企业:原辅材料、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终端处理及排放、环境管理等环境绩效水平均处于行业前列。先进地位。 超过国家和江西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B级”代表行业内环境绩效水平“较高”的企业:原辅材料及清洁生产技术、过程及无组织排放控制、终端处理及排放、环境管理等环境绩效水平处于较高水平行业内的水平。 ,符合国家及江西省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C级”代表行业环境绩效“一般”的企业:原辅材料、清洁生产技术、过程及无组织排放控制、终端处理及排放、环境管理等环境绩效水平在行业中处于中间位置。符合国家和江西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D级”企业代表行业内环境绩效水平“较低”的企业:原辅材料及清洁生产技术、过程及无组织排放控制、终端处理及排放、环境管理等环境绩效水平处于最低水平行业内的水平。 现状、废气收集率、处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等未达到国家和江西省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因特殊工艺要求导致指标不能满足相应分级要求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 经专家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最终确定分类结果。

此外,在现场检查中,对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齐全、有组织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并停产整顿。省级法律、法规。 整改完成后将给予绩效分级。

三、评分原则

1、环境影响优先原则。 优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进行绩效评级。

建议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中各城市工业锅炉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名前30的企业和工业炉窑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排名前30的企业纳入第一轮颗粒物生产量。 以及致力于氮氧化物性能分类的公司名单。

继续推进VOCs企业绩效分类,实现省市重点VOCs企业和重点园区有机化工企业全覆盖。 对于跨行业、跨工序的企业,某一工序涉及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低于300kg的,该涉及VOCs工序不纳入绩效分类管理。

2.绩效缺点约束原则。 企业绩效分类实行“短板原则”。 对企业绩效进行评级时,需要满足各级指标规定的全部要求。 若其中一项不满足要求,则降级; 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流程流程时,可以按行业或流程单独进行评价,企业整体绩效以纳入绩效评级较差的行业或流程为准。

4. 评分依据

一般依据:严格控制行业绩效分级规则,确定企业等级类别。

特殊依据:一年内有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者排放量、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处罚的行政处罚不得评为A、B级。

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直接评定为D级。

在评价现场使用相关标准推荐的便携式设备检测排放超标的,不得评定为A、B级企业。

5. 评分程序

企业应按照《江西省燃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试行)》规定的差异化指标开展对标和自评。 差异化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生产技术、原辅材料、污染控制技术、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监测控制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监管等。每季度第一个月,企业可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应如实进行评估和申报,并对提交的评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发现,将直接评定为D级。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级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然后汇总报送区、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县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对C级及以下企业的评级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评级的准确性,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县、县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不严格、自评材料不齐全的地区。 及企业予以公示。

对于自评为A、B级的企业,经市生态环境局严格审核后,省级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现场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核和抽查。 性能分级工作流程详细如下图所示。

绩效评分工作流程图

1、矿石(煤)开采及加工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B06)煤炭采选业、B08黑色金属采选业、B09有色金属采选业、B10非金属采选业、C3032建筑业。 T4754-2017)石材加工企业; 地下采矿作业不纳入绩效分类控制。

表1 矿石(煤)开采加工企业绩效分类指标

差异化指标

A级企业

乙级企业

C级企业

能源类型

锅炉采用电力、天然气、煤层气等能源。

不符合A、B级要求

污染控制技术

1、除尘采用覆膜滤袋、滤筒等高效除尘技术(设计

除尘效率不低于99%);

2、NOx控制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等适当技术。

除尘技术采用布袋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除尘技术。

不符合B级要求

无组织控制

1、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的水平分层开采,采用深孔微爆破、低尘爆破,机械化开采装车,铲装作业时喷洒水雾,及时洒水抑尘;

2、矿石(原煤)装卸、破碎、筛分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在密闭工厂内进行。 产尘点应进行二次封闭或设置除尘罩负压收集,然后采用布袋除尘; 石材加工企业的切割、打磨、雕刻、抛光等产生粉尘的工序应采用湿法,并分类设置作业区域。 工作区域应修建标准围堰和排水沟,将工作废水引导至密闭收集池进行有效收集; 应采用干法作业,切割、打磨、雕刻、抛光等作业过程应保持密闭,并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装置,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置; 生产车间不应有可见的粉尘逸出;

3、所有粉状物料均储存于密闭储罐、筒仓或涂层吨袋内; 粒状、块状物料均密闭或密闭储存。 封闭料场内安装固定式喷雾干雾装置,料场出入口门为硬质。 对于优质材料制成的门或自动感应门,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所有门窗应保持常闭状态;

4、各工序粉状、颗粒状等易扬尘物料的转移输送应采用气力输送、封闭式皮带等; 对无法封闭的产尘点(物料转运、卸料口等)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

5、矿山公司料场出口设有轮体高压清洗装置,洗车平台周围应设置洗车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6、除尘器应设有封闭式灰仓,粉尘应通过气力输送、槽车、布袋等封闭方式排放,不得直接排放至地面;

7、矿石运输、尾矿库、废石堆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 公司厂区道路、料堆应硬化并保持清洁,道路不得有明显灰尘堆积。 。

不符合A、B级要求

排放限值

1.PM排放浓度不超过10mg/m3;

2、锅炉排放限值:(1)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30mg/m3(基础含氧量:气体3.5%); (2)氨逃逸排放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以氨、尿素为还原剂)。

PM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m3; 使用其他能源并满足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监测 监测水

平坦的

1、有组织的排放口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配备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施(CEMS),并按要求联网;

2、组织排污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3、露天采矿作业区、装卸点、破碎筛分车间等涉及瓦斯的重大工艺、生产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安装电力监管设备,电力监管数据应通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用电监管平台接入互联网;

4、在厂区主要产尘点周围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并保存视频监控数据3个月以上。

不符合A、B级要求

环境管理水平

环保

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及已完成的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环境状况评价备案证明;

2、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3、环境管理体系(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长效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达标公示制度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

(四)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5、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符合排污许可证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

不符合A、B级要求

分类帐

记录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

(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3、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排污口排放记录等);

4、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

5、油耗记录;

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记录;

7、运输车辆、工厂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进出时间、车辆或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运输货物名称和数量等)。

人员

配置

配备具有相应环境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专业经验等)的专职环保人员。

不符合A、B级要求

运输方式

1、煤炭矿石开采和运输采用走廊运输、铁路、电动重卡等清洁运输方式的比例不低于80%; 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其他重型卡车;

2、洗煤企业使用电动重型卡车或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重型卡车进行运输;

3、石材加工企业均使用国五及以上重型卡车运输物料及产品(重型燃气车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标准)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

4、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或采用新能源机械。

1、煤炭矿石开采和运输采用走廊运输、铁路、电动重卡等清洁运输方式的比例不低于50%; 其他运输车辆应满足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燃气汽车应满足国VI排放标准);

2、洗煤企业使用电动重型卡车或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重型卡车进行运输(不含国V重型燃气汽车);

3、石材加工企业的物料及产品运输车辆须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燃气汽车须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不低于80% 、其他车辆须达到国IV排放标准(重型燃气汽车须达到国VI排放标准)。 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

4、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使用比例不低于80%。

不符合B级要求

运输监管

日均货物进出口量150吨(或日货运车辆10辆)及以上(货物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产品及其他与生产相关的物资)的企业可纳入全省重点产业年产值1000万及以上企业应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导则》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台账; 其他企业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不符合A、B级要求

2.纺织印染及服装制造

适用于C17国民经济行业纺织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C171棉纺织及染整加工、C172毛纺织及染整加工、C173亚麻纺织及染整加工、C174丝绸纺织及印花C175 化纤纺织及印染整理业,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C192 皮革制品制造业,不包括上述行业中仅有各种面料或辅料加工工序且仅涉及颗粒物排放的企业。

表2 纺织印染、服装生产企业绩效分级指标

差异化指标

A级企业

乙级企业

C级企业

能源类型

1、蒸汽源为电、天然气锅炉或外购蒸汽;

2、热处理炉使用电力和天然气。

不符合A级要求

生产技术及装备水平

1、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类、允许类; 2、符合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 3、符合江西省相关政策要求。

不满足1.2.3中的要求之一

污染控制技术

1、燃气热处理炉

(1)NOx采用低氮燃烧或SNCR/SCR等技术;

2、涉及VOCs废气末端采用直接燃烧或吸附燃烧,处理效率不低于90%; 或者所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小于10%;

3、生产设施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初始排放速率小于3kg/h时,可采用固定床吸附技术或两级及以上联合处理技术,处理效率不低于超过80%。

1、燃煤/生物质/燃油锅炉/熔炉:

(1)PM采用覆膜袋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设计效率不低于99%);

(2)SO2采用石灰/石石膏、双碱法等湿法、干法、半干法(设计效率不低于85%);

(3)NOx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等技术;

2、燃气热处理炉:

不符合A级要求1;

3、VOCs废气终端采用直接燃烧、吸附-燃烧、或吸附、生物净化、吸附-冷凝回收、喷淋洗涤-静电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工艺,处理效率不低于80 %;

4、生产设施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初始排放率小于3kg/h时,可采用固定床吸附或其他处理技术,处理效率不低于60%。

不符合B级要求

涉及VOCs及恶臭过程控制

1、VOCs物料的投料、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工序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负压导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VOCs相关材料生产设施采用密闭设备,废气负压导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废水处理设施应密闭,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恶臭气体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吸附、生物法或其他等效的二级及以上串联技术。

1、VOCs物料的添加和排放、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过程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负压应指向VOCs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

2、VOCs相关材料生产设施采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作业,废气负压导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同A级要求3、4。

不符合B级要求

排放限值

印刷、成型、涂层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得高于40mg/m3。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得高于60mg/m3。

不符合B级要求

其他

1、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特殊控制要求;

2、厂界1h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2mg/m3。

不符合A、B级要求

无组织排放

1、粉状物料储存于密闭储存设施内,车辆出入口设有密封良好的硬门或自动门;

2、VOCs物料储存于密封容器、包装袋、储罐、仓库、筒仓内; 含有VOCs物质的容器或包装袋不使用时应加盖、密封、保持气密,废气应排放至VOCs。 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

3、配料、混合等产尘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并采取局部收尘/抑尘措施,安装气体收集和除尘设施;

4、废水收集及处理:废水储存及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在曝气池、污泥浓缩池前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等效措施,密闭排气送至废气处理设施;

5、厂区地面全部硬化或绿化,车间干净整洁,无散落物料。

不符合A、B级要求

监控监控级别

1、有组织的排放口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配备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施(CEMS),并按要求联网;

2、组织排污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不符合A、B级要求

环境管理水平

1、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及已完成的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环境状况评价备案证明;

2、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3、环境管理体系(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长效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达标公示制度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

(四)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5、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符合排污许可证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

不符合A、B级要求

运输方式

1、所有物料均应采用公路运输,使用符合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卡车(含燃气)或新能源汽车;

2、厂内运输车辆全部符合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汽车;

3、厂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均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采用新能源机械。

1、物资道路运输符合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卡车(含燃气汽车)或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2、厂内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不低于50%;

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使用比例不低于50%。

不符合B级要求

运输监管

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导则》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不符合A、B级要求

3、有机化学品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6化学原料及化学产品制造业(包括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C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C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等) ),包括有机和无机 以化学品为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和产品的行业(不包括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等无机化工产品的制造)。

表3 有机化工企业绩效分级指标

差异化指标

A级企业

乙级企业

C级企业

源代码控制

反应尾气、精馏装置不凝尾气、工艺容器置换气、吹扫气、真空排气等工艺废气均进行收集和管理。

反应废气的收集和治疗速率,蒸馏单元的不可固定的排气气和其他工艺排气,替换气体,清洗气体,真空吸气气体等为80%及以上。

无法满足B级要求

生产技术和设备水平

1.属于“工业结构调整指南目录(2019版)”的鼓励和允许的类别; 2.符合相关行业的工业政策; 3.符合江西省的相关政策要求。

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

采用密封,管道(液体材料)和全自动生产线(涉及VOCS生成点)。

采用封闭和半自动化的生产线(涉及VOC的生成点)。

未能满足A和B级的要求

制作过程

1.添加和排放与VOC相关的材料,化学反应,提取/提取,蒸馏/蒸馏,结晶和批处理,混合,搅拌,包装等的过程,使用封闭的设备以及所有废气;

2.与VOC相关材料的离心和过滤单元操作使用封闭离心机,过滤器,真空泵和其他设备; 干燥单元操作使用封闭的干燥设备; 封闭设备排放的废气被排放到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中;

3.启动设备和管道材料,关闭(车辆),检查​​,修理和清洁时,含有VOC的材料应包含在封闭的容器中,并应将废气排放到VOCS废气收集中和治疗系统;

4.液体VOC材料在封闭管道中运输;

5.粉状和颗粒状材料通过气动输送或封闭的固体进料器喂食。

1.添加和排放与VOC相关的材料,化学反应,提取/提取,蒸馏/整流,结晶,批处理,混合,搅拌,包装等的过程必须使用封闭的设备或在封闭空间中操作,所有必须收集和处理废气。 ;

2.与VOC相关材料的离心和过滤单元操作使用封闭的离心机,过滤器和其他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运行; 干燥单元操作使用封闭的干燥设备,或在限制空间中运行,并将废气排放到VOCS废气收集加工系统中;

3.与A级第3条相同的要求;

4.液体VOC材料是使用高级储罐(储罐)和桶泵等喂养方法以封闭方式剂量的。 喂养过程中流离失所的废气应排放到VOCS废气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中;

5.粉状和颗粒状材料通过气动输送或封闭的固体进料器喂食。 如果不可能以封闭的方式进食,则应在封闭空间中建造或操作封闭的喂食室。

无法满足B级要求

泄漏检测和修复

参与VOC材料的公司根据“无组织的有机有机化合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泄漏检测和维修工作(GB 37822-2019)。 拥有1,000多个动态和静态密封点的企业将建立一个LDAR管理平台,而具有不到1,000个动态和静态密封点的企业将建立LDAR电子分类帐。

未能满足A级和B要求

过程有机废气处理

1.所有有机废气来自批处理,反应,分离,提取,炼油,干燥,溶剂恢复和其他过程,并以封闭的方式收集,并导致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使用凝结,吸附回收率,燃烧和浓度等组合的治疗过程,并且治疗效率不少于90%,或者发送用于处理加热炉,锅炉,焚化炉的直接燃烧处理;

2.如果有紧急搭桥被打开。

1.收集批处理,反应,分离,提取,炼油,干燥,溶剂恢复和其他过程的所有有机废气都会收集并将其定向到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使用凝结,吸收,吸附和低温等离子体等联合治疗过程,治疗效率不少于80%;

2.与A类相同的要求,第2条。

无法满足B级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对于有机液体储罐,储存材料的真正蒸气压力A≥76.6kPa,请使用压力箱或其他等效措施。

未能满足A和B级的要求

1.存储的材料的真正蒸气压为≥27.6KPa或其他等效度量;

2.符合第1条的固定屋顶罐中的废气应使用燃烧过程(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再生燃烧)进行最终处理,或者可能被送去处理加热炉,锅炉,焚化炉,等等。用于燃烧处理。

1.与A级相同的要求,第1条;

2.符合第1条的固定屋顶罐的排气,采用了吸收,吸附,凝结,膜分离,低温血浆,光催化氧化和其他合并治疗过程的结合,治疗效率不少于80%。

挥发性有机液体负荷

1.对于真正的蒸气压≥2.8KPa,但

2.如果使用了上装,则用吸收,吸附,凝结,膜分离等预先处理废气,然后将燃烧过程(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再生燃烧)用于最终处理,或将其发送到加热炉或锅炉,焚化炉和其他燃烧处理中。

1.与A级相同的要求,第1条;

2.如果采用了顶负荷操作,则应通过吸收,吸附,凝结,膜分离,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氧化等的结合来处理废气,治疗效率不少于80% 。

无法满足B级要求

废水收集及处理

1.含有VOC的废水是在封闭管道中运输的,废水收集和运输系统的入口和出口与空气中分离出来;

2.废水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设施应覆盖并密封,并应密封排气,并向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

3.高浓度的VOC量,诸如水收集井(水池),调节储罐,油脂陷阱,空气浮选罐和污水处理厂中的浓缩箱的燃烧厂通过燃烧过程进行处理或发送到加热炉,锅炉和焚化炉; 低浓度的VOC用光气体用低温等离子体处理。 ,光催化,光氧化,活化的碳吸附,生物学方法或其他等效的两阶段及以上串联技术。

1. SAME作为A级第1条的要求;

2.废水存储和处理设施应密封或其他等效措施,并应将排气封闭并排气到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3.与A级相同的要求,第3条。

加热炉/锅

炉子和其他

1. PM管理层采用高效的粉尘清除技术,例如薄膜包装的袋尘土,墨盒粉尘收集器和湿的静电沉淀器(除外和静电降水器除外,设计效率不少于99%);

2.脱硫化采用石灰/石 - 绿色湿法,氨方法,半干/干法等。

3.燃气锅炉(热导向油锅炉)已完成低氮燃烧转化;

4.燃气炉采用反硝化技术,例如低氮燃烧和SCR/SNCR;

5.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有机废气均应使用高效率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例如热焚化,催化燃烧,再生燃烧,吸附浓度 +催化燃烧,或发送到处理加热炉和直接燃烧器的过程治疗;

6.其他废气处理使用连续的多阶段废气处理过程,例如酸雾净化塔。

1. PM管理使用有效的防尘技术,例如袋尘的收集器和静电止动物;

2.去硫化采用钠 - 阿尔卡利法,双叠碱方法脱硫化(配备自动碱添加和pH值测量)等;

3.与A级第3条相同的要求;

4.与A级第4条相同的要求;

5.生产过程中的有机废气通过两个阶段或以上的吸收,吸附,冷凝和膜分离的过程进行处理,治疗效率不少于80%;

6.对于含有VOC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初始排放速率的过程小于2kg/h,可以使用两个或多个组合过程,例如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光氧化)和活性炭的吸附。

无法满足B级要求

没有组织控制

1.生产过程

1.所有材料均以密封/封闭方式存储,并且含有VOC的材料配备了向VOCS治疗设施收集废气负压;

2.气动输送,封闭皮带等用于工厂区域的材料转移和运输。 不能关闭的尘埃生成点(物料转移,卸载端口等)应配备独立的空气收集引擎盖,并且不应将支撑尘埃清除设施与室内通风和去除灰尘混合;

3.包含VOC的材料必须以封闭的方式运输,在封闭的操作室中服用或在封闭的操作室里操作;

4.在研讨会中将空气收集引擎盖和处理设施安装在尘埃生成点和与VOC相关的过程中。

2.研讨会和物质院子环境

1.生产研讨会的地板很干净,生产设施,设备和材料的表面没有材料或灰尘的积累;

2.封闭式储藏室的天花板和周围墙壁已经完成,储藏室中的道路都被加固了,牲畜饲料中的货物的入口和出口是硬材料门或自动感应门;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所有门和窗户都应关闭;

4.从生产研讨会上没有可见的烟雾或灰尘。

3.其他

工厂区域的地面都是硬化或绿化的,绿色的土地应优先考虑,不应有裸露的土地。

未能满足A级和B要求

排放限制

涉及

视氧浓度

CS

1.整个工厂中有组织的PM和非甲烷总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限量要求:10和20mg/m3,其他污染物应稳定达到国家/局部排放限制;

2. VOC治疗设施的同时操作率和去除率应分别达到100%和80%; 如果由于收集废气和生产过程原因无法达到去除率,则在工厂建筑物外部无组织的排放监测点的非甲烷总烃浓度应小于4 mg。 /m³,企业边界上非甲烷总烃的平均浓度小于2mg/m³;

3.污水处理厂的周边监测点的环境气味浓度小于20

NH3和H2的浓度分别低于0.2mg/m³和0.02mg/m³,其他特征污染物符合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排放限量要求。

1.整个工厂中有组织的PM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量要求:10和40mg/m3,其他污染物应稳定达到国家/局部排放限度;

2.与A级第2条相同的要求;

3.与级别第3条相同的要求。

锅炉

1.锅炉烟气PM,SO2,NOX排放限量要求:煤/生物质:10,35,50mg/m3; 气体:5、10、30mg/m3; 燃油:10、20、80mg/m3(基线氧含量:气体/燃料3.5%,煤/生物量9%);

2.氨基发射浓度不得高于8 mg/m3(使用氨水和尿素作为还原剂)。

行业

1.燃气/燃料工业炉烟气PM,SO2,NOX排放限制要求:10、35、50 mg/m3(基线氧含量:气体/燃料3.5%,由于需要混合空气/非关闭生产处理要求(根据实际测得的浓度);

2.来自其他工业炉的烟气中PM,SO2和NOX的发射浓度不得高于10、50和100 mg/m3(基线氧含量:9%);

3.氨基发射浓度不得高于8 mg/m3(使用氨水和尿素作为还原剂)。

1.燃气/燃料工业炉烟气PM,SO2,NOX排放限制要求:10、50、100 mg/m3(基线氧含量:气体/燃料3.5%,由于需要混合空气/非关闭生产处理要求(根据实际测得的浓度);

2.来自其他工业炉的烟气中PM,SO2和NOX的发射浓度不得高于10、100和200 mg/m3(基线氧含量:9%);

3.与级别第3条相同的要求。

无法满足B级要求

其他

1. PM的每个生产过程的有组织的排放限量要求:10mg/m3;

2.工厂边界PM和VOC排放限制要求:1。2 mg/m3。

未能满足A级和B要求

戒指

领土

管子

原因

平坦的

环保

文件

1.环境影响评估批准文件和完整的环境保护接受文件或环境状况评估申请证书;

2.国家版本的污染排放许可证;

3.环境管理系统(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长期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工作责任系统,标准合规性宣传系统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系统等);

4.废气处理设施的操作和管理程序;

5.一年之内的排气监测报告(根据排放许可监控项目和频率要求)。

未能满足A级和B要求

分类帐

记录

1.生产设施运营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营负载,产品产出等);

2.废气污染控制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信息;

3.监视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渠的排放记录等);

4.主要的原始和辅助材料消费记录;

5.燃油消耗记录;

6.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记录;

7.如果有紧急废气旁路,则应有旁路运营历史记录,阀门维护和维修记录以及向当地生态环境部报告的记录;

8.运输车辆,工厂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电子分类帐(进入和出口的时间,车辆或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运输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

未能满足A级和B要求

人员

配置

建立一个具有全日制环境保护人员的环境保护部门,并具有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专业经验等)。

未能满足A级和B要求

监视监控水平

1.有组织的排放渠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配备了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施(CEM),并根据需要连接到互联网;

2.根据排放许可证的要求,有组织的排放渠道进行自我监控;

3.与天然气相关的生产过程,生产设备和污染控制设施应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安装电力监督设备,电力监督设备应与省和市政生态环境部的电力监督平台进行网络;

4.对于工厂中没有在线监视的与气体相关的生产设施,应在主喂食端口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并且可以将视频保存三个月以上。

未能满足A级和B要求

运输方式

1.所有材料和产品必须使用具有国家V或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卡车(重型燃气汽车符合国家VI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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