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日期: 2024-05-24 01:07:13|浏览: 108|编号: 6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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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埃财财发[2017]2号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单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1、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支付单位。 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服务费;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服务费。

2、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支付范围。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派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或者采购人在相应部门选派评审专家的专业领域自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应当按照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用于支付其服务费用。 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3、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的劳动报酬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 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到达项目评审地点按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要求签字并报告至评审结束的时间。审查。 当评审专家签署评审报告时,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即告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查劳动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为300元。 每增加一小时,劳动报酬增加100元。 审核时间达到8小时,劳动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查劳动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给予劳务报酬200元。 每增加一小时,劳动报酬增加100元。 审核时间达到8小时,劳动报酬800元。 市、县两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劳动报酬标准。

(3)评审专家按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的要求到达评审地点。 非审评专家自身原因导致审评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向审评专家支付100元误工费,并计入审评劳务费用。 包含在薪酬中。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时,其在市内往返交通费计入评审服务报酬。

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可向评审专家报送实际费用,如城市之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采购人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凭证进行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人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评审服务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省财政厅、省监察部门关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发[2005]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

201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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