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SCR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分析

日期: 2024-05-26 10:08:12|浏览: 73|编号: 6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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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SCR催化回收利用项目分析

目前,国外还没有一个国家拥有专门针对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的工业化装置。这是因为国外的电力供应结构与我国有很大差别。例如,核电占日本总电力供应的90%左右,火电占美国总电力供应的30%左右,火电占我国总电力供应的70%以上。因此,除中国外,其他国家在煤电中使用的SCR催化剂数量非常有限。 这一点从全球脱硝催化剂载体钛白粉的供应情况就可得到证实(除中国外,其他国家共有4家公司能提供SCR催化剂原料载体钛白粉,分别是日本石原2万t/a、日本铠化学3千t/a、法国美林2万t/a、萨哈里本3万t/a,而且他们的催化剂品质高,使用寿命是我国国产催化剂的数倍,因此国外产生的废旧SCR催化剂占比和数量还未达到可以独立建立回收企业的水平。另外,由于各国钛冶炼行业、钨冶炼行业、钒冶炼行业发展水平不同,无法将SCR废催化剂回收产品定位为SCR催化剂原料牌号。这也导致国外研究SCR废催化剂回收成本较高,但基于我国独特的煤电现状和发达的钒钨钛冶金产业,我国有实力、有需求建立自己独立的SCR废催化剂回收体系。

废弃SCR催化剂除含有V2O5、WO3(或MoO3)等有毒氧化物外,还混有来自煤飞灰的砷、汞、铅等具有危害性质的重金属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风险,在欧洲被列为危险废物。虽然美国环保局尚未将废弃SCR脱硝催化剂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部分州(如加州)环保局认为废弃SCR脱硝催化剂含有危险有害物质,要求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不得随意倾倒。

3 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建设模式分析

3.1 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建设经济规模分析

在同样的SCR废催化剂回收工艺下,从不同生产规模的财务模型测算,分析回收项目的经济规模。表5给出了不同生产规模的投资决策指标。根据表5的测算结果,能产生利润的最小生产规模为5000t/a,当生产规模为/a时,具有相对理想的盈利能力。

3.2 2020年SCR废催化剂产生量估算

2024年烟气脱硝行业将实现新增催化剂安装量与废弃量等量增长,即催化剂废弃量将保持持续稳定的最大值状态。因此根据2024年我国火电总装机容量预计为11亿kW,以及各省市装机容量占比,估算出2024年我国31个省市SCR催化剂废弃量产生量(见表6),作为后续分析依据。

3.3 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建设模式分析

按照SCR废催化剂经济可行的最小建设规模5000t/a,结合各省市地理特点,采取在中心建设、服务周边的模式。在建设地点仅有一个工厂的前提下,对废SCR催化剂回收项目建设模式得出以下意见(见表7)。

根据表7建设规划,废旧SCR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将在全国共形成10个回收厂,合计回收能力14.3万吨/年,可满足2020年后未来5至10年火电烟气脱硝行业发展的配套需要。

4 相关建议

(1)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应采取整体规划、分期建设模式

根据SCR废催化剂产生规律,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时应参照表7项目规模进行统筹规划,建设实施过程需分阶段进行。一期规模控制在2500t/a(折合/a)左右,初步满足未来环保政策对建设规模的要求。后期根据废催化剂产生量逐步扩大回收处理能力,最终达到完全处理的规模。

(2)各省市要协调统一做好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便利SCR废催化剂跨省、跨城市运输,实现废催化剂相对集中处理模式。

项目建设地环保局应以开放的心态接纳周边省市废催化剂在区域内回收利用。只要严格规范废催化剂利用企业的特许经营许可资质,加强监管,项目的存在并不会给自身带来更多的环境风险,相反,项目良好的经济可行性会给当地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

表6 2024年31个省市预计火电装机容量及SCR废催化剂产生量

表7 废旧SCR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建设地点及规模

(3)建议有条件的环保企业与国有电力、电力集团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共同运营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项目。

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有经济占据控制地位的行业,事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鉴于脱硝废催化剂产生的总量较少,且属于必须处理的危险固废,在脱硝产业链中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将是最佳选择。考虑到目前五大发电公司都有自己的脱硝工程公司和配套的SCR催化剂生产公司,三大电力公司也具备脱硝工程安装资质,掌控着我国脱硝工程总量的65%,拥有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最为有利的渠道。如果具备掌握废催化剂回收利用技术的资质环保公司能与这些国有电力、电力集团联手,共同从事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将更有利于整个SCR废催化剂回收利用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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