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日期: 2024-05-27 23:05:09|浏览: 87|编号: 6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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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络招标采购行为,保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招标,是指通过“高校仪器设备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接受会员(供应商)报价、价格审批、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网上招标是零散仪器设备采购高效、透明的比价方式,是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零散仪器设备的界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网上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招标原则

第四条 标准化仪器设备采购适用网络招标,发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含明确的品牌(厂家)、型号(规格)及相关配置,定制化仪器设备或需到现场考察确认安装情况的仪器设备采购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

第五条 参加网上投标的供应商一般应有三家以上。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追加报价、直接预赛、延长投标时间等,并按相应程序执行。

第六条 网上招标的中标原则为信誉优先、价格最低原则,即根据价格和供应商信誉两个因素确定供应商的选择。

第七条 供应商信誉评级是指参与过供应商在招标系统中的招标活动的用户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后形成的评级。对每个中标的供应商,用户有一次评价机会。

第八条:退订是指订户不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而是选择价格第二低的供应商。订户退订的,应当详细填写退订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用户退订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最低价格供应商的投标不能满足用户需求;

2. 若对最低报价供应商的服务和质量的总体评价为“一般”或低于“一般”,则下一个最低报价投标人可能会被退出,依此类推。

第九条 用户因故作出其他特殊选择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充分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主管部门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用户选择的结果,并将申请材料归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第十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招标系统不接受私人采购。[1]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采购人有权通过招标系统对每个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采购人可以多次更改评价,结果以采购人最终评价为准。采购人的评价结果​​将影响对中标供应商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权对中标采购人的付款、违约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入用户采购记录。如供应商投诉情况经核实,供应商评价结果将影响采购人的信誉。

第四章 订户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

订阅用户除应遵守上述第1章、第2章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守本章的条款。

第十三条 校内采购用户经注册并通过系统自动审核后,成为学校网上招标系统的合法用户,拥有网上采购、询价、初选、资料打印下载、反馈建议等相关权限,并可以使用网上招标系统采购自己所需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通过网上招标系统采购仪器设备时,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学校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服从和配合学校招标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网上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用户应当准确、具体填写采购单,采购单内容应当包括采购物项的名称、规格、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采购单内容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采购单所填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网上招标合同自采购订单发布、供应商投标、用户初选、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采购用户单方面不执行中标采购订单的,视为违约,采购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采购用户应在货物到达并检验合格后付款(一般应按时付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

供应商除应遵守上述第一章、第二章的一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网上招标采购的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生产、供货能力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保持良好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3.拥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支持;

4、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

5. 可以访问互联网。

第十九条 供应商网上报名后,须向“招标网络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相关资质证明;

5.公司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6.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凡符合条件、材料审查通过的供应商,经网上注册、资格认证后即可成为网上招标系统合法用户,拥有参与网上投标、网上发布产品信息、查看高校招标信息等权利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人填写的采购订单的具体要求准确提交投标文件,如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需要报补充产品型号和技术指标的,应当详细说明补充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15日内有效,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等及开具普通发票、接收支票的价格(如有异议须注明),不得向采购用户收取投标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供货商供应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优质产品的要求,并必须履行与购货用户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供货商必须承诺实行“后付款方式”:先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货物到达并验收合格后再付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网上招标合同自采购订单发布、供应商投标、用户预选并经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供应商单方面不履行中标采购订单的,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供应商报价不实、恶意报价,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项认购订单的投标资格条件和资格要求以公布的认购订单说明中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管理其投标账号及密码,使用其投标即视为供应商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供应商还应当建立投标人授权管理,如投标人调动或离职,供应商应当及时修改密码,对新投标人进行授权,并跟踪招标请求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负责及时维护、更新自身信息。供应商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其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书面告知招标系统管理部门,包括经营范围变更、重大投资活动、重大资产抵押、出售、资信及信用评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招标系统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质材料进行定期年度审查。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招标系统管理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终身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网上招标采购会员资格的;

2.提供伪造、劣质或者非法产品进行网络竞买的;

3.以不正当手段诽谤、排斥或者串通其他供应商,对订户进行人身攻击;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5.向申请订阅的用户贿赂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1]

第六章 管理部门职责及工作原则

管理部门除应当遵守前款第一章、第二章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用户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用户需求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供应商招标结果的审核、招标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原则,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对网上招标用户和供应商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采购订单信息发布管理员应当:

1、核实采购订单中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等内容的准确性、合理性,确保发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可确定性,避免供应商报价时产生歧义;

2.审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实施情况等;

3、审查并修改采购用户提交的截止时间,确保供应商完成投标活动。

4、加强与订户的交流与沟通。信息审核通过后,必须与订户进行沟通,经订户同意、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投标截止后未收到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的采购订单,管理员应及时与采购用户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补充报价、直接初选、扩大投标等不同的处理流程,并按照相应的流程处理方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审管理人批准中标结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订阅用户初选结果符合竞价原则的,可立即批准;

2、采购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招标原则,且重新选择理由不充分的,管理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达成一致后,按照招标原则选择供应商;

3.与订户不能达成协议时,一审管理员应当将情况提交二审管理员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二审为最终审批,对一审产生的争议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按照上网招标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最低价)作出令订约人和供应商均信服的最终审批意见。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招投标系统的维护,包括码表维护、管理员登记及权限分配等。系统中的历史数据只能新增或标记为无效,不能删除,以供查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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