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布2022年度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尖兵风采第一批)

日期: 2024-05-31 22:05:39|浏览: 53|编号: 7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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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布2022年度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尖兵风采第一批)

为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领域优秀个人的宣传力度,鼓舞执法办案士气,充分发挥“排头兵”作用,现将一批环境执法先锋处置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杭州市临平区某丝绸织造厂工业噪声排放超标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曹金英)

2022年6月8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对杭州市临平区某丝绸织造厂厂界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南侧噪声为62.5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表1中2类区60dB(A)的限值要求。

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纺织品生产加工,噪声主要来源于提花机和平纹机运行。厂区南侧有农户,由于距离较近,且老厂房隔音效果较差,噪声给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该企业排放工业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噪声排放和振动产生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和相应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该企业被处以罚款2.9万元。

案例二:浙江某医院干扰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排放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吴梦倩)

2022年6月14日,杭州市余杭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发现,一名医院工作人员多次进入自动监测站室内手动更换水样、进行人工测量,存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重大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通过查阅运行维护记录、历史视频监控数据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连夜调查询问。

经调查,该单位废水监测数据不稳定,经常超标。为防止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站位操作员金某、沈某在运维人员指导下,用标准溶液代替水样,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以达到废水监测数据达标的目的。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该案目前已被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三:金华市永康市某废金属回收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胡兴宁)

2022年6月10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永康市江南街道某村有人在拆解旧机械,拆解过程中产生废油,直接排入外环境。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使用无人机进行调查。经调查,永康市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在此地点开始拆解、拆分旧机械设备,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通过地面、沟渠排入收集池后排入外环境,地面、收集池均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经查明,该公司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被矿物油污染的土壤混合物、废矿物油与雨水的油水混合物均属于危险废物。经取样检测,拆除现场积水中石油类浓度为119毫克/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22.8倍;土壤中石油烃含量为1.49×105毫克/千克,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表2中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约32倍,严重污染环境。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该场地土地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9月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永康市公安局处理,并抄送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康市公安局于2022年9月7日对此案立案侦查,目前1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四:宁波机械有限公司违规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 应利伟)

2022年3月1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宁波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台3吨熔炼炉(中频炉)正在使用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使用,废气收集管道断开,冶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叉车操作不当,碰撞尾气收集管,导致尾气收集管断开。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得知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未采取措施制止污染物排放,导致冶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依法查封该单位冶炼炉,直至尾气收集管修复,并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依法处置。

案例五:宁波某商贸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 应利伟)

2022年2月2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高空观测系统时,发现海天路与庄裕南路交叉口附近有大量固体废物露天倾倒。执法人员随后利用无人机等设备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那里倾倒了大量白色固体废物,部分固体废物已流入河流。经对比地图,初步估计该地点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了倾倒场所属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出口台账、运输帐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并对该公司及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单位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倾倒的固体废物为电厂湿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固体废物量超过3000吨。由于该场未落实“三防”措施,部分固体废物被雨水冲入周边河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17.4万元。

案例六:浙江宁波马某某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 贾振春)

2021年12月14日下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海曙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横街镇一河道被污染,导致河水变蓝。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周边进行排查,在距离污染河道约100米的山坡上发现疑似废水倾倒点。经取样检测,发现污染河道水质中总镍含量异常,认定河道污染为非法倾倒含镍废水所致。因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邀请公安部门配合调查。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马某某非法从事铝加工生产,并多次将含镍废水运输至事发地周边山坡地进行非法倾倒,对周边河水造成污染。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环环监[2017]7号)相关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马某某处以罚款36万元。同时,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举报人奖励1.8万元。

案例七:临海市某眼镜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林杨)

2022年2月23日,医药化工园区环保管理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滨河公园旁的荒地上堆放有废漆渣、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立即组织园区人员到场检查。

经调查发现,临海市某光学公司员工苏某于2022年2月23日驾驶公司车辆(厢式货车)将数吨袋装废漆渣、废过滤棉等(共计1.54吨)倾倒在滨江公园旁的荒地上。调取了该公司环评审批文件,废漆渣、废过滤棉等属于危险废物。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已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八:台州市玉环市某药业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张建云)

2021年10月1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历史数据时发现,某药业公司达标排放口自2021年8月以来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因子浓度波动异常。10月14日上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达标排放口已完成排水,旁边一个塑料圈内的液体,除颜色较浅外,与达标排放口内的废水高度相似,达标排放口储罐设置的自动监控设施出现移动迹象。结合视频监控、废水监测数据、历史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站操作人员用移动水泵将部分处理后的废水抽入塑料桶内,并加入自来水进行稀释。 在达标排放口开始排水时,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潜水泵被置于塑料桶内,导致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无法抽取达标排放口实际排放的废水,涉嫌对自动监测设施造成干扰。

2021年10月1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将该案移送玉环公安局处理。10月19日,玉环公安局对该公司EHS主管吴某刚、工作人员杨某、刘某清、吕某文、张某、潘某金等6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措施。2022年9月30日,玉环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潘某金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吴某刚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九:仙居一养殖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陈俊超)

2022年4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下阁镇一家养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因生猪供应紧张,执法人员无法进入养殖区检查,便利用无人机对厂区及周边进行巡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洗猪、消毒过程中产生的猪粪、猪尿、消毒液等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露天雨水沟直接排到厂外。厂区东墙一处破洞附近积聚了粪便和污水,废水最终通过地表径流进入养殖企业周边的山塘,塘水明显富营养化。

仙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排污口污水和塘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污口污水化学需氧量为8.47×103mg/L、氨氮为64.2mg/L、总磷为1.71×103mg/L、总氮为206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83.7倍、3.28倍、3419倍;塘水化学需氧量为47mg/L、氨氮为0.096mg/L、总磷为0.23mg/L、总氮为3.92mg/L,塘水已受到污水影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十:玉环市某阀门配件厂通过暗管、渗坑排放含重金属废水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张建云)

2022年4月1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执法人员发现玉环市某工业区小水沟水呈褐色浑浊,怀疑周边企业可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执法人员联合当地管道建设部门对涉案管道进行调查追踪,经查阅管道图纸、现场追踪,最终锁定一家阀门配件厂。经调查发现,该厂在集水池内安装暗管,通过一根直径约7厘米的PVC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至厂外。经取样检测,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铜、锌、镍等元素。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一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十一:海宁某织造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丁浩)

2022年4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站视频监控发现,海宁某织造公司涉嫌违规安装水管干扰自动监测数据。4月28日凌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排污口东侧的渠道内安装了一根带阀门的蓝色塑料软管,软管的另一端接的是净化后的河水,打开阀门即可将净化后的河水注入渠道。该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采样装置在渠道的下游。经询问调查,该公司为防止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多次通过软管向渠道注水,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采样,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十二:嘉兴某纺织涂层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 王瑶)

2022年6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执法人员在夏季大气督导帮扶期间,利用无人机航拍侦察,发现嘉兴某纺织涂层有限公司车间屋顶废气收集管多处存在疑似破损现象,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涂装车间屋顶废气收集管因腐蚀多处损坏,部分涂装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破损处无组织排放,废气泄漏现象肉眼可见,现场有明显的涂装废气气味。经调查问询发现,该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废气收集管损坏且未及时发现和修复,导致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部分废气无组织地向外环境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8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决定。

案例13:嘉兴某建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开工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肖旭)

2022年6月2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某建材公司进行混凝土行业“双随机”执法检查,经审查环评审批材料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9月未经审批新增4条混凝土生产线用于混凝土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设备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总投资进行了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26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9月2日,该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混凝土技术改造项目报告书获得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批准。

案例十四:平湖市某工业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 徐晨曦)

2022年2月2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平湖某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大量废渣露天堆放。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主营钢化玻璃生产,清洗、打磨产生的废水通过水沟收集,经沉淀池沉淀。清洗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玻璃渣属于一般固废,未按要求存放在固废库房,而是露天堆放在沉淀池、水沟周围,面积达80平方米,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15:桐乡市某科技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冉坤)

2021年11月2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线索,对桐乡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瓦楞纸生产车间建有沉淀池,用于收集瓦楞纸生产线的清洗废水,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沉淀池内运行着一台水泵,水泵的出口连接着一个三通,三通的一端连接着玉米淀粉搅拌设备,另一端通过管道直接排到厂区西侧的道路上。管道出口正排出乳白色的废水,废水经厂区西侧的道路流入雨水井。

经取样检测,该厂区西侧道路出口排出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一名涉案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十六:台州市温岭市某新材料公司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陈启龙)

2022年6月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温岭市东部新区工业区荒地内有人倾倒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倾倒现场露天倾倒了5堆废砂,废砂主要为泥芯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砂。为追查废砂来源,执法人员将与当地派出所联合,调阅沿路监控录像,对车辆离开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经查明,嫌疑车辆来自台州市三门县台州方圆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对公司负责人及车辆驾驶员的调查询问,最终确认废砂为该公司倾倒。经驾驶员现场指认,废砂分别于4月初、4月中旬、4月下旬、5月中旬被该公司倾倒在此。

该公司未经授权的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第2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预防和控制固体污染的法律,根据第102条第1条第1条,第7条,第7条和“固定环境”的规定,范围是“中国人民的范围”。局命令该公司在2022年7月6日纠正其非法行为,对公司判处100,800元的行政罚款,并将其转移给公共安全机器人进行处理。

资料来源。

由Shao Tian和Yang 编辑,由Yang 进行了审查,由Chen Li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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